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夫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是我国夫妻之间广泛采用的一种约定,然而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对其却长期处于一种忽视的状态。本文试图对此约定中的不动产“赠与”情形进行分析,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给出现行法的解决途径,进而发现现行法的不足,通过考察其他立法例,对我国夫妻间“赠与”的法律规则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概述两个案例的案情和法院判决,并对案由的选择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是案件焦点。争议的焦点在于约定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第三部分是争议与分歧意见。夫妻间此种约定的性质应为赠与合同还是财产制的约定。夫妻间此种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法》。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又分为五个小部分。其一,由案件焦点和分歧意见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即夫妻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将一方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部分份额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况。其二,对文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制约定进行了区分。其三,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和对内效力。此部分通过对《婚姻法》第19条法律条文中的“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约束力”进行民法学解释,明确了我国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和对内效力,从而得出了本文讨论的约定不在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之内,不能由约定财产制的规则调整,约定不具有物权的效力的结论。对两个案例提出现行法的解决方案。其四,夫妻间“赠与”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考察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夫妻间“赠与”的特殊规定,并对三种模式的各自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约定财产制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进行综合比较,得出我国立法对此种约定接受利益一方的权利保护最少,立法需要在此方面做出调整的结论。其五,立法建议。此部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夫妻间非财产制财产关系约定的特点的分析,提出了夫妻间此种约定的立法标准,以一般民事主体间此种约定的法律规制为基础,基于保护接受利益一方的权利和保护第三人的需要,对一般民事主体间此种约定的法律规制做出必要的变动。在立法中,既要考虑《婚姻法》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又要考虑《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两者都是对此种约定立法的值得参考的重要素材。具体的立法建议主要有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确立与《合同法》不同的赠与合同规则和对此种约定进行必要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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