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善意取得,顾名思义,是将善意取得制度引入不动产领域,即指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运用,能较好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所有权与交易安全发生冲突时,能够在二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衡量与价值问题,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不同见解。本文试图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立法比较、立法合理性等诸方面的研究,寻求在不动产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基础。同时通过以我国《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为基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救济、法律后果的分析,探讨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