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与法制研究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与法制研究

论文摘要

极少数外来或本土的昆虫、病原体、啮齿动物或杂草等林业有害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森林中的木本植物,进而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结构或功能,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损失。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森林生物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在森林生物灾害的基础研究、灾害管理与灾害法制等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亟待改进。本文运用自然灾害科学基本原理,从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分析,认为森林生物灾害是致灾因子危险性、孕灾环境稳定性和承灾体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客观的自然表象与主观的人为评价的统一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分为内生和外生致灾因子两大类。内生致灾因子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组分一起构成了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管理论域,外生致灾因子(外来种)则是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管理的主题。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的危险性从历史上看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其评估方法主要有田野调查法、遥感评估法、形成机理评估法、专家访谈法、邻域类比法等,并据此可把林业有害生物划分为四级。引起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发生的致灾行为具有负的外部性,应通过多种内部化措施予以矫正。消除或降低致灾因子危险性的管理对策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措施和致灾因子种群灭除或控制措施等。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依不同标准可有针叶林与阔叶林;天然林与人工林;乡土林与非乡土林等划分。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稳定性从历史上看呈现日益下降的趋势,其评估方法主要有生态系统稳定性、近自然度和森林健康等思路。森林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具有正的外部性,应通过多种内部化措施予以改进。提高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主要有生态系统管理、近自然林经营和森林健康措施等生物孕灾环境管理对策,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污染控制等非生物孕灾环境管理对策。森林向人类提供经济价值(狭义)、社会和生态价值等多种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系,依其可拥有性的不同,相关受益人群分为特定受益人、不特定受益人和人类整体三类,由此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就有了特定承灾体、区域承灾体和全球承灾体之分。人类对森林的各类依存行为导致了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它在历史上呈现出一种总体上逐渐升高的趋势,这种脆弱性可由物理暴露性(Ve)、灾损敏感性(Vs)和应灾能力(Vd)等指标来加以评估。降低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应针对三类承灾体的特点而采取不同的管理对策:针对特定承灾体的森林生物灾害保险、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等;针对区域承灾体的区域合作、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等;针对全球承灾体的国际合作、发展援助和国际志愿者行动等。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先后经历了主要针对致灾因子、兼顾孕灾环境以及灾害系统管理三个阶段。在对森林生物灾害成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对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一般原理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森林生物灾害的管理客体进行了详细探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基本框架,它由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目标、管理主体(体制)、管理客体、管理环境、管理过程和管理法规等六部分组成。法律是森林生物灾害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法律文件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是森林生物灾害法制的主要法律渊源,共同组成了一个可分解为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主要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体系,在当前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通过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现有法律解释性适用、现有法律修改以及制定新法律等三种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法制化的方法予以改进。法律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的局限性、森林生物灾害法制落实的困难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森林生物灾害不可避免性是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中应注意的三个边缘问题。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把一般意义的自然灾害学原理应用于森林生物灾害这一特殊灾种,为一直局限于传统的森林保护学科视域内的森林生物灾害(病虫害)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解释框架,是一种典型的“旧现象新方法”的研究范式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基于自然灾害系统分析的森林生物灾害成因新解释;基于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新思路;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的新框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森林生物灾害的缘起
  • 1.1.2 国外森林生物灾害现状、管理与法制概况
  • 1.1.2.1 全球概览
  • 1.1.2.2 美国
  • 1.1.2.3 日本
  • 1.1.2.4 德国
  • 1.1.2.5 新西兰
  • 1.1.3 国内森林生物灾害现状、管理与法制概况
