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安派出所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张慧玉,张驰[2](2021)在《关于公安派出所践行“纪律严明”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四句话、十六字"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总要求,指明了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公安队伍落实从严治警方针的根本遵循,其中"纪律严明"不仅是公安派出所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的根本保证,也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警民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部分公安派出所在队伍纪律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派出所民警违纪现象依然存在,派出所对民警管理不严、思想政治教育滞后以及民警价值观念偏差是引起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公安派出所要践行好"纪律严明",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就必须从制度、教育、监督三个方面着手,提高派出所民警的纪律意识和政治素养,从而为建设一支具有"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铁军奠定坚实的基础。
孟震[3](2021)在《协同视角下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体系研究 ——以G公安派出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胡捷[4](2021)在《公安派出所职能履行问题研究 ——以N市为例》文中认为
张梁[5](2021)在《基层警务人员效率提升研究 ——以XX公安分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晓宇[6](2021)在《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格局被打破,风险因素逐渐增多,给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挑战。当前,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力等警务资源明显不足,虽然在勤务模式、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但是警务效能仍然不高,极大地制约了派出所工作的开展和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然而,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对于派出所警务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的现实,单纯依靠公安派出所不断增加警务资源提供公共安全保障难以取得成效,只有通过加强同群众、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调动和发挥社会多元力量,引导他们参与进来实现共同治理,进而促进警务效能的优化提升,才能够有效弥补公安派出所警务资源不足、力量薄弱的现实缺陷。本研究以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公共治理理论的视角,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的方式对兰州市公安派出所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协同联动和辖区内的群众、企业共同开展警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存在着群众、企业参与度不高,兰州市公安派出所主责主业有所弱化,警务效能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从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梳理剖析了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不足的原因,在借鉴国内公安机关提升警务效能的先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兰州市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实际,提出了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协作、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建立完善考评激励机制等优化警务效能的合理性对策和建议。
伏佩宣[7](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指出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袁宣美[8](2020)在《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研究 ——以开州区公安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能力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服务民生、服务型政府创建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公安机关的社会服务职能,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另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鉴于此,本文将就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研究中,本文运用新公共服务等相关理论知识,以开州区公安局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中,通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走访调查获取了开州区公安局的一手资料,通过认真梳理、综合归纳,进一步理清了开州区公安局在公共服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做的有益工作,文章最后剖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在发挥公共服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如何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水平,一方面要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同时还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践行国家为民服务的准则;另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能力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在践行公共服务工作上,要以法为准绳,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建立网络化公共服务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总之,通过本文研究,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周安军[9](2020)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2015年“放管服”改革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后,政府部门力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的组织结构、运作流程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变化,“放管服”改革所要求的政府再造、服务群众、社会参与和政府公共管理有高度契合,为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思路和新要求。