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此篇论文主要论述了流通股股东在其购买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之后,是不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合法。本文主要从证券法中交易所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角度和公司法中公司资本独立性、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从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分析的结果来看,流通股股东并不具有起诉权。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是一个在公司法和证券法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它牵涉到了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流通股股东,他们是公司退市最大的受害者。虽然我国的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很多地方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尤其需要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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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流通股股东起诉权论文; 退市决定权论文; 股东派生诉讼论文; 证券市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