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极少数外来或本土的昆虫、病原体、啮齿动物或杂草等林业有害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森林中的木本植物,进而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结构或功能,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损失。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森林生物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在森林生物灾害的基础研究、灾害管理与灾害法制等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亟待改进。本文运用自然灾害科学基本原理,从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分析,认为森林生物灾害是致灾因子危险性、孕灾环境稳定性和承灾体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客观的自然表象与主观的人为评价的统一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分为内生和外生致灾因子两大类。内生致灾因子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组分一起构成了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管理论域,外生致灾因子(外来种)则是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管理的主题。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的危险性从历史上看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其评估方法主要有田野调查法、遥感评估法、形成机理评估法、专家访谈法、邻域类比法等,并据此可把林业有害生物划分为四级。引起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发生的致灾行为具有负的外部性,应通过多种内部化措施予以矫正。消除或降低致灾因子危险性的管理对策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措施和致灾因子种群灭除或控制措施等。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依不同标准可有针叶林与阔叶林;天然林与人工林;乡土林与非乡土林等划分。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稳定性从历史上看呈现日益下降的趋势,其评估方法主要有生态系统稳定性、近自然度和森林健康等思路。森林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具有正的外部性,应通过多种内部化措施予以改进。提高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主要有生态系统管理、近自然林经营和森林健康措施等生物孕灾环境管理对策,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污染控制等非生物孕灾环境管理对策。森林向人类提供经济价值(狭义)、社会和生态价值等多种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系,依其可拥有性的不同,相关受益人群分为特定受益人、不特定受益人和人类整体三类,由此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就有了特定承灾体、区域承灾体和全球承灾体之分。人类对森林的各类依存行为导致了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它在历史上呈现出一种总体上逐渐升高的趋势,这种脆弱性可由物理暴露性(Ve)、灾损敏感性(Vs)和应灾能力(Vd)等指标来加以评估。降低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应针对三类承灾体的特点而采取不同的管理对策:针对特定承灾体的森林生物灾害保险、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等;针对区域承灾体的区域合作、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等;针对全球承灾体的国际合作、发展援助和国际志愿者行动等。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先后经历了主要针对致灾因子、兼顾孕灾环境以及灾害系统管理三个阶段。在对森林生物灾害成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对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一般原理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森林生物灾害的管理客体进行了详细探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基本框架,它由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目标、管理主体(体制)、管理客体、管理环境、管理过程和管理法规等六部分组成。法律是森林生物灾害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法律文件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是森林生物灾害法制的主要法律渊源,共同组成了一个可分解为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主要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体系,在当前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通过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现有法律解释性适用、现有法律修改以及制定新法律等三种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法制化的方法予以改进。法律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的局限性、森林生物灾害法制落实的困难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森林生物灾害不可避免性是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中应注意的三个边缘问题。