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缓刑制度从诞生至今已逾一个半世纪,它是随着社会现实的需要及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的。集刑罚个别化、人道化、社会化、轻缓化于一身的现代缓刑制度分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诞生并迅速得到推广。目前,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了。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是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监督考察和缓刑的撤销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和概括,导致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情况并不是很理想。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来对缓刑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为缓刑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缓刑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是缓刑制度的起源,包括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诞生;其次是缓刑制度的种类,主要介绍的是暂缓宣告制和暂缓执行制;再次是缓刑制度的价值;最后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概述,包括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缓刑类型。第二章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本章从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排除三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数罪并罚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应从哪些方面具体考虑及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为我国缓刑的监督考察制度。本章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一些尝试和经验对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主体、期限和内容作了介绍和评析。缓刑的监督考察制度直接关系着对缓刑犯的教育改造,影响着缓刑制度功能的发挥,应当进一步进行完善。第四章为我国缓刑的撤销制度。本章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撤销的三种情形入手,对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时、能否对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再次适用缓刑问题,对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时经常出现的一些司法实践问题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笔者建议扩大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赞成在我国设立罚金刑缓刑并提出根据我国刑法中罚金刑规定的情况,不宜对适用罚金刑缓刑的罚金数额予以限制的看法;建议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相关程序,以保证我国缓刑适用及撤销的公正性;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考察机构,可以根据缓刑犯的教育改造表现变更缓刑考验期,建议增加有关缓刑负担与缓刑指示的考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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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言第一章 缓刑制度概述第一节 缓刑制度的起源一、英美法系国家缓刑制度的起源二、大陆法系国家缓刑制度的起源第二节 缓刑制度的种类一、暂缓宣告制二、暂缓执行制第三节 缓刑制度的价值一、在实现刑罚的功能方面所体现的价值二、在达到刑罚的目的方面所体现的价值三、缓刑制度自身的独特价值第四节 我国的缓刑制度一、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三、我国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缓刑种类第二章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第一节 缓刑制度适用的形式要件一、刑种要件二、刑期要件三、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要件第二节 缓刑制度适用的实质要件一、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合理性分析二、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正确理解第三节 缓刑制度适用的排除一、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二、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缓刑适用的排除第三章 我国缓刑的监督考察制度第一节 缓刑监督考察的主体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主体设置的合理性分析二、社区矫正实践对监督考察主体的变更第二节 缓刑监督考察的期限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期限的一般规定二、缓刑监督考察期限的变更第三节 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一、我国法律对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规定及不足二、社区矫正实践对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补充第四章 我国缓刑的撤销制度第一节 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时缓刑的撤销一、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处理二、漏罪与已判决之罪是否属于同种罪不影响缓刑的撤销三、漏罪属于犯罪人自首或者坦白时,缓刑的撤销第二节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时缓刑的撤销一、应当对“情节严重”从严把握二、对“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第三节 缓刑撤销后再次适用缓刑问题的探讨一、关于再次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二、对我国缓刑撤销后再次适用缓刑的分析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一节 扩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一、扩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依据二、增加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缓刑类型第二节 增设罚金刑缓刑一、罚金刑缓刑的价值二、我国不宜对适用罚金刑缓刑的罚金数额予以限制三、与罚金刑缓刑的设立相关的一个问题第三节 改进缓刑制度之相关程序一、缓刑适用程序的改进二、缓刑撤销程序的改进第四节 完善缓刑监督考察制度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缓刑监督考察的主体二、增加延长缓刑监督考察期限的规定三、增设缓刑负担与缓刑指示结语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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