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中国家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关系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远树[1](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指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王永梅[2](2020)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视域下,直面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尚需解决的所有者不到位、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权与监管权混同等突出问题,以公权与私权二元化为分析框架,以所有权、委托代理基础模型为对照组,结合政策和法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进行探究。通过整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阶段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变迁,分析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发现现阶段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既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是对立统一的。在这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它的公权性质,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它的私权性质,亦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公法所有权。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权本质,并不否认其民法所有权的属性。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进入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重要的制度成果。作为公法所有权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监管权是不同的。从交易费用等方面分析全民委托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原因,刻画全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过程,得出全民——国家的委托代理是一个蕴含着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我国自然资源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政治过程,是通过《宪法》的制定和规范来实现的。《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从根本法上在杜绝了个体对自然资源的恣意利用的同时,也解决了14亿公民共同行使权利的困境,使国家代表全民成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但又通过“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从而防范国家对全民利益的侵蚀,保障了全民的主体地位。将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打开,形成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代表主体(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授权链,分别以法律授权、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的方式实现。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角度看,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全民的代理人,至少要从行使法定职权、实现利益的全民共享两方面保障全民的利益。代表行使主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其“职权”,职权是法定的,代表行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从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等方面,实现自然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最后,提出应当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所有权代表主体、代表行使主体落到具有人格化的机关上,使自然资源部、地方政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明确,彻底解决现实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并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予以清晰表达。
李凌方[3](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付文凤[4](2018)在《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大,建设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用地规模日益逼近资源环境承载的极限,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推进。而我国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巨大、挖潜乏力,城镇建设用地供不应求与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并存,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供需错位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是破解其供需矛盾的重要路径。因此,2005年国土资源部正式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随后以试点先行的形式逐步推广实施,实现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同时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自上而下实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政府为主导、主体间收益分配失衡,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极易引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增减挂钩中迫切需要研究的科学问题。在总结、归纳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剖析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梳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分析增减挂钩利益主体成本-效益变化,识别利益主体所作贡献与承担的风险,探讨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其次,从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和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两实践环节分析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并结合实证评价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探讨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总结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然后,遵循贡献与收益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定量测度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共享的比例。最后,基于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结果的问题导向和贡献-风险视角下共享比例测度结果的目标导向,结合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和典型经验分析,以权利重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利益调整提高收益共享结果公平为治理方向,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指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包括共享客体、共享主体、共享标准等内容,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质是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向城镇的转移,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等实践环节中地价变化形成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区位变换与用途转变增值、供求变化增值、投资增值等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的主要原因。政府主导是我国最主要的增减挂钩模式,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的核心利益主体,增减挂钩实践引致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等核心利益主体的土地权利及成本-效益变化,各利益主体在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均作出贡献,包括资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资本贡献、管理贡献或土地贡献,同时利益主体相应承担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效应、生活成本上升、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风险。