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给有着三百年历史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任何的社会进步和新事物的出现,随之而来的都是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涌现。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努力下,著作权制度再一次发挥其超强的适应力,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华丽转身,建立起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则。面对这些人们不得不感叹21世纪这个崭新的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将是一个网络著作权的新时代。本文首先从网络著作权的几个基本概念出发,详细比较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区别,以期望在了解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的同时进一步了解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归纳总结出适应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结合本国典型案例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不同侵权主体即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和规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本人认为,在结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基础上,应吸纳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合理规定,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性原则,过错责任为补充,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采取不同的归责认定标准,以此来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新问题。文章第二部分,本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例外——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适应做了探讨,并主张将传统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适当调整。最后,针对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本人就网络环境下不同主体的侵权问题,在总结我国相关问题制度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特点及国外成熟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