论文摘要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是经济实力较弱势的一方,如果法律赋予雇主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必然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劳动者面临随时失业的危险。因此,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雇主可以解雇劳动者的事由,以便限制雇主的解雇权,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我国劳动法第25条至第2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至41条,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劳动者的事由。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解雇劳动者,则属于非法解雇。当劳动者认为解雇不合法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仲裁员和法官都必须首先判断解雇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雇事由。因此,对解雇事由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对消弭劳资纠纷大有益处。另外,如果雇主和劳动者双方都通晓法定的解雇事由,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非法解雇或不当解雇的发生,有助于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毕竟,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救济更有实益。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解雇事由可以使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免受非法解雇,但是如过于严格地限制雇主解雇劳动者,不但有干涉雇主用工自由之嫌,而且对于那些未就业的潜在劳动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国家不能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使全体劳动者充分就业的前提条件下,过于严格的限制解雇,并非明智之举。引言主要阐明了解雇事由研究的重要意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繁荣富强都与劳资关系的和谐息息相关,而解雇事关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解雇事由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解雇的基础理论。解雇的基础理论涉及三个方面。首先介绍了解雇的概念及分类;其次阐明了解雇的影响和功能;最后归纳了解雇的相关法理,包括解雇自由说、解雇权滥用说和解雇正当事由说三种限制解雇理论,以及诚信原则、不歧视原则、比例原则三个解雇的基本原则。解雇的基础理论是研究解雇事由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是中外解雇法律制度介绍。分别介绍德国、法国、英国和中国四个国家的解雇法律制度。从解雇事由的分类、解雇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等方面,总结归纳各国解雇立法的特点,以及对各外国解雇法的评价。首先,介绍了德国解雇法律制度。德国法规定的解雇事由分为三类,分别是劳工个人事由解雇、劳工行为事由解雇、企业经济上事由解雇。其次,介绍了法国解雇法律制度。法国法把解雇分为两类,即个人理由解雇和经济理由解雇。本文还介绍了法国法上的其他解雇权的限制以及解雇后的相关措施。再次,介绍了英国解雇法律制度。英国法把解雇分为两类,即可归责于受雇者的解雇和企业经营决定解雇。本文还介绍了英国法定裁员给付法和不公平裁员制度,以及英国的裁员解雇的三阶段保护流程。最后,介绍了我国解雇法律制度。我国解雇法把解雇事由类型化为三类,过错性解雇、无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解雇。第三部分是中外解雇事由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首先,比较各国对解雇事由类型化,通过比较得出结论:就解雇的类型化而言,各国并没有本质区别的结论。其次,对具体解雇事由的比较,分别比较各国的劳工个人事由和经济性事由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最后,比较了德国的“社会选择”与我国的“优先留用"、德国和法国的“员工代表会”与我国的“工会”两对相似概念,并分析了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部分是外国解雇法的启示与我国解雇法制的完善。从宏观层面,对我国现行解雇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模式作了阐述,指出了现有解雇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模式的不足、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我国的解雇事由和解雇程序方面,指出除过错性解雇事由外,其他解雇事由都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应当尝试通过程序的控制方法保证解雇实体正当性的目的。本文还进一步提出了一般解雇程序和大量解雇程序的制度设计框架。最后,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6项,第4 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笔者提出具体修法建议。本文的亮点是:以各国解雇事由的比较研究为主线,透过解雇事由的比较,包括各国解雇事由立法模式的差异及原因,国外解雇事由内涵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逐渐把问题的关键点引向解雇程序对解雇事由正当性的控制,用完善的解雇程序确保解雇权的正当、合法行使。解雇法与国家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本文肯定还有诸多不足之处。此篇论文全当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