贡献分配理论、风险补偿理论及合作博弈论等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及风险修正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策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2)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有待提高,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等是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偏好比较明显,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均价不断上升,多数地区建新区征地补偿和拆旧区成本投入占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相对偏低,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归政府获得。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农民(集体)的产权实施能力不足,地位弱势,政府的产权实施能力更强,缺乏制衡。同时,政府与市场失灵中,农村土地市场价格难以实现,通过土地的征用垄断和供地垄断,政府获得了本该由农民分享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构建包括知情权、决策权、货币补偿、新房安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农就业等指标的农户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性评价指标体系,江苏省苏州、扬州、连云港等地711份农户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共享水平总模糊指数苏州(0.4804)>扬州(0.4656)>连云港(0.2422)。其中,扬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过程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658),苏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结果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084),连云港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整体处于较差状态(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评价的隶属度均低于0.3)。此外,农户对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的总体满意度偏低,仅21.0%(其中苏州(约31%)>扬州(约25%)>连云港(约7%))的受访农户满意,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受成本效益和政策认知显着影响。(3)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结果具有较强合理性。运用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梳理不同联盟收益变化衡量各利益主体的贡献程度,通过直接支出法、替代法等测算利益主体各类风险价值评估风险系数,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和风险定量测度利益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江苏省5个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实证研究发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拆旧区农民(集体)所作贡献最大,建新区农民(集体)承担的风险最高。研究区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及政府应共享的增值收益比例分别在35%~50%、25%~40%及15%~30%之间。因为拆旧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等为代价生成增减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具有较大的居住、畜禽养殖、出租经营等收益价值,因此拆旧区农民(集体)应该分享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建新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为代价使增减挂钩指标得以落地,农用地具有农业产出收益及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价值,因此建新区农民(集体)应分享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应以获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等长期收益为主,让渡更多的直接经济收益。与现有收益分配格局相比较,新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能有效改善利益主体之间的土地收益格局,提高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使农民(集体)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符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的政策导向,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方案可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提供方法支撑和标准参考,为农户补偿标准制定提供参考,有效指导政府和农民(集体)利益谈判。(4)应从治理结构优化、补偿机制改进、宏观制度完善等方面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首先,单一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应选择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通过政府主导,完善增减挂钩中制度和规则产品的供给;通过强化市场机制辅助,提高收益分配(补偿)标准的市场化程度,并提高公共事物处理效率;通过培育社会组织、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和平台等措施加强社会参与,扩大农民话语权,提高农民(集体)的收益地位和议价能力,并形成社会监督。其次,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价格机制,实施货币补偿、工作安置、社会保障提高等多元补偿形式,保障补偿程序执行公开公正等措施改进补偿机制,促进实现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此外,宏观制度完善包括:①通过明确产权主体、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物权属性、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②通过适当选择整理区域,合理控制增减挂钩规模,合理规划安置区选址和配套建设等强化增减挂钩的规划管控引导;③通过实施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建立城乡土地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等措施完善土地市场机制;④通过强调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指标进行政绩考核制度改革;⑤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增加地方政府土地相关税种设置改革财政分配制度;⑥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设立电话、网络、新闻等多种渠道推进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张戈[5](2017)在《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带来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巨大发展。但该制度带来的农地细碎化经营已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之一。在当前的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农地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保障其流动性是市场发挥主导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前提。促进中国农地在保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流转已成为促进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实施农地流转的内外部环境千差万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农地流转模式显然不合时宜。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统一的农地流转制度框架下,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了农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形成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农地流转模式,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当地农地的流转。截至目前,中国农地流转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是在农地的流转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改进农地流转模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本文力求通过对农地流转模式的理论探讨为创新中国农地流转模式提供依据。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对马克思理论研究现状、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介绍本文的研究目标、基本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中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等。第二章对本文所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研究中国农地流转模式所涉及的相关理论进行简要介绍。