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企业破产重整的审查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需要,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设专章建立了重整制度,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并列为破产三大程序。对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等作了详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审理破产重整的案件较少,审判经验尚不够丰富,法官审判能力、法律水平参差不齐有待提高的同时,《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审查制度的设计不够,不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有待实践检验。本文从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现有重整审查制度是否存废着手,通过案例,对《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审查制度和内容进行阐述,并对比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重整审查制度的缺陷,如法院在审查职能中对破产重整各方关系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强制许可制度等依职权进行审查判定的公权扩张问题,私法审判中如何把握度的问题,在审查重整原因、重整能力、重整计划中的审查程序应作详细的设计。笔者通过对比论证后,对破产重整审查制度提出了应从法院的职能、作用,申请重整的主体审查,重整原因审查,重整能力审查,重整计划审查等方面应进行制度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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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第一章 破产重整审查制度概述第一节 破产重整审查制度概述一、重整审查制度的历史缘由二、重整审查制度概念及特点第二节 重整审查制度的现状一、重整案件的社会现状调查二、从重整成功案例看重整制度存废第三节 人民法院在重整查审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 破产重整审查的内容与结果第一节 重整程序审查一、破产重整的主管二、重整案件管辖的审查第二节 申请重整主体的审查一、债务人申请资格的审查二、债权人申请资格的审查三、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的资格审查第三节 重整的实质实审查一、重整原因审查二、重整能力审查第四节 重整立案审查第五节 重整程序中担保权和取回权的审查第六节 重整计划的审查一、重整计划的形式审查二、重整计划的实质审查第七节 重整程序的终止审查第三章 我国破产重整审查制度的缺陷第一节 重整审查程序制度的缺陷一、法院依职权参与重整审查力度不够二、未设重整审查的咨询制度、专家辅助制度第二节 重整申请主体的审查力度不够一、债务人申请重整的资格审查力度不够二、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资格审查力度不够三、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审查力度不够第三节 重整适用范围审查过宽第四节 重整期间审查的缺陷第五节 重整计划审查的缺陷一、国外关于重整计划审查的原则二、我国关于重整计划审查原则的规定三、重整计划审查准许的缺陷第四章 对我国破产重整审查制度的构想第一节 关于重整制度转换的审查设计一、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之间的转换审查二、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的转换审查第二节 我国强制批准审查制度之改进一、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保障审查规则应具体化二、清算金额的预算审查规则应当尽快出台三、出资人组人公平公正原则应有明确定义四、公平对待原则与绝对优先原则应有明确定义五、可行性原则应有明确定义第三节 重整审查的结果与形式完善一、准许重整的裁定二、驳回重整的裁定第四节 完善重整审查辅助工作第五节 完善司法审查体制结语致谢主要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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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破产论文; 重整论文; 法院论文; 审查论文; 缺陷论文; 构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