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我国现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传统体制的特点,仍处于面向现代警务的过渡时期。这种组织结构管理系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严重制约的警察职能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组织结构管理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以N市公安局为例,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阐释了“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门、组织结构和组织结构要素等核心概念,并根据相关理论模型分析提出了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和必然要求。其次,通过分析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放管服”改革概况,分析其组织结构特点及放管服改革概况,总结了其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并且分析了原因。接着,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提出方案。最后,提出“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并提出结论和展望。
赵永昕[10](2020)在《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周恩来总理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现阶段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深水区,新的分配系统正在构建之中,旧的分配系统还在完善之中,新旧分配系统的交替使得利益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在此过程中某些区域内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的某些环节失衡、社会秩序隐忧、文化变革观念差异化等社会公共问题日益凸显,而这些问题又可能引发“偷、骗泛滥”、“网络暴力盛行”、“校园欺凌多发”等公安问题,威胁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可持续性发展,这对我国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前中共领导人胡锦涛同志就曾指出,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要把提高效率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基础和根基的区、县公安局,其管理体制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安机关能否履行并完成其特定的政治、社会责任,而作为基层公安机关中重要的两大实战部门,刑警中队和派出所承担了基层公安机关的社区治安防范、服务公众、打击犯罪等诸多关键职能,因此刑警中队和派出所的管理体制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刑警中队和派出所的管理体制设置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根据1997年刑侦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责任区刑警中队——即刑所分设警务关系模式。另一种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中出现的“三队一室”、“两队一室”等模式——即刑所一体化警务关系模式。前一种模式现在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职能交叉、分工不清、警力配置不均衡、防打不能兼顾等,这不利于我国基层公安机关实现最大的效益和效能。而后一种模式是否优于前一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没有定论,故此成为本文研究与探索的核心内容。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比较研究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行政学、公安政策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通过文献分析、比较研究、演绎推理、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比较刑所分设警务关系模式与刑所一体化警务关系模式的优劣,进而得出刑所一体化警务关系模式更显优势的结论。文章主要按以下结构展开:第一章为绪论,从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开始阐述,梳理国内刑所警务关系模式的研究现状,并对研究原则、思路与方法进行描述。第二章为刑警中队与派出所改革回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刑侦体制改革回顾,二是派出所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回顾。文中重点回顾了刑警中队与派出所的公安政策文件的变化,进而分析在刑所分设警务关系模式下,刑警中队与派出所出现职能交叉、分工不清、警力配置不均衡、防打不能兼顾等问题的客观性。第三章主要阐述相关理论和假设,为第四章的分析做铺垫。第四章的分析分为三部分:一是刑所警务关系模式基层警员的心理、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的可能性分析。二是刑所警务关系模式中层警员的心理、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的可能性分析。三是刑所警务关系模式高层警员的心理、行为的可能性分析。第五章以第四章的分析为基础,用3E标准(含人民群众满意度)衡量、比较两种刑所警务关系模式,进而得出刑所一体化警务关系模式更显优势的结论。第六章以全国各地警务改革为样本,提取警务改革中的刑所警务关系模式,为本文的研究结论做验证。第七章是对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改革的建议。第八章是对该研究的总结,论述该研究的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二、对公安派出所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公安派出所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关于公安派出所践行“纪律严明”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化对公安派出所践行“纪律严明”的认识 |
(一)公安派出所坚持从严治警方针的根本保证 |
(二)公安派出所形成良好警营政治生态的重要保证 |
(三)公安派出所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前提 |
二、反思公安派出所践行“纪律严明”存在的不足 |
(一)对违纪现象发现不及时 |
(二)落实各项纪律规定不严格 |
(三)对纪律作风的监督力度不够大 |
三、挖掘公安派出所践行“纪律严明”不足的根源 |
(一)违纪手段多样化和隐蔽性 |
(二)个别民警的价值观念存在偏差 |
(三)思想政治工作效果不理想 |
四、探索公安派出所切实践行“纪律严明”的重要着力点 |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
第一,要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理想信念的教育。 |
第二,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
第三,要加强纪律作风教育。 |
2.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
3.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
(二)健全队伍管理机制 |
1.优化民警考评机制 |
2.完善违纪的惩戒机制 |
(三)强化监督职能 |
1.加强外部监督 |
第一,要加强党内监督。 |
第二,要加强政府监督。 |
第三,要加强社会监督。 |
2.加强内部监督 |
