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德国民法典》采用物债二分的立法模式,并按照物债二分的内在逻辑链条对民法上的各个制度予以设计,使得制度与制度之间相互耦合,充分发挥作用。不当得利制度亦是如此。在物债二分的大框架下,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是物债二分的必然逻辑结果。《德国民法典》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框架下设计不当得利制度,相对于罗马法而言,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给付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其在纠正不当财产转移和保护权益正当归属方面的功能和价值,在更高层面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反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或是由于不区分物权债权,或是区分了物权债权,但没有遵照逻辑来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给付型法律关系中基本没有适用的空间,不当得利请求权被限制在较小的适用范围内,并且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顺序也有诸多的限制,极大的限制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肯认程度息息相关,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民法上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相当孱弱,只有一个法条和一个司法解释,就此仅有的两条规定也还存在着没有可操作性的缺陷,使得我国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本没有可适用的空间。如何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不但要研究不当得利制度本身的内容,更要研究不当得利制度所处的民法立法模式,不同的立法模式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的建构也是不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立法上,都继受了《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物债二分之立法模式,但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承认却采取了模糊的态度。然而,我们必须看的是,作为物债二分必然逻辑结果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是必然存在的,是不能被人为否认的。因此,不论立法者的态度如何,民事立法中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对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承认。因此如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对现有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并进一步体系化建构显得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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