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事中间行为是商中间人的经营行为,而商中间人又可以理解为在商事交易中起到代行、媒介作用,促进商主体各方完成交易的商人。在目前的商事领域商中间人主要是由代理商、行纪商和居间商构成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商事中间行为做出法律的界定,然而代理、行纪、居间在我国已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商事中间行为做为一个制度体系进行解读。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商事中间行为概论,代理概论,又以商事代理、行纪、居间为专题介绍了各项具体的中间行为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论又分两小部分,分别介绍了商事中间行为概论及代理概论。在商事中间行为概论这一部分,先分析了商事中间行为的概念,指出其中包含的三个因素,其次论述了特征,再次论述了商中间行为产生的历史条件,最后对商中间行为的功能做了介绍。在代理概论这一部分又分别论述了代理的一般理论,代理的历史沿革,两大法系代理理念及国际法实践比较法研究,我国代理制度的现状及评述。因为在商事中间行为各项法律制度中代理制度是基础性的和最重要的,因此将其放在通论部分进行论述。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第二部分分论又分成商事代理、行纪、居间和经纪四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写商事代理。通论中涉及代理是从代理概论及民事代理的角度进行论述,这里再写代理是从商事代理的角度进行。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又一重点。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商事代理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其特征,再次论述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传承与区别,最后论述了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区分了内部法律关系及外部法律关系,在内部法律关系内容中论述了代理商的主义务:促成交易的义务、勤勉履行职责的义务、报告的义务;从义务:听从指令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代理商的主权利:报酬请求权、合理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权、请求协助的权利;从权利:留置权。第二小部分行纪制度。首先介绍了行纪的概念,其次论述了行纪的特征,再次论述了行纪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再次对大陆法各国行纪制度做出比较法研究,最后论述了行纪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小部分居间制度。首先介绍了居间的概念,其次分析了居间的特征,再次论述了居间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再次对大陆法各国居间制度立法做比较研究,最后论述了居间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第四小部分经纪。首先探讨了经纪的含义,其次论述了经纪的法律属性,最后对经纪做出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