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把一般意义的自然灾害学原理应用于森林生物灾害这一特殊灾种,为一直局限于传统的森林保护学科视域内的森林生物灾害(病虫害)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解释框架,是一种典型的“旧现象新方法”的研究范式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基于自然灾害系统分析的森林生物灾害成因新解释;基于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新思路;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的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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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引言1.1 研究背景1.1.1 森林生物灾害的缘起1.1.2 国外森林生物灾害现状、管理与法制概况1.1.2.1 全球概览1.1.2.2 美国1.1.2.3 日本1.1.2.4 德国1.1.2.5 新西兰1.1.3 国内森林生物灾害现状、管理与法制概况1.1.3.1 森林生物灾害现状1.1.3.2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1.1.3.3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思路与方法1.3.1 研究思路1.3.2 研究方法1.4 本文新颖之处1.4.1 基于自然灾害系统分析的森林生物灾害成因解释1.4.2 基于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思路1.4.3 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2 森林生物灾害成因的系统分析2.1 基本概念2.1.1 森林2.1.2 灾害2.1.3 生物灾害2.1.4 森林生物灾害2.2 自然灾害成灾机制的系统分析2.2.1 致灾因子的危险性2.2.2 孕灾环境的稳定性2.2.3 承灾体的脆弱性2.2.4 灾害系统分析2.3 森林生物灾害成灾机制的系统分析2.3.1 致灾因子方面2.3.2 孕灾环境方面2.3.3 承灾体方面2.3.4 灾害系统分析及其进化生物学解释2.3.5 具体例证分析3 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一般原理3.1 基本概念3.1.1 管理3.1.2 系统管理3.1.3 灾害管理3.1.4 灾害系统管理3.2 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组成要素3.2.1 管理目标3.2.2 管理主体3.2.3 管理客体3.2.4 管理环境3.2.5 管理过程3.2.6 管理法规3.3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3.3.1 分级原则3.3.2 自然灾害的等级3.4 具体灾种的灾害系统管理3.4.1 非生物灾害3.4.2 生物灾害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管理4.1 基本概念4.1.1 自然灾害致灾因子4.1.2 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4.1.3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4.1.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4.2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的分类4.2.1 按物理实体划分4.2.1.1 昆虫4.2.1.2 病原体4.2.1.3 啮齿动物4.2.1.4 杂草4.2.1.5 其他林业有害生物4.2.2 按来源地划分4.2.2.1 本土种4.2.2.2 外来种4.2.3 按危害范围划分4.2.3.1 全国性4.2.3.2 地方性4.3 森林生物灾害(外来)致灾因子历史考察4.3.1 概述4.3.2 物种自然交流与入侵4.3.3 人类史早期4.3.4 人类史近期4.3.5 当代4.3.6 趋势4.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评估4.4.1 评估方法4.4.1.1 田野调查评估法4.4.1.2 遥感评估法4.4.1.3 形成机理评估法4.4.1.4 专家访谈评估法4.4.1.5 领域类比评估法4.4.2 林业有害生物分级4.4.2.1 一级林业有害生物4.4.2.2 二级林业有害生物4.4.2.3 三级林业有害生物4.4.2.4 四级林业有害生物4.5 森林(外来)生物灾害致灾行为的外部性分析4.5.1 分类4.5.2 经济学分析4.5.3 内部化对策4.5.3.1 概述4.5.3.2 庇古方案4.5.3.3 科斯方案4.5.3.4 道德机制4.5.4 总结4.6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管理4.6.1 检疫措施4.6.1.1 入境检疫4.6.1.2 国内检疫4.6.2 种群灭除或控制措施4.6.2.1 物理防治4.6.2.2 化学防治4.6.2.3 生物防治4.6.2.4 遗传防治5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管理5.1 基本概念5.1.1 自然灾害孕灾环境5.1.2 自然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5.1.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5.1.4 森林生物灾害学灾环境稳定性5.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分类5.2.1 按物理实体划分5.2.1.1 针叶林5.2.1.2 阔叶林5.2.2 按起源方式划分5.2.2.1 天然林5.2.2.2 人工林5.2.3 按优势树种来源划分5.2.3.1 乡土林5.2.3.2 非乡土林5.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历史考察5.3.1 人类诞生前5.3.2 人类史早期5.3.3 人类史近期5.3.4 当代5.4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评估5.4.1 评估方法5.4.1.1 生态系统稳定性5.4.1.2 森林近自然度5.4.1.3 森林健康5.4.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分级5.4.2.1 森林健康评估指标体系5.4.2.2 森林健康程度分级5.5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外部性分析5.5.1 森林的公共物品属性5.5.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外部性的经济学分析5.5.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5.6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管理5.6.1 森林生物灾害生物孕灾环境管理5.6.1.1 生态系统管理思路5.6.1.2 近自然林经营思路5.6.1.3 森林健康思路5.6.2 森林生物灾害非生物孕灾环境管理5.6.2.1 气候对策5.6.2.2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5.6.2.3 环境污染控制6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管理6.1 基本概念6.1.1 自然灾害承灾体6.1.2 自然灾害承灾体脆弱性6.1.