本章分别界定了农地、农地流转、农地流转模式的概念,对本文农地流转模式研究所涉及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梳理总结,为全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对中国农地流转的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中国农地流转的现状。首先,按照农地流转的程度,将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流转分为自由流转阶段、禁止流转阶段和逐步流转阶段,同时总结了三个阶段,政府对于农地政策的变化;接着,以当前中国农地流转的数据为基础,归纳出中国农地流转的整体状况,总结出中国农地流转现状的四个特点;最后,指中国当前农地流转存在的五大问题。第四章对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进行理论研究。本章指出农地流转的三大主体是政府、中介组织和农户,在农地流转发展的过程中,各主体是逐步参与其中。刚开始是农户之间的流转,然后政府介入推动农地流转,最后中介组织参与到农地流转中,整个过程是农地流转由无序走向规范的过程。由此引出农地流转模式划分的依据就是各主体在农地流转发展过程中地位和贡献程度。对于农地流模式选择的标准,本章则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对标准进行了分析,整个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前的信息成本、交易中的谈判和签订契约的成本、交易后的执行成本。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标准就是交易费用最小化,降低交易费用是促使农地流转模式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接着,本章还构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理论模型,通过对三大参与主体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为获取最大化收益进行博弈的分析。指出: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因此带来的个体和社会的或有损失,要实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激励农户和中介组织参与到农地流转中;另一方面,中介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的风险补偿,降低由于农户的信用问题带来的或有损失预期,从而有更强的意愿参与到流转市场中来。在此基础上,本章将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分为: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和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流转模式交易费用和流转绩效的分析,得出这三种流转模式交易费用依次递减,而流转绩效却依次上升的结论。本章最后指出,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的基础是农户需要对农地有个长远而有效的预期,这种预期需要政府在制度环境上提供方便,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完整的农地经营权可以成为完整的资产和独立的商品。第五章对中国不同地区农地流转模式的实践进行分析。考虑到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和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差别,选取了成都农地流转模式、南海农地流转模式和绍兴农地流转模式等三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农地流转实践模式展开了分析。论文对三种农地流转模式的现状、做法、绩效和不足之处等进行了分析,形成三点结论:一是虽然有的地区多种典型流转模式并存,但最终向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模式演变的趋势不会变;二是就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实践而言,政府的作用仍然必不可少;三是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模式的实现,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农户作为流转主体积极参与、市场中介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职责的实现。第六章是对美国、英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农地流转的分析及其带给中国大陆农地流转的有益启示。本章选取了农地私有制为代表的美国和英国的农地流转、农地公有制为代表的越南的农地流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进行分析,总结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农地流转的相似点,总结出了对中国大陆农地流转五点有益的启示。第七章提出了创新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构想。结合前面部分的分析和结论,本章首先给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六个约束条件,分别是:农地资源的特殊性、农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市场机制及体系、农地的产权性质与政府态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接着指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四个基本要求,分别是:有利于农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有利于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保护农民农地权益和有利于保护农地;再接着给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四点原则,分别是:合法性、科学性、容错性与持续性、以农民为本;最后指明了对三种中国农地流转典型模式进行创新的途径和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八条实现机制,分别是:建立农地流转风险处理机制、建立财政政策支持机制、建立农地流转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农地的再流转机制、培育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农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机制、将农地流转与农民社会保障相结合、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第八章给出了创新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对策建议。首先,是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包括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其次,要从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个方面加强农地流转市场建设;最后,要从维护农民在农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服务、建立对农地流转的补偿机制三个方面来切实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权益。
辛姝玉[6](2017)在《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变化及其驱动因素研究》文中提出林地是保障森林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提高农村农民生计的主要来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力保障。西双版纳是世界的“生物多样性基因库”,但近年来由于林地利用的急剧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影响。本研究利用西双版纳过去50多年的森林资源清查数据,以及417份实地调研的农户数据,重点研究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分析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的历史和现状的特征,以及这种林地利用变化特征所带来的影响;(2)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研究西双版纳林地利用的管理成效及问题;(3)基于农户决策行为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采用描述统计、交叉分析的方法,对农户的林地利用行为、林地利用意愿、以及林地利用行为和意愿对保护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4)基于博弈论、土地市场政府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采用“评分法”、博弈论、结构方程模型、Logistic回归分析法、Tobit模型等方法,从多个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分析农户林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素、驱动机制,及实现林地利用正外部性的相应对策;(5)根据研究结论,提出西双版纳林地保护利用的政策建议。根据以上研究内容,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主要呈现两大特征:首先,西双版纳森林覆盖率的增长主要来自于有林地面积的增加(有林地是西双版纳55年来增长最多的一个地类,增长率为99.96%),而有林地面积的增加主要来自于经济林的增长(全州五大林种结构中,经济林占比1/3),经济林面积的增加又主要来自于橡胶林的增长(橡胶林在经济林中占比近90%),但是,橡胶林被证实在为当地政府、农户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其次,林业用地面积整体呈现减少趋势,说明当前林地保护的迫切性。