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以刑法第294条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立足点,结合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律与热点案件,着重从概念、特征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三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认定。主要思路如下:文章的第一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加以探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之间只是程度上而不存在质的差别。因此,笔者没有纠缠于二者之间的区别问题,而是开拓了以黑社会组织的概念为基础引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这一思路:通过对学界有关黑社会组织概念的不同理解加以辨析,结合社会学上的社会组织与“黑”字的本质含义,得出了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接下来笔者又尝试明确立法者观念中的“不明显”、“不典型”,从而最终得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也是本文需要首先予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文章的第二章,笔者以立法解释的规定为视角,首先阐述了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为何为立法解释所取代,明确地指出了“保护伞”特征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接下来,笔者便具体地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在组织特征方面,笔者重点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结构的稳定性、严密性,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层—骨干及保护层-执行层”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在经济特征方面,由于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社会”的物质基础,故笔者认为经济实力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在行为特征方面,笔者强调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第一手段,在任何时刻都不应当忽略暴力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作用,此外还应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有组织性。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笔者认为主要应在是否形成非法控制上对该项特征加以把握,非法控制包含对内的非法人身控制与对外的非法社会、经济控制两个方面,且后者的认定是重点。文章第三章指出了立法解释存在部分尚未明确的问题,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作为能够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开来的那个标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进行非法控制;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应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下限确定为十人;三是危害性特征中的“重大影响”:它的存在削弱了非法控制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的关键性作用,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边界变得模糊,应当予以删除。文章的第四章选取了“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集团两个概念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比较,认为“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同,且国际上通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在我国并不专指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此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防止实践中的混淆与混用,从而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