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但随之而来的危险性也与日俱增,可以说,危险时刻伴随着人们。为切实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危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探讨和研究,从而达到预防危险,最大限度使损害获得救济。在所有的危险中,有一些危险性较小但时常发生的危险,对于这些未法定化的危险,往往是通过安全保障义务来调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经营和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和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和财物损害的义务,该义务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又不尽相同,其适用范围不象一般安全注意义务那样宽泛,本文将从一般原理出发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系统探讨,发表笔者的一孔之见,以期待广大同仁批评指正。首先,本文从宏观制度上阐述了国内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立法现状,总结各国侵权法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规律性,剖析这一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其次,参考了国内外的学说,从微观理论上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是危险来源制造论、利益论、信赖关系,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方面来源,即合同、缔约过失、法律、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及其性质。最后,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三个性质法定义务为主兼有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性质,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消极不作为义务为例外,基础性义务的性质;从质量、数量、服务方面概括了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文的写作思路是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务,试图为审判实务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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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第2章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立法价值2.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规定2.1.1 德国2.1.2 日本2.1.3 法国2.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规定2.2.1 美国2.2.2 英国2.3 对各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比较分析2.4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2.5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2.6 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第3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3.1 危险来源制造论3.2 利益论3.3 信赖关系第4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4.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合同4.1.1 安全保障义务直接来源于合同4.1.2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4.2 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但正准备缔约则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缔约上过失4.3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4.4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第5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及性质5.1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5.2 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5.3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第6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7章 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特点7.1 法定义务为主,兼有约定义务、附随义务7.2 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消极不作为义务为例外7.3 基础性义务的性质第8章 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8.1 质量和数量要求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8.1.1 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8.1.2 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8.2 服务要求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8.2.1 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8.2.2 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8.2.3 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第9章 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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