第二:西双版纳的林地发展模式已过渡到“生态优先”的发展阶段,林地管理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仍然面临着可造林地面积越来越少、橡胶林的单一种植、林地流转水平较低、林地征占政策效果有待加强、林地占补平衡未能很好实现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第三:(1)农户林地利用行为方面:农户林地资源配置结构单一化、市场化导向严重;农户的造林、抚育和管护投入大幅下降,1/4以上的农户林地投入为零,农户林地经营的积极性显着下降;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加强使得农户的采伐行为大幅减少;大部分农户(88%)的林地经营模式为单户经营;即使在林地经营积极性(78%)降低的情况下,林地流转行为也很少;(2)农户林地利用意愿方面:69.4%的农户表示他们仍然愿意继续经营林地,但近60%的农户对环境友好型胶园的种植表示出消极态度;80%的农户还是愿意未来继续选择单户经营的模式;25.71%的农户表示如果价格合适,会选择把林地流转出去;(3)农户的林地利用行为和意识对林地保护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第四: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驱动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其中,农户林地经营行为在林地利用变化中起着关键性的驱动作用。基于农户视角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林地经营行为驱动、林地经营态度驱动、林地经营意愿驱动、政策驱动和票赋驱动(户主禀赋驱动、农户家庭禀赋驱动、林地资源禀赋驱动);同时农户的林地利用变化还受到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直接驱动作用,以及社会经济视角的驱动因素的间接影响;在驱动机制方面,主要包括内生驱动机制和外生驱动机制,为了保证在这两大驱动机制的作用下,发挥林地利用的正外部性,本文提出了两种路径:加快环境友好型胶园的推广和市场发展,以及构建以“区域碳配额为主导”的林业碳汇市场。第五:最后,基于本研究得出的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从生态建设的角度出发,对《森林法》中森林的分类进行调整;建立林地保护利用协作管理机制,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二级林地流转市场管理,规范林地承包者的行为;加强林地利用激励政策,实现农户收入的多样化;加强林地用途管制政策,严格保护林地;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占地农户的后续保障。
杨雪[7](2015)在《乡村信访过程中的国家基础权力重构 ——以E县C村土地信访事件为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农村改革是由政府主导的进程,近年来为改善乡村治理的状况,中国政府对农村保持了密集的政策输入,但很多政策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国家的方针、政策难以有效地渗透进入社会,这反映国家权力实践机制存在问题,国家意志在下沉过程中被变形和消解。国家权力如何增强、如何将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则有效地渗透进入乡村社会,是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本研究在国家基础权力理论的框架下,聚焦的是一个冲突能量逐渐积聚并最终爆发的农民土地抗争事件,“国家”在信访事件演变过程中发挥着无法忽视的作用。本文将县政府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分析县政府在现行行政体制框架下和人际关系网的非正式运作下,如何一步一步消解了国家基础权力,并力图回答“乡村中国家基础权力重建何以可能”这个重大问题。国家进入乡村社会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政策、制度、规范等国家文本,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积极主动地构建出一个以农民为根本,维护乡村社会的整体利益、长期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道德化国家观念”。另一条路径是作为实体性国家,以日趋理性的组织体系为权力的实践路径。其中,正式行政制度框架及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是影响实体性国家的两个关键性变量。我国的行政体系是一个内部高度分工且利益多元的科层组织,为了实现对下级政府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广泛运用压力型体制对地方政府施以超强度的监控和激励。在信访治理中,目标责任制的运用给基层信访带来了刚性的维稳压力,这是本文个案发生、发展的制度背景。在正式制度下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人际关系运作。在县域政治生态中,县乡干部群体是一个目标一致,行动协同的战略性群体,这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形成了县域政治系统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干部关系网既是引发乡村社会中官民矛盾的结构性根源,也是国家意志难以自主地向乡村渗透的原因。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人际关系网的共同作用之下,县政府在执行国家政策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目标替代行为、刚性命令与弹性手段之间存在张力、县政运行呈现“个人化”色彩,追求短期政绩效应和消极信访治理等行为特征,最终使国家政策在地方化的过程中偏离了政策初衷。国家权力地方化出现了权力资本化的实践后果。农民抗争行动的主要思路是力图冲破地方权力的阻隔,与中央政府(国家)呼应,告诉中央自己经历的不公,要求中央介入自己的生活。农民在与国家呼应的工具箱中寻找最有效的工具:司法救济、信访行动、强行分地、媒体救助直至最后的暴力抗法。农民多变的抗争策略逻辑是机会主义的,法律、道义、国家、甚至是暴力都是工具性,只要有利于目标的实现都可以运用。最后本文主要回答了“国家基础性权力重建何以可能的问题”。国家进入乡村的两条路径最终形成了“权力实践”与“制度文本”之间明显的差距,形成了农民观念中的“国家二重性”。国家基础性权力弱化和专制性权力滥用是本文对乡村社会中国家权力困境的总体描述。本文认为权力高度集中且不受有效约束是国家权力对地方政府和农民控制力弱化的根源。因此提出应以民主和法治为原则进行县政综合改革,将决策、执行、监督的责任与权力进行科学合理配置、拓展乡村社会中多元的国家权力形式、将农民与地方代理人共同纳入依法治理的框架之下、找回乡村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对乡村的整合能力、培育乡村社会性权力,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的互强共生。
金美子[8](2015)在《土地征收中市县级政府行为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文中指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在征地实践中,市县级地方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的主体。目前,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并不完善的背景下,市县级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凭借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大肆“寻租”,表现为违法征收土地、违规征占耕地及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博弈论研究方法,把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中市县级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通过完善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市县级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委托实施征地,实现中央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土地征收行为的规范。本文总结了市县级政府征地角色偏差的主要表现。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分析了市县级政府征地角色偏差的原因:征地角色偏差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利益目标不一致,而契约设计中市县级政府征地角色角色定位的不合理使得征地角色偏差问题的出现成为了可能,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征地角色偏差问题的出现。本文提出了规范市县级政府行为的对策与建议,一方面,要在委托代理契约设计中重新界定市县级政府征地的职责范围,实现市县级政府以下四个方面的角色调整:从申请者到公共利益扞卫者、从补偿者到补偿安置管理者、作为执行者公众监督的补位、征地纠纷裁决者的角色让位。另一方面,通过基于博弈论启示的“激励相容”设计和强化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信息对称,激励和约束市县级政府履行契约规定的角色定位,从而规范市县级政府的征地行为。
杨磊[9](2015)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演变机理与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高速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是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问题,且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利益抗争强度大以及影响范围广等特征,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城市化道路能否顺利转型。本文对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的研究融入了“政府治理”这个结构性因素,认为转型中地方政府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功能不合理是土地冲突演变的重要原因,土地冲突具有发生、扩散以及转化等演变过程。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对土地冲突发生机理的阐释具有一定合理性,却不能完整地解释土地冲突演变的一般规律和社会过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显性地表现为地方政府和农民围绕土地收益分配展开的利益博弈,而要深刻地揭示这两个主体的行为逻辑就需要把握住地方政府治理这个因素。因此,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冲突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政府主导是中国城市化的主要动力来源,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行为逐渐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转变,即经济发展从工业化主导向城市化主导转变,大规模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这种经济增长机制背后隐匿着不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和城市发展成本分担机制:地方政府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控制和垄断了土地收益绝大部分;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农民只获得了较少的征地拆迁补偿。