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法官在审理一些争点较多、案情较复杂的民事案件时,常常会造成诉讼的迟延,因此,如何加快诉讼进程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使法庭审理更加有秩序,就成为了当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集中审理主义的建立为核心的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官在诉讼中能够通过合理运用诉讼指挥权,从而有效地管理诉讼。作为高效管理诉讼手段之一的中间判决制度,对于保障诉讼顺畅进行,实现诉讼经济目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虽然是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构建基础,但诉讼迟延却是屡见不鲜,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中间判决制度,对于以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使庭审秩序更加有序化,法官会运用职权指挥当事人集中就某一争点进行攻击和防御。法官对于该争点达于心证时,就可以作出中间判决确认该争点。学界通说认为,中间判决的对象为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中间争点以及请求原因;中间判决有别于与终局判决、部分判决,中间判决没有既判力,当事人对中间判决不服只能在该审级结束时将中间判决与终局判决一同提起上诉。中间判决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中间判决制度起源于德国,发展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对中间判决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中间判决制度,然后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了建构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设想。本文共四万余字,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中间判决在民事判决中的概念及定位进行分析。这部分首先以分析民事判决的分类出发,导出中间判决与其他类型民事判决的区别之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时常将大陆法系中间判决与中间确认判决相混淆。终局判决和中间确认判决虽然都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法官对某些争点所作出的,但是二者在性质和效力方面完全不同,中间判决和中间确认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判决制度。文章的第二章对中间判决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比较。中间判决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德国。1877年德国制定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对程序的进行采取了法官职权主义。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法官对于程序具有较强的指挥权。1877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将中间判决与释明权、集中辩论指挥权等职权赋予了法官。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德国也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中间判决制度都贯穿于各部民事诉讼法典。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借鉴德国中间判决制度的基础上也在各自的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中间判决制度,并根据各自的诉讼实践对德国中间判决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正。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典型的中间判决制度,但是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混合判决制度却类似于德国、日本的中间判决制度。我国在清朝末年由清政府制定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第一次规定了中间判决制度,虽然这部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政府便被推翻了,但是在随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各部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中间判决制度。解放后我国大陆地区至今都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中间判决制度。文章的第三章对我国现行的中间裁判制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在诉讼程序中用来解决某些争议性事项所作出的中间裁判形式主要为裁定和决定,而对于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争点等实体性问题只能留待终局判决时一并解决。诚然,我国通过有限的裁定、决定种类也基本能达到中间判决的功能和作用,并能对诉讼中的基本问题予以适当的解决,但这也同时反映出我国中间裁判种类的稀少和程序规定的简单化。与其它法制发达国家或地区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相比,我国中间判决简单化的缺陷就更为明显。文章的第四章从法理角度出发,并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例,结合我国国情对中间判决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改革中,尽快设立并完善中间判决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具体说来,主要可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和解、防止突袭性裁判等几个方面的目的。文章的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建立中间判决制度的构想。通过对中间判决制度历史、现状以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中间判决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与司法实践的现状,笔者提出了我国建构中间判决制度的初步设想。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规定中间判决制度,根据防御方法与请求原因,中间判决在终局判决确定前只能拘束该审级的法院。当事人只能在该审级结束后将中间判决和终局判决一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间判决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一种重要程序指挥权,法官作出中间判决可以促进当事人和解、防止突袭性裁判,最终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应当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引进大陆法系中间判决制度,以完善法官的程序管理权,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间判决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间判决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中间判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中间判决和中间裁判之区别
  • 二、中间判决和终局判决之区别
  • 三、中间判决和中间确认判决之区别
  • 第三节 中间判决制度的性质
  • 一、确认性
  • 二、管理性
  • 三、准备性
  • 第二章 中间判决制度在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及适用概况
  • 第一节 中间判决制度的历史起源
  • 第二节 各国(地区)中间判决制度的立法例
  • 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中间判决制度
  • 二、我国大陆地区的中间判决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中间判决
  • 第三章 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
  • 第一节 现行立法中的裁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裁判制度的缺陷分析
  • 一、现行中间裁判制度无法用于解决实体争议
  • 二、现行中间裁判所含内容相对简单
  • 三、现行中间裁判类型间定位有欠妥当
  • 第四章 中间判决制度引入审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建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建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五章 中间判决制度的程序设计
  • 第一节 中间判决对象的新分类
  • 第二节 中间判决的启动
  • 第三节 中间判决的审查与释明
  • 第四节 中间判决的效力及救济
  • 一、中间判决的效力
  • 二、中间判决的救济
  • 结语
  • 注释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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