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在迈向现代化的改革实践道路上,一直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渐进型社会变革,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创造特例的实践活动,在改革的制度设计中就隐含了“改革合法性”的问题。长期以来,改革者偏好“政策主导、法律辅导”的改革实践模式,立法实务界又以“成熟一条、制定一条”为原则“滞后立法”,默认以政策先导改革实践,先改革、后立法,这是由政策确立到法律确认的漫长过程,此中屏蔽了“改革合法性”问题。而八九十年代,法学界对“滞后立法”和“超前立法”的争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合理性或可行性上,甚或仅限于词义之争、孰是孰非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或屏蔽了在改革实践中,是“政策主导改革”还是“立法主导改革”这个根本的前提问题,论证流于浅薄。笔者试图跳出各家各派对“超前立法”空泛的理论界定,尝试以改革实践为时代背景对“超前立法”进行重新解读,并在宏观和微观上设计了用试行性超前立法引导试点改革的方案,以期使超前立法能够有效引导我国迈向现代化的改革实践,使立法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改革推进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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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在改革开放中把握超前立法[J].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4)
- [2].论我国刑法中关系人受贿主体——以刑法的实质解释为视角[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