此外,被征地拆迁农民还承担了土地利用效率低、城市建设项目失败以及“再社会化”门槛高等经济社会成本。权力边界模糊、收益分配失衡以及不合理的城市化成本负担是导致土地冲突产生的利益根源。在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以信访维稳制度为基础构建起了应对农民利益抗争的策略化治理手段,即综合地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手段来处理日益严重的土地冲突。这种策略化治理工具无法合理地处理农民的土地利益诉求,只是依靠强制支配方式将土地冲突的压力向下传导,实现社会秩序的“刚性稳定”,却造成了土地冲突在社会系统中不断堆积和扩散。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冲突将会变得更为敏感和复杂,逐渐演变为社会系统中的一种系统性风险。在实证研究中,遵循理论演绎法的完整路径,本文提炼了一个关于土地冲突演变的理论命题系统,详细地归纳和总结了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等因素与土地冲突发生、扩散以及转化的内在联系,阐明了权力边界模糊、收益分配规则、成本分担机制、锦标赛体制、土地财政以及策略化工具等治理因素对土地冲突演变的作用机理以及一般过程。实证研究的结论来源于E市、L市、G开发区以及H新区的田野调查和多案例,这些理论命题的概括和提炼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普遍意义,多案例研究保障了材料的丰富度和可靠度,比较生动地折射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的基本情况。实证研究中还进一步探讨了哪些治理工具有利于化解土地冲突,即如何使土地冲突朝着良性可控方向转变,为治理机制构建奠定了基础。土地冲突有效治理需要正确地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农民以及政府与社会等多组利益关系,既要注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也要促成地方政府治理朝着“善治”方向转型。基于本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土地冲突的治理对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约束地方政府土地经营行为;改善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防止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激进情绪;构建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规则,让农民以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强化正式治理对土地冲突的协调作用,释放土地冲突的压力:政府职能向公共利益回归,为被征地拆迁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吴春朝[10](2014)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经济分析》文中指出土地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大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完善,流转是否规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农地非农化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农民,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推进,地方政府拥有了自己的行为空间、行为能力,并产生了独立的行为动机,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之间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成为了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对等的博弈主体,地方政府不再只是一味的按照中央政府指示作为行为选择标准,而是从对自利有利的角度来理解和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从而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得以实现。因此地方政府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行为取向与中央政府开始发生偏离,且以违规方式执行中央政府农地非农化政策不但不会付出相应的代价还会得到额外的收益,因此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采取违法行为必然会成为地方政府普遍的行为方式。土地非农化是每个国家发展过程必然出现的现象,与土地非农化过程同时存在的是巨大的土地增值空间,如若不能有效解决其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非农化的速度随之加快,在此过程中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近年来进土地非农化过程(土地征用)而引发大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对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农地制度的完善、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及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等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本文第一章是绪论,分析选题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内容及创新点方面。第二章是关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理论基础介绍,对我国现有土地流转制度的产生背景及政府违法行为的相关理论做出分析。第三章是我国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违法行为表现及我国关于农地流转的法律政策现状,详细的分析我国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并对我国的农地流转法律政策现状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从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出发,运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全面分析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现状和该现状存在的原因。第五章对规制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从制度的改革和法律的完善两个方面两者同时进行。最后提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二、土地征用中国家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关系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征用中国家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关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相关定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全民与国家的权力让渡关系 |
2.1.1 政治哲学视角的全民与国家 |
2.1.2 法学视角的“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 |
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 |
2.2.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说 |
2.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说 |
2.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双重性质说 |
2.3 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2.3.1 国家所有权主体统一唯一说 |
2.3.2 国家所有权主体公法法人说 |
2.3.3 国家所有权分级所有说 |
2.4 文献评价 |
3 视域、分析框架与基础模型 |
3.1 视域:公民社会与国家 |
3.1.1 公民社会 |
3.1.2 国家性质 |
3.2 分析框架:公权与私权二元化 |
3.2.1 公权 |
3.2.2 私权 |
3.3 所有权模型与委托代理模型 |
3.3.1 所有权基础模型 |
3.3.2 委托代理基础模型 |
4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形式 |
4.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历史形态(1949-1978年) |
4.1.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政策变迁 |
4.1.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定位之初衷 |
4.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新形态(1978年至今) |
4.2.1 进入物权法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2 行政法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法所有权 |
4.3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与区分 |
4.3.1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 |
4.3.2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区分 |
4.4 本章小结 |
5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 |
5.1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形式: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 |
5.2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委托代理:政治过程 |