(6)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警务效能概念 |
1.2.2 警务效能影响因素 |
1.2.3 警务效能建设对策 |
1.2.4 警务效能评估 |
1.2.5 综合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警务效能 |
2.1.2 公安派出所 |
2.2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2.2.1 新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现状分析 |
3.1.1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基本情况概述 |
3.1.2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优化警务效能取得的成效 |
3.1.3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状况 |
3.1.3.1 效率 |
3.1.3.2 效果 |
3.1.3.3 能力 |
3.2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存在的问题 |
3.2.1 派出所勤务运行模式缺乏弹性 |
3.2.2 派出所主责主业有所弱化 |
3.2.3 社区群众参与度不高 |
3.2.4 社区企业参与度不高 |
第四章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不足的原因 |
4.1 内部因素 |
4.1.1 公安机关部门职能碎片化 |
4.1.2 民警工作理念未转变 |
4.2 外部因素 |
4.2.1 社会主体参与意识不强 |
4.2.2 参与渠道不畅 |
4.2.3 参与形式单一 |
4.2.4 合作制度未建立 |
第五章 国内警务效能提升实践经验 |
5.1 湖州市“警务广场”模式 |
5.2 温州市“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
5.3 江山市“网格警务”模式 |
5.4 经验总结及借鉴 |
第六章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的对策 |
6.1 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
6.2 构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网络 |
6.3 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 |
6.4 建立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和创新点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民警调查问卷 |
附录2 群众调查问卷 |
附录3 企业调查问卷 |
附录4 访谈提纲 |
致谢 |
(7)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研究 ——以开州区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技术路线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综述评价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基层公安的涵义 |
二、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的涵义与界定 |
(一)公共服务能力的概念 |
(二)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能力 |
(三)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能力的内容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社会治理理论 |
三、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理论 |
(一)全面应急管理 |
(二)公安机关应急机制 |
第二章 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现状 |
第一节 开州区公安局概况 |
第二节 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现状 |
一、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
二、矛盾纠纷的化解 |
三、执法服务的质效 |
四、民警的作风形象 |
第三节 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现状分析 |
一、问卷设计 |
二、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体系构建与权重设置 |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 |
(二)权重设置 |
三、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过程与结果分析 |
(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过程 |
(二)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分析 |
(三)开州区公安局在公共服务方面未能获得较高满意度的原因 |
第三章 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效能不高 |
二、民警素质参差不齐,能力有待提高 |
三、服务机制不完善,以行政命令居多 |
四、服务形式单一,部分服务方式趋于形式化 |
第二节 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服务职能定位不清晰,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
二、民警服务意识不强,素质参差不齐 |
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
四、群众期望值过高,警民关系不融洽 |
第四章 国内外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现状及经验 |
一、英国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基本现状 |
二、国外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内典型地区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实践 |
一、上海 |
二、苏州 |
三、香港 |
第三节 给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带来的启示 |
一、完善绩效考核,强化服务职能 |
二、探索服务模式,实现多渠道联动机制 |
三、探索培训机制,加强理念教育 |
第五章 提升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健全公安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警察公共服务职能 |
一、立法明确公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 |
二、立法明确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 |
第二节 增强民警主动服务意识,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
一、转变角色定位,增强民警主动服务意识 |
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
第三节 完善公安公共服务体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
一、合理配置基层警力,优化内部机构设置 |
二、健全内外联动合作机制,形成合力 |
第四节 丰富基层公安服务形式,引入社会和市场力量 |
第五节 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公安服务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9)“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一)“放管服”改革 |
(二)政府部门 |
(三)组织结构 |
(四)组织结构的要素 |
二、相关理论与模型 |
(一)韦伯官僚制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无增长改善理论 |