  • 1.1.3.1 森林生物灾害现状
  • 1.1.3.2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
  • 1.1.3.3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新颖之处
  • 1.4.1 基于自然灾害系统分析的森林生物灾害成因解释
  • 1.4.2 基于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思路
  • 1.4.3 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
  • 2 森林生物灾害成因的系统分析
  • 2.1 基本概念
  • 2.1.1 森林
  • 2.1.2 灾害
  • 2.1.3 生物灾害
  • 2.1.4 森林生物灾害
  • 2.2 自然灾害成灾机制的系统分析
  • 2.2.1 致灾因子的危险性
  • 2.2.2 孕灾环境的稳定性
  • 2.2.3 承灾体的脆弱性
  • 2.2.4 灾害系统分析
  • 2.3 森林生物灾害成灾机制的系统分析
  • 2.3.1 致灾因子方面
  • 2.3.2 孕灾环境方面
  • 2.3.3 承灾体方面
  • 2.3.4 灾害系统分析及其进化生物学解释
  • 2.3.5 具体例证分析
  • 3 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一般原理
  • 3.1 基本概念
  • 3.1.1 管理
  • 3.1.2 系统管理
  • 3.1.3 灾害管理
  • 3.1.4 灾害系统管理
  • 3.2 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组成要素
  • 3.2.1 管理目标
  • 3.2.2 管理主体
  • 3.2.3 管理客体
  • 3.2.4 管理环境
  • 3.2.5 管理过程
  • 3.2.6 管理法规
  • 3.3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 3.3.1 分级原则
  • 3.3.2 自然灾害的等级
  • 3.4 具体灾种的灾害系统管理
  • 3.4.1 非生物灾害
  • 3.4.2 生物灾害
  • 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管理
  • 4.1 基本概念
  • 4.1.1 自然灾害致灾因子
  • 4.1.2 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
  • 4.1.3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
  • 4.1.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
  • 4.2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的分类
  • 4.2.1 按物理实体划分
  • 4.2.1.1 昆虫
  • 4.2.1.2 病原体
  • 4.2.1.3 啮齿动物
  • 4.2.1.4 杂草
  • 4.2.1.5 其他林业有害生物
  • 4.2.2 按来源地划分
  • 4.2.2.1 本土种
  • 4.2.2.2 外来种
  • 4.2.3 按危害范围划分
  • 4.2.3.1 全国性
  • 4.2.3.2 地方性
  • 4.3 森林生物灾害(外来)致灾因子历史考察
  • 4.3.1 概述
  • 4.3.2 物种自然交流与入侵
  • 4.3.3 人类史早期
  • 4.3.4 人类史近期
  • 4.3.5 当代
  • 4.3.6 趋势
  • 4.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评估
  • 4.4.1 评估方法
  • 4.4.1.1 田野调查评估法
  • 4.4.1.2 遥感评估法
  • 4.4.1.3 形成机理评估法
  • 4.4.1.4 专家访谈评估法
  • 4.4.1.5 领域类比评估法
  • 4.4.2 林业有害生物分级
  • 4.4.2.1 一级林业有害生物
  • 4.4.2.2 二级林业有害生物
  • 4.4.2.3 三级林业有害生物
  • 4.4.2.4 四级林业有害生物
  • 4.5 森林(外来)生物灾害致灾行为的外部性分析
  • 4.5.1 分类
  • 4.5.2 经济学分析
  • 4.5.3 内部化对策
  • 4.5.3.1 概述
  • 4.5.3.2 庇古方案
  • 4.5.3.3 科斯方案
  • 4.5.3.4 道德机制
  • 4.5.4 总结
  • 4.6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管理
  • 4.6.1 检疫措施
  • 4.6.1.1 入境检疫
  • 4.6.1.2 国内检疫
  • 4.6.2 种群灭除或控制措施
  • 4.6.2.1 物理防治
  • 4.6.2.2 化学防治
  • 4.6.2.3 生物防治
  • 4.6.2.4 遗传防治
  • 5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管理
  • 5.1 基本概念
  • 5.1.1 自然灾害孕灾环境
  • 5.1.2 自然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
  • 5.1.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
  • 5.1.4 森林生物灾害学灾环境稳定性
  • 5.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分类
  • 5.2.1 按物理实体划分
  • 5.2.1.1 针叶林
  • 5.2.1.2 阔叶林
  • 5.2.2 按起源方式划分
  • 5.2.2.1 天然林
  • 5.2.2.2 人工林
  • 5.2.3 按优势树种来源划分
  • 5.2.3.1 乡土林
  • 5.2.3.2 非乡土林
  • 5.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历史考察
  • 5.3.1 人类诞生前
  • 5.3.2 人类史早期
  • 5.3.3 人类史近期
  • 5.3.4 当代
  • 5.4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评估
  • 5.4.1 评估方法
  • 5.4.1.1 生态系统稳定性
  • 5.4.1.2 森林近自然度
  • 5.4.1.3 森林健康
  • 5.4.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分级
  • 5.4.2.1 森林健康评估指标体系
  • 5.4.2.2 森林健康程度分级
  • 5.5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外部性分析
  • 5.5.1 森林的公共物品属性
  • 5.5.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外部性的经济学分析
  • 5.5.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 5.6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管理
  • 5.6.1 森林生物灾害生物孕灾环境管理
  • 5.6.1.1 生态系统管理思路
  • 5.6.1.2 近自然林经营思路
  • 5.6.1.3 森林健康思路
  • 5.6.2 森林生物灾害非生物孕灾环境管理
  • 5.6.2.1 气候对策
  • 5.6.2.2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 5.6.2.3 环境污染控制
  • 6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管理
  • 6.1 基本概念
  • 6.1.1 自然灾害承灾体
  • 6.1.2 自然灾害承灾体脆弱性
  • 6.1.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
  • 6.1.4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
  • 6.2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分类
  • 6.2.1 森林价值体系
