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研究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侵权行为立法进程的加快,关于相关侵权行为理论的探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数人侵权体系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理论研究离不开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廓清,两者之间蕴涵着紧张的、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一直坚守“主观共同说”,之后随着工业化的到来,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强化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出现了“客观共同说”的趋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共同侵权行为传统的“主观共同说”,实质上采用的是共同主观说与限制的行为共同兼指说,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大突破。然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纳入至共同侵权的体系中,破坏了现有的共同侵权体系的格局,造成了目前数人侵权体系理论的混乱与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困境。连带责任的扩张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边界模糊使得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断走向衰亡。伴随着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西方侵权法学界开始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反思,尖锐的抨击和质疑连带责任制度在当下的正当性。至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研究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契机,重新合理架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体系,彰显自己责任的民法精神,在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架设更加平衡的大桥是本文的思考点。本文在厘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基础理论后,进一步探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独立性和体系性价值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行文约四万字。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涵义和构成要件进行梳理。作为一个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需要借助于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阐释。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过错,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接着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廓清。与其他数人侵权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不同的是,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损害等特征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基础。本文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体系的类型和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探讨。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样态。以损害是否可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损害可分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损害不可分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照因果关系的不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可以分为累积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结合的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究竟是责令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是部分情形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情形承担按分责任,亦或是全部情形皆责令数人承担按份责任,学者之间争议颇大。笔者通过比较阐述之后,认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分割责任或者按照比较过失的原则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文第三部分围绕几种特殊的数人侵权行为展开论述,并且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了比较研究。无论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共同危险行为,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上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均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如果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归入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从学理上便存在着诸多矛盾与不便。本文第四部分旨在分析在共同侵权行为体系的扩张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所面临的边缘化危机,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主观共同说”向“客观共同说”的转变、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连带责任适用的扩张三个角度分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客观共同说”的兴起大大的强化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调整范围,削弱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在调整数人侵权行为领域应有的作用;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连带责任适用的扩张基于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考量,确保受害人在实现权利保护时拥有充分的求偿途径。接着笔者从侵权法自己责任原则、分割责任的兴起肯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理论价值和功能价值,继而再从整个数人侵权体系的角度,论证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对于完善数人侵权体系的重大价值。本文第五部分分述了国外立法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评价,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整各有特色,也存在着一些弊病。本文第六部分梳理了我国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从《民法通则》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中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入手,指出了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此种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不明确、调整范围狭窄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都是有待改进的地方。在侵权行为法即将粉墨登场的今天,完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于侵权行为法更好地平衡行为自由和权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涵义及构成要件
  • (一)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1. 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过错
  • 2. 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损害
  • 3.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以及法律效果分析
  • (一) 概说
  • (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分析
  • 1. 以损害是否可分作为区分标准
  • 2. 以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作为区分标准
  • (三)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效果
  • 1. 学界观点
  • 2. 小结
  •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相关侵权行为的比较研究
  • (一)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 (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边缘化危机和独立性价值
  • (一)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边缘化危机
  • 1. 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扩张
  • 2. 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
  • 3. 连带责任适用的扩张
  • (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独立性价值
  • 1. 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勃兴
  • 2. 分割责任的兴起——连带责任的式微
  • 3. 体系性价值
  • 五、比较法上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 (一) 大陆法系
  • 1. 德国法
  • 2. 瑞士法
  • 3. 日本法
  • 4. 台湾地区
  • (二) 英美法系
  • (三) 评析
  • 六、我国法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立法现状与完善
  • (一) 立法现状
  • (二) 不足
  • 1. 概念不明确
  • 2. 范围模糊
  • 3. 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
  • (三) 完善
  • 1. 界定概念
  • 2. 明确范围
  • 3. 厘清责任承担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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