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广告、时装设计、建筑、艺术、工艺品、工业设计、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属于创意产业。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在基于价值链的知识创造活动中,创意本身(如广告策划、商业策划、剧本故事情节梗概)比创造过程的表达(比如具体的服装设计图案、广告图案、剧本文字作品)具有更大的价值。传统著作权法按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来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智力活动成果若属表达范畴,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属创意范畴,则不受它的保护。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我国电视节目创意、广告策划方案等克隆成风,严重影响了创意人的创造热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现有其它法律对创意的保护也是不够充分的。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首先,本文从创意的概念、特征和存在形态入手,分析它与思想、内容和表达的关系,以及它与作品、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将创意的概念界定为具有新颖性、具体性和尚待实践性主意或想法。其次,本文从澄清围绕创意保护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出发,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创意利益受保护的合理性,并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探索创意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思路。再次,借鉴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述了创意保护的非产权方法和产权方法,包括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准合同、竞争法和财产权保护方法。并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对这些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创意的产权保护、尤其是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创意法律保护的最佳进路的结论。最后,借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权利授予与权利限制两方面对创意特殊权利,即创意权进行了初步设计。本文还通过对“纳代尔”案进行评述,对实践中创意的法律保护方式的选择和创意的侵权判断进行了探讨。对侵权判断中可接触性原则及相关的“公开的相对性”进行了诠释。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1 绪论1.1 创意法律保护主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1.1.1 问题的提出1.1.2 研究的意义1.2 创意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1.3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1.3.1 本文研究的目的1.3.2 本文研究的内容2 创意的界定2.1 创意的概念2.2 创意的特征2.2.1 新颖性2.2.2 具体性2.2.3 尚待实践性2.3 创意的存在形态2.3.1 广告策划2.3.2 电影电视节目策划2.3.3 商业策划2.4 创意与思想、内容和表达2.5 创意与作品、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2.5.1 创意与作品2.5.2 创意与专利2.5.3 创意与商标2.5.4 创意与商业秘密3 创意保护的利益衡量3.1 创意保护中利益3.1.1 创意人的利益3.1.2 创意开发实施人的利益3.1.3 公共利益3.1.4 其它利益3.2 创意保护中各种利益受保护的合理性3.2.1 创意人利益受保护的合理性3.2.2 其他利益受保护的合理性3.3 创意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3.3.1 创意人的利益与创意开发实施人的利益冲突3.3.2 创意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3.3.3 创意保护中冲突利益的平衡3.4 实现创意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3.4.1 显性制度与隐性制度的利用3.4.2 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在创意保护中的利益调节功能3.4.3 激励机制中利益平衡机制的构成:利益授予与限制3.5 小结4 利益平衡视角下创意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4.1 创意的传统法律保护的方法4.1.1 明示合同的方法4.1.2 默示合同的方法4.1.3 准合同保护方式4.1.4 竞争法保护方法4.2 创意的非产权法律保护的困境4.2.1 合同保护面临的困境4.2.2 准合同保护方式面临的困境4.2.3 竞争法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4.2.4 小结:非产权保护方法无法改变创意利益失衡状况4.3 创意的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的探索4.3.1 艾若信息悖论与为创意设立产权的必要性4.3.2 为创意设立产权的可行性4.3.3 为创意设立产权的具体方式4.4 小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创意保护的必然选择5 实现利益平衡的创意特殊权利保护制度设计5.1 创意权的界定5.1.1 创意权性质5.1.2 创意权取得5.1.3 创意权主体5.1.4 创意权客体5.1.5 创意权的内容5.2 实现利益平衡的创意权权利限制制度5.2.1 合理使用制度5.2.2 权利期限制度5.2.3 权利穷竭制度5.3 创意保护方式的选择与侵权判断:精典案例举例评述5.3.1 案例回顾5.3.2 涉案创意保护方式的选择5.3.3 法院的态度5.3.4 侵权判断5.3.5 综合评析6 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论6.2 后续研究工作的展望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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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论文; 利益平衡论文; 创意论文; 法律保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