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调解是我国具有历史悠久传统并发挥定纷止争重要作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法院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具有“东方经验”的调解在近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浪潮中,是去是留,众说纷纭。本文不再从如何具体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做法上作阐述,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而从宏观方面对比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产生原因及对国外调解制度的考察,综合我国当前国情下法院调解制度特点及模式,对法院调解制度未来发展作一趋势预测和分析,探讨法院调解制度在审判改革、司法实践和社会和谐的统一中如何继续完善发挥其最大功能。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调解的概念入手,详细分析调解产生的社会、理论和经济背景。西周社会已经普遍将礼作为治理社会的重要规则和手段。后随着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的发展,儒家的“无讼”、“和为贵”等主导思想成为调解的主要理论思想。第二部分,以调解产生的特殊背景为基础,对调解制度进行纵向考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诉讼调解迎合了当时特定的抗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倍受重视和推崇,并产生了对当时和现代司法调解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调解方式,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到九十年代,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并受国外法制理念的冲击和国内司法改革的影响,调解的发展经历了肯定、否定、肯定、兴起、衰落、再兴起的反复过程。从以“以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自愿合法调解”,调解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调整。第三部分,二十世纪,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并且激烈,案结事未了的现实矛盾,给社会和谐和法院工作带来严重压力和困扰。出于当事人解决纠纷、社会治理及法官自身规避风险的需要,调解又开始重新成为审判改革热点。通过历史传统的继承、国外调解方法的引进以及自身在实践中新的探索,调解的方法和形式较过去呈现多元的特色。第四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见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在不断发展和革新,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当然,目前调解制度依然有很多弊端,比如调审不分的缺陷,调解协议效力的确定,调解原则的不合理等。对此,在理论和实务界中,专家学者和法官纷纷提出多种改革意向,比如调解和审判分离,着重审前调解;和解代替调解;调解前置;推行国外ADR制度等。笔者结合当前调解弊端和改革意向,认为调解制度不可能简单机械地被和解代替,也不可能完全适用调解前置,与审判所分离,国外ADR制度有其生存的特殊土壤特点,不能完全被移植本土。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和利益矛盾突出的社会转型时期,纠纷的产生复杂多元,所以纠纷的解决也不能单一。目前调解在诉讼领域和裁判作为并存的审判方式而广泛存在,未来受各种外来影响,调解从理念到实践将呈现多元的发展模式。从理念上,纠纷的解决多元,人们不再局限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而是发展为愿意接受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从司法实践上,调解方式多元化:调解和诉讼适度分离,诉讼调解和委托调解、民间调解等其他各种非讼调解机制充分衔接互动等。总之,未来的调解模式更多元,体现出强大的时代适应性和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