(四)组织发展研究模型 |
第二章 “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到“放管服”改革 |
(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的渐进过程 |
(二)“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路径 |
二、“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 |
(二)组织结构优化是新时代“放管服”改革推进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概况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及职能简介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 |
(二)N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人员概况 |
(一)N市公安局“放管服”改革概况 |
第四章 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改革的“放管服”困境 |
一、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 |
(一)“简政放权”与“倒金字塔”组织结构的矛盾 |
(二)“放管结合”与组织臃肿、流程不畅的矛盾 |
(三)“优化服务”与基层人员流失、流转不均的矛盾 |
二、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原因分析 |
(一)“简政放权”不彻底,“职责同构”未被打破 |
(二)“放管结合”不到位,低效重复建设、“局部空转” |
(三)“优化服务”不配套,基层条件艰苦、人才外流 |
第五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 |
一、“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一)法治规范原则 |
(二)动态发展原则 |
(三)服务优先原则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方案 |
(一)工作专业化:精简政府,打破“职责同构” |
(二)集权化:权力下放,重构利益格局 |
(三)管理幅度:放管结合,依据需求整合部门 |
(四)指挥链:创新监管,理顺部门之间关系 |
(五)部门化:优化服务形式,完善专门的行政服务中心 |
(六)正规化:提高服务能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 |
第六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 |
一、组织实施路径 |
(一)成立“放管服”改革组织结构优化领导小组 |
(二)依据“权力清单”制定计划,积极协调配合 |
(三)分步实施,将相同职责的机构整合起来 |
二、制度实施路径 |
(一)推进组织结构、职能、责任、程序法定化 |
(二)明晰职责,构建优良的内部协作 |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
(四)建全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 |
三、人才队伍保障 |
(一)明确“管”、“服”人员定位 |
(二)引进培养优秀服务型人才 |
(三)实行轮岗轮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
四、组织文化建设 |
(一)统一理想信念,强调核心价值观念 |
(二)深入开展全员“放管服”改革宣讲 |
(三)强化沟通交流,产生“化学反应” |
结论和展望 |
一、基本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对刑警中队、派出所警务关系的探讨 |
1.3.2 刑警中队、派出所警务模式改革实践的相关观点 |
1.3.3 刑侦体制改革研究 |
1.3.4 派出所职权演变研究 |
1.3.5 小结 |
1.4 研究目的 |
1.5 研究原则、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原则 |
1.5.2 研究思路 |
1.5.3 研究方法 |
2 刑警中队与派出所改革回顾 |
2.1 刑侦体制改革回顾 |
2.1.1 1997年之前刑侦体制改革历程 |
2.1.2 1997年刑侦体制改革 |
2.2 公安派出所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
2.2.1 公安派出所的由来 |
2.2.2 建国后公安派出所的发展 |
2.3 小结 |
3 相关理论和假设 |
3.1 政治学相关理论 |
3.1.1 政治权力约束理论 |
3.1.2 委托—代理理论 |
3.2 经济学相关理论 |
3.2.1 外部成本内在化理论 |
3.2.2 企业一体化理论 |
3.2.3 “经济人”假设理论 |
3.3 管理学中的责权利一体化理论 |
3.4 行政学中的官僚制理论 |
3.5 公安政策学相关理论 |
4 刑警中队、派出所的警务人员的心理、行为的可能性分析 |
4.1 刑所警务关系模式基层警员的心理、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的可能性分析 |
4.1.1 基层警员追求低风险、轻负担的可能性分析 |
4.1.2 基层警员追求自身权益的可能性分析 |
4.1.2.1 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
4.1.2.2 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 |
4.1.2.3 警力资源分配方面的问题 |
4.2 刑所警务关系模式中层警员的心理、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的可能性分析 |
4.3 刑所警务关系模式高层警员的心理、行为的可能性分析 |
4.4 小结 |
5 对两类警务关系模式的比较 |
5.1 两种警务关系模式3E比较 |
5.1.1 成本比较 |
5.1.2 效率比较 |
5.1.3 效益比较 |
5.2 小结 |
6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改革实践探索 |
6.1 铜陵市公安局警务改革中的刑所警务关系模式 |
6.2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警务改革中的刑所警务关系模式 |
6.3 广安市公安局警务改革中的刑所警务关系模式 |
6.4 天津市公安局警务改革中的刑所警务关系模式 |
6.5 小结 |
7 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改革建议 |
8 结语 |
8.1 总结 |
8.2 该研究的创新 |
8.3 该研究存在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公安派出所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关于公安派出所践行“纪律严明”的思考[J]. 张慧玉,张驰. 武警学院学报, 2021(07)
- [3]协同视角下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体系研究 ——以G公安派出所为例[D]. 孟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4]公安派出所职能履行问题研究 ——以N市为例[D]. 胡捷.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基层警务人员效率提升研究 ——以XX公安分局为例[D]. 张梁.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6]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对策研究[D]. 王晓宇. 兰州大学, 2021(12)
- [7]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8]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研究 ——以开州区公安局为例[D]. 袁宣美.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9]“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D]. 周安军.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刑所警务关系模式比较研究[D]. 赵永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