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政是人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而一个国家为了实现宪政,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以维护行使违宪审查权,维系宪政生活的健康发展。宪法的权威。当今世界各立宪国家大都根据本国国情设立和完善相应的违宪审查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维系宪政生活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宪政,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国就必须健全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然而,实践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本文对我国当今宪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以及世界各国典型的宪法监督模式进行了分析,希望在借鉴外国先进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宪法监督研究的对象、研究范围与实现方式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世界成熟的三大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模式,即普通法院模式、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和专门机关负责监督模式(宪法委员会与宪法法院)。并对每种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特点、以及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使我们对三种模式有了全面的理解,为我国完善宪法监督体制提供了参考。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与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宪法监督实践方面的不足之处出发论证了我国完善宪法监督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以西方国家违宪审查模式为基础论证了现在主流宪法监督模式都不宜