5.3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宪制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6 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6.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链 |
6.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主体 |
6.2.1 所有权代表主体:从国家到央地政府 |
6.2.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 |
6.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 |
6.3.1 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从央地政府到主管部门 |
6.3.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行政授权 |
6.4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1 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2 授权形式:行政委托 |
6.5 本章小结 |
7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路径 |
7.1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含义 |
7.2 权益实现路径之一:职权法定 |
7.2.1 设定自然资源他物权 |
7.2.2 设定自然资源租赁权 |
7.2.3 对自然资源的直接支配 |
7.3 权益实现路径之二:利益全民共享 |
7.3.1 完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
7.3.2 健全基于国有土地的住房保障制度 |
7.3.3 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4)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归纳与理论演绎 |
1.3.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3.3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1.6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 |
2.1.1 增减挂钩政策形成机制 |
2.1.2 增减挂钩实施模式 |
2.1.3 增减挂钩影响因素 |
2.1.4 增减挂钩效益评价 |
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
2.2.1 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2.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策略 |
2.2.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2.3 研究评述 |
第3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 |
3.1.1 农村建设用地 |
3.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3.1.3 土地发展权 |
3.1.4 成本和收益 |
3.1.5 贡献与风险 |
3.1.6 治理机制 |
3.2 理论基础 |
3.2.1 贡献分配理论 |
3.2.2 合作博弈论 |
3.2.3 风险补偿理论 |
3.2.4 利益均衡论 |
3.2.5 土地产权理论 |
3.2.6 地租和地价理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分析 |
4.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 |
4.1.1 收益共享目标 |
4.1.2 收益共享特征 |
4.1.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确定 |
4.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4.2.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路径 |
4.2.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原因 |
4.3 增减挂钩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3.1 增减挂钩利益相关者分析 |
4.3.2 核心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4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逻辑 |
4.4.1 贡献与风险分析在收益分配中的适用性 |
4.4.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思路 |
4.4.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思路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 |
5.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1 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2 拆旧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评价 |
5.2.1 收益共享现状总体判断 |
5.2.2 农户收益共享水平测度 |
5.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
5.3.1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5.3.2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5.4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 |
5.4.1 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 |
5.4.2 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 |
6.1 收益共享原则 |
6.1.1 贡献与收益对等 |
6.1.2 风险与收益对等 |
6.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 |
6.2.1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测算 |
6.2.2 兼顾风险的增值收益分配修正 |
6.3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实证检验 |
6.3.1 研究区增值收益分配现状格局 |
6.3.2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3 兼顾风险修正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4 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结果与现状格局比较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7.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 |
7.1.1 制度环境不完善 |
7.1.2 利益主体非合作博弈 |
7.2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典型地区实践经验 |
7.2.1 征地补偿安置的改革探索 |
7.2.2 宅基地置换的创新举措 |
7.2.3 实践经验总结 |
7.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构建 |
7.3.1 优化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 |
7.3.2 改进补偿机制,促进“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 |
7.3.3 完善宏观制度,规范和引导利益主体行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5)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基本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农地 |
二、农地流转 |
三、农地流转模式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产权理论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农地流转的历史演变过程 |
一、自由流转阶段(1949年至1955年) |
二、禁止流转阶段(1956年至1983年) |
三、允许流转阶段(1984年至今) |
第二节 现阶段中国农地流转的现状 |
一、中国农地流转的整体情况 |
二、中国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三节 现阶段中国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农地所有权不明晰 |
二、农地流转存在法律障碍 |
三、流转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
四、流转市场不成熟 |
五、配套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 |
第一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的理论框架 |
一、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划分的依据 |
二、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标准: 交易费用的视角 |
第二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理论模型 |
一、模型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三、总结 |
第三节 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 |
一、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 |
二、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 |
三、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 |
第四节 不同流转模式的交易费用和社会绩效分析 |
一、不同流转模式的交易费用 |
二、不同流转模式交易费用的对比分析 |
三、不同流转模式的绩效分析 |