  • 6.2.1.1 狭义的经济价值
  • 6.2.1.2 涵养水源及保持水土
  • 6.2.1.3 清洁空气及降低噪音
  • 6.2.1.4 防风固沙与调节气候
  • 6.2.1.5 生态系统营养物质循环
  • 6.2.1.6 保持生物多样性
  • 6.2.1.7 释氧与汇碳
  • 6.2.2 森林价值受益人的类别划分
  • 6.2.2.1 特定受益人
  • 6.2.2.2 不特定受益人
  • 6.2.2.3 全体人类
  • 6.2.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类别划分
  • 6.2.3.1 特定承灾体
  • 6.2.3.2 区域承灾体
  • 6.2.3.3 全球承灾体
  • 6.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历史考察
  • 6.3.1 人类史早期
  • 6.3.2 人类史近期
  • 6.3.3 当代
  • 6.4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评估
  • e)'>6.4.1 物理暴露性(Ve
  • s)'>6.4.2 灾损敏感性(Vs
  • d)'>6.4.3 应灾能力(Vd
  • 6.4.3.1 基础应灾能力
  • 6.4.3.2 专项应灾能力
  • 6.4.4 问题与展望
  • 6.5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管理
  • 6.5.1 特定承灾体
  • 6.5.2 区域承灾体
  • 6.5.3 全球承灾体
  • 7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
  • 7.1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的历史流变
  • 7.1.1 致灾因子管理阶段
  • 7.1.1.1 简单防治
  • 7.1.1.2 综合防治
  • 7.1.1.3 综合治理
  • 7.1.2 兼顾孕灾环境阶段
  • 7.1.2.1 生态控制
  • 7.1.2.2 持续治理
  • 7.1.2.3 森林健康
  • 7.1.3 灾害系统管理阶段
  • 7.1.3.1 灾害科学研究的综合化趋势
  • 7.1.3.2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概念
  • 7.2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目标
  • 7.2.1 根本目标
  • 7.2.2 具体目标
  • 7.2.2.1 短期目标
  • 7.2.2.2 中期目标
  • 7.2.2.3 长期目标
  • 7.3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主体(管理体制)
  • 7.3.1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的内涵
  • 7.3.1.1 一般自然灾害管理体制
  • 7.3.1.2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
  • 7.3.1.3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的二元化问题
  • 7.3.2 森林生物灾害入境管理体制
  • 7.3.2.1 新西兰模式
  • 7.3.2.2 美国模式
  • 7.3.2.3 日本模式
  • 7.3.2.4 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
  • 7.3.3 森林生物灾害境内管理体制
  • 7.3.3.1 国外通行的管理模式
  • 7.3.3.2 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
  • 7.3.4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改革
  • 7.3.4.1 现行体制的历史沿革
  • 7.3.4.2 现行体制的改革或完善
  • 7.4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客体
  • 7.4.1 管理客体系统化
  • 7.4.2 森林生物灾害等级划分
  • 7.4.3 森林生物灾害成灾标准
  • 7.5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环境
  • 7.5.1 政治环境
  • 7.5.2 经济环境
  • 7.5.3 文化环境
  • 7.6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过程
  • 7.6.1 灾前管理
  • 7.6.2 灾中管理
  • 7.6.3 灾后管理
  • 7.7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小结与讨论
  • 7.7.1 小结
  • 7.7.2 讨论
  • 8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
  • 8.1 法律与森林生物灾害
  • 8.2 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8.2.1 宪法
  • 8.2.2 法律
  • 8.2.2.1 森林法
  • 8.2.2.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8.2.2.3 环境保护法
  • 8.2.2.4 其他法律
  • 8.2.3 行政法规
  • 8.2.3.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8.2.3.2 植物检疫条例
  • 8.2.3.3 部分法律的施行条例
  • 8.2.3.4 其他行政法规
  • 8.2.4 部门规章
  • 8.2.4.1 林业部门
  • 8.2.4.2 质检部门
  • 8.2.4.3 环保部门
  • 8.2.4.4 农业部门
  • 8.2.4.5 其他部门
  • 8.2.5 地方性法规
  • 8.2.5.1 单行性地方法规
  • 8.2.5.2 配套性地方法规
  • 8.2.6 国际法律文件
  • 8.2.6.1 国际森林文书
  • 8.2.6.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8.2.6.3 生物多样性公约
  • 8.2.6.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8.2.6.5 其他国际法律文件
  • 8.2.7 非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
  • 8.2.7.1 政策文件
  • 8.2.7.2 法律解释
  • 8.3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体系
  • 8.3.1 立法目标
  • 8.3.2 法律概念
  • 8.3.3 基本原则
  • 8.3.3.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8.3.3.2 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 8.3.4 主要制度
  • 8.3.4.1 检疫御灾制度(消除或降低致灾因子危险性)
  • 8.3.4.2 森林健康制度(提高孕灾环境稳定性)
  • 8.3.4.3 控灾减灾制度(降低承灾体脆弱性)
  • 8.3.5 保障机制
  • 8.3.5.1 法律责任
  • 8.3.5.2 激励措施
  • 8.4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 8.4.1 现有法律的解释性适用
  • 8.4.2 现有法律的修改
  • 8.4.3 制定新的法律
  • 8.5 讨论
  • 8.5.1 法律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的局限性
  • 8.5.2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落实的困难性
  • 8.5.3 当代社会森林生物灾害的不可避免性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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