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6.1.4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6.2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分类6.2.1 森林价值体系6.2.1.1 狭义的经济价值6.2.1.2 涵养水源及保持水土6.2.1.3 清洁空气及降低噪音6.2.1.4 防风固沙与调节气候6.2.1.5 生态系统营养物质循环6.2.1.6 保持生物多样性6.2.1.7 释氧与汇碳6.2.2 森林价值受益人的类别划分6.2.2.1 特定受益人6.2.2.2 不特定受益人6.2.2.3 全体人类6.2.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类别划分6.2.3.1 特定承灾体6.2.3.2 区域承灾体6.2.3.3 全球承灾体6.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历史考察6.3.1 人类史早期6.3.2 人类史近期6.3.3 当代6.4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评估e)'>6.4.1 物理暴露性(Ve)s)'>6.4.2 灾损敏感性(Vs)d)'>6.4.3 应灾能力(Vd)6.4.3.1 基础应灾能力6.4.3.2 专项应灾能力6.4.4 问题与展望6.5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管理6.5.1 特定承灾体6.5.2 区域承灾体6.5.3 全球承灾体7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7.1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的历史流变7.1.1 致灾因子管理阶段7.1.1.1 简单防治7.1.1.2 综合防治7.1.1.3 综合治理7.1.2 兼顾孕灾环境阶段7.1.2.1 生态控制7.1.2.2 持续治理7.1.2.3 森林健康7.1.3 灾害系统管理阶段7.1.3.1 灾害科学研究的综合化趋势7.1.3.2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概念7.2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目标7.2.1 根本目标7.2.2 具体目标7.2.2.1 短期目标7.2.2.2 中期目标7.2.2.3 长期目标7.3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主体(管理体制)7.3.1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的内涵7.3.1.1 一般自然灾害管理体制7.3.1.2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7.3.1.3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的二元化问题7.3.2 森林生物灾害入境管理体制7.3.2.1 新西兰模式7.3.2.2 美国模式7.3.2.3 日本模式7.3.2.4 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7.3.3 森林生物灾害境内管理体制7.3.3.1 国外通行的管理模式7.3.3.2 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7.3.4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改革7.3.4.1 现行体制的历史沿革7.3.4.2 现行体制的改革或完善7.4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客体7.4.1 管理客体系统化7.4.2 森林生物灾害等级划分7.4.3 森林生物灾害成灾标准7.5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环境7.5.1 政治环境7.5.2 经济环境7.5.3 文化环境7.6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过程7.6.1 灾前管理7.6.2 灾中管理7.6.3 灾后管理7.7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小结与讨论7.7.1 小结7.7.2 讨论8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8.1 法律与森林生物灾害8.2 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8.2.1 宪法8.2.2 法律8.2.2.1 森林法8.2.2.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8.2.2.3 环境保护法8.2.2.4 其他法律8.2.3 行政法规8.2.3.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8.2.3.2 植物检疫条例8.2.3.3 部分法律的施行条例8.2.3.4 其他行政法规8.2.4 部门规章8.2.4.1 林业部门8.2.4.2 质检部门8.2.4.3 环保部门8.2.4.4 农业部门8.2.4.5 其他部门8.2.5 地方性法规8.2.5.1 单行性地方法规8.2.5.2 配套性地方法规8.2.6 国际法律文件8.2.6.1 国际森林文书8.2.6.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8.2.6.3 生物多样性公约8.2.6.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8.2.6.5 其他国际法律文件8.2.7 非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8.2.7.1 政策文件8.2.7.2 法律解释8.3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体系8.3.1 立法目标8.3.2 法律概念8.3.3 基本原则8.3.3.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8.3.3.2 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8.3.4 主要制度8.3.4.1 检疫御灾制度(消除或降低致灾因子危险性)8.3.4.2 森林健康制度(提高孕灾环境稳定性)8.3.4.3 控灾减灾制度(降低承灾体脆弱性)8.3.5 保障机制8.3.5.1 法律责任8.3.5.2 激励措施8.4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法制化的路径8.4.1 现有法律的解释性适用8.4.2 现有法律的修改8.4.3 制定新的法律8.5 讨论8.5.1 法律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的局限性8.5.2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落实的困难性8.5.3 当代社会森林生物灾害的不可避免性参考文献个人简介导师简介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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