第五章 中国农地流转的代表性实践模式: 成都模式、南海模式和绍兴模式 |
第一节 成都农地流转模式 |
一、成都农地流转现状 |
二、成都农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
三、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
四、成都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 |
五、成都农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 |
第二节 南海农地流转模式 |
一、南海农地流转现状 |
二、南海农地流转的做法 |
三、南海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 |
四、南海农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 |
第三节 绍兴农地流转模式 |
一、绍兴农地流转现状 |
二、绍兴农地流转的做法 |
三. 绍兴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 |
四、绍兴农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 |
第四节 中国农地流转代表性实践模式的启示 |
一、农地流转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
二、政府参与既促进农地流转又带来消极影响 |
三、实现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的三个条件 |
第六章 美国、英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的农地流转 |
一、美国的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美国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二节 英国的农地流转 |
一、英国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英国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三节 越南的农地流转 |
一、越南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越南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四节 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 |
一、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五节 美国、英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流转的启示 |
一、产权边界清晰是农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
二、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加速了农地的流转 |
三、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是农地流转的重要保障 |
四、专业性的中介机构为农地充分流转提供了平台 |
五、金融支持已成为推动农地流转的重要力量 |
第七章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构想 |
第一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现实约束条件 |
一、农地资源的特殊性 |
二、农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市场机制及体系 |
四、农地的产权性质与政府态度 |
五、社会保障制度 |
六、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 |
第二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基本要求 |
一、有利于对农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
二、有利于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 |
三、有利于保护农民农地权益 |
四、有利于保护农地 |
第三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原则 |
一、合法性 |
二、科学性 |
三、容错性与持续性 |
四、以农民为本 |
第四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路径 |
一、基于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的创新途径 |
二、基于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的创新途径 |
三、基于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的创新途径 |
第五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实现机制 |
一、建立农地流转风险处理机制 |
二、建立财政政策支持机制 |
三、建立农地流转信用担保机制 |
四、建立农地的再流转机制 |
五、培育农地流转中介组织 |
六、建立农地和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机制 |
七、将农地流转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改革相结合 |
八、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农地流转模式创新 |
第八章 推进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科学界定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角色 |
一、正确界定政府的法律责任 |
二、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责任 |
三、科学界定政府的社会责任 |
第二节 加强农地流转市场建设 |
一、要与当地市场经济环境相符 |
二、要建立市场化的配套机制 |
三、要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基础 |
第三节 切实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权益 |
一、维护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
二、完善农地流转的法律基础 |
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地流转需求 |
参考文献 |
(6)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变化及其驱动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2 研究基础 |
2.1 主要研究范畴 |
2.2 概念界定 |
2.3 理论基础 |
2.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5 本章小结 |
3 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特征 |
3.1 西双版纳州概况 |
3.2 林地利用面积变化特征 |
3.3 林地利用形式变化特征 |
3.4 林地利用质量变化特征 |
3.5 林地利用结构变化特征 |
3.6 林地利用的影响 |
3.7 本章小结 |
4 西双版纳林地利用管理成效及问题 |
4.1 林地利用发展模式的变迁 |
4.2 林地管理政策的演进 |
4.3 林地利用管理成效 |
4.4 林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行为及意愿变化分析 |
5.1 数据来源 |
5.2 样本统计描述及分析 |
5.3 农户林地利用行为变化分析 |
5.4 农户林地利用态度变化分析 |
5.5 农户林地利用意愿变化分析 |
5.6 农户林地利用行为与意愿的交叉分析 |
5.7 农户林地利用行为与保护意识的差异分析 |
5.8 农户林地利用行为对林地保护的影响 |
5.9 本章小结 |
6 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的农户行为决策机理分析 |
6.1 农户林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 |
6.2 农户林地利用行为决策模式研究 |
6.3 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行为决策机理 |
6.4 本章小结 |
7 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变化驱动因素分析 |
7.1 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驱动主体分析 |
7.2 西双版纳林地利用变化驱动机理分析 |
7.3 基于农户视角的林地利用变化驱动因素分析 |
7.4 基于社会经济视角的林地利用变化驱动因素分析 |
7.5 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变化驱动因素模型的构建 |
7.6 本章小结 |
8 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变化驱动机制研究 |
8.1 农户林地利用变化驱动机制机理分析 |
8.2 内生驱动机制 |
8.3 外生驱动机制 |
8.4 林地利用变化正外部性发挥的保障机制 |
8.5 本章小结 |
9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导师简介一 |
导师简介二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7)乡村信访过程中的国家基础权力重构 ——以E县C村土地信访事件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综述 |
1.3.1 社会中心视角下的社会抗争研究 |
1.3.2 国家中心范式下的社会抗争研究 |
1.3.3 农民抗争研究的中国经验 |
1.3.4 关于中国农民抗争研究的总体评价 |
1.4 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及研究对象 |
1.4.1 理论框架——国家基础权力理论 |
1.4.2 理论框架的适用性 |
1.4.3 本文的研究对象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6 表述框架与结构 |
第2章 事件过程—从“利益表达行动”到“群体性事件” |
2.1 经济治理阶段:一个地方发展项目产生的利益空间 |
2.2 社会治理阶段:事件进入信访框架 |
2.3 群体性事件爆发 |
第3章 乡村社会中的道德化国家的构建 |
3.1 意志表达中的国家观念塑造 |
3.2 道德化国家观念: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双向建构 |
3.3 小结 |
第4章 国家权力地方化的制度生态 |
4.1 压力型体制——经济治理的刚性激励 |
4.2 信访责任制——社会治理的压力维稳 |
第5章 国家权力地方化结构——县乡干部关系网络 |
5.1 县乡干部战略性群体的内部结构 |
5.2 县域权力精英的群体结构优势 |
5.3 战略性群体中的乡镇干部 |
5.4 战略性群体中的村干部 |
5.5 县乡干部战略性群体与政策执行 |
5.6 小结 |
第6章 国家权力地方化的实践 |
6.1 县政权力实践的行为特征 |
6.2 县政权力实践的结果——权力资本化 |
6.2.1 权力与资本的结盟 |
6.2.2 地方精英与农民的零和博弈 |
6.3 小结 |
第7章 农民的行动逻辑 |
7.1 农民的抗争策略——井里没水,四下淘 |
7.2 农民抗争的逻辑 |
7.3 多元的村庄权力结构 |
7.4 小结 |
第8章 国家基础权力的困境与重构 |
8.1 国家基础权力实践的困境 |
8.2 现代国家进程中国家基础权力的建构 |
8.3 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土地征收中市县级政府行为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博弈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阐释及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阐述 |
2.1.1 土地征收的含义及特征 |
2.1.2 地方政府及其行为的含义 |
2.2 委托代理理论的概述 |
2.2.1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 |
2.2.2 委托代理关系的含义 |
2.2.3 委托代理问题及其解决 |
2.2.4 土地征收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第3章 市县级政府征地角色偏差及原因分析 |
3.1 市县级政府征地角色偏差的表现 |
3.1.1 作为申请者:超出公共利益范围征地 |
3.1.2 作为执行者:征地未依法定程序运行 |
3.1.3 作为裁决者:未能公正裁决征地纠纷 |
3.1.4 作为补偿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 |
3.2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征地角色偏差的原因分析 |
3.2.1 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契约关系不完善 |
3.2.2 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利益目标不一致 |
3.2.3 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 |
3.3 博弈论视角下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征地行为分析 |
3.3.1 策略型博弈的假设 |
3.3.2 博弈要素 |
3.3.3 博弈模型 |
3.3.4 博弈小结 |
第4章 规范市县级政府征地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
4.1 调整委托代理关系中市县级政府的角色定位 |
4.1.1 从申请者到公共利益扞卫者 |
4.1.2 作为执行者公众监督的补位 |
4.1.3 从补偿者到补偿安置管理者 |
4.1.4 征地纠纷裁决者的角色让位 |
4.2 基于博弈论启示的“激励相容”设计 |
4.2.1 调整征地收益分配 |
4.2.2 建立征地政绩考核制度 |
4.2.3 建全征地行政问责制度 |
4.3 实现中央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信息对称 |
4.3.1 强化市县级政府征地信息披露 |
4.3.2 加强中央政府的征地执法监察 |
第5章 结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演变机理与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运用边界 |
2 研究视角的引入和理论基础 |
2.1 转型中的地方政府治理与制度结构 |
2.2 地方政府治理:从经济增长到社会冲突 |
2.3 土地冲突研究的政治经济学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3 土地冲突发生的利益根源追溯 |
3.1 权力边界模糊与城市化的推进过程 |
3.2 “土地经营”与城市经济增长动力机制 |
3.3 土地收益强势分配下利益冲突的发生 |
3.4 被征地拆迁农民成本负担与利益再受损 |
3.5 本章小结 |
4 土地冲突扩散与转化的社会过程 |
4.1 策略化治理体系与土地冲突的扩散 |
4.2 征地拆迁和利益分配中的农民抗争 |
4.3 冲突压力向下传导与刚性稳定格局 |
4.4 由土地冲突向“土地风险”的转化 |
4.5 本章小结 |
5 土地冲突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5.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5.2 调查区域城市化与土地冲突的基本情况 |
5.3 本章小结 |
6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演变的实证研究 |
6.1 城市化运行机制与土地冲突的发生 |
6.2 土地冲突的蔓延与扩散机制 |
6.3 土地风险的形成及其对治理实践的影响 |
6.4 土地冲突演变与地方政府治理的转型 |
6.5 本章小结 |
7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的治理机制构建 |
7.1 土地冲突治理机制的宏观维度 |
7.2 土地冲突治理的微观路径选择 |
7.3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8.3 未来之路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和访谈提纲1 |
附录3 田野调查和访谈提纲2 |
附录4 调查问卷 |
(10)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注释 |
第二章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理论基础 |
一、 农村土地流转基本理论 |
(一) 土地流转的概念界定 |
(二) 农地流转的理论基础 |
二、 政府行为相关理论 |
(一) 地方政府的概念界定 |
(二) 政府行为的相关理论 |
注释 |
第三章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表现及相关法律政策现状 |
一、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政府违法行为 |
(一) 违规圈设开发区,给予投资者土地优惠政策 |
(二) 滥用征地权,盲目征地 |
(三) 克扣征地补偿费用 |
(四) 规避、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程序 |
(五) 地方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 |
二、 农地非农化相关律法现状 |
注释 |
第四章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
一、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身份的特殊性——“政府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行为特征 |
(一) “诺思悖论” |
(二) 城市土地市场中的地方政府:“政府人”和“经济人” |
二、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
(一) 委托代理理论 |
(二) 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三)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各委托代理双方行为选择 |
三、 地方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产权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
(一) 产权相关理论 |
(二)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三) 现行产权制度下的地方政府 |
(四)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
四、 地方政府间的特殊竞争——基于地方政府竞争理论 |
(一) 地方政府竞争理论 |
(二) 地方政府竞争的失效 |
注释 |
第五章 规范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制度建设 |
一、 推进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
(一) 明确界定农民集体 |
(二) 规范农民集体成员的农用地权利取得 |
(三) 完善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权利 |
(四)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
二、 合理定位地方政府角色 |
三、 改革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 |
(一) 改革现行财税制度 |
(二) 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 |
四、 完善农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制体系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土地征用中国家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关系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D]. 王永梅. 浙江大学, 2020(10)
- [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4]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D]. 付文凤.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2)
- [5]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D]. 张戈. 武汉大学, 2017(06)
- [6]西双版纳农户林地利用变化及其驱动因素研究[D]. 辛姝玉. 北京林业大学, 2017(04)
- [7]乡村信访过程中的国家基础权力重构 ——以E县C村土地信访事件为个案[D]. 杨雪. 吉林大学, 2015(08)
- [8]土地征收中市县级政府行为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D]. 金美子. 东北大学, 2015(07)
- [9]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冲突演变机理与治理机制研究[D]. 杨磊.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7)
- [10]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经济分析[D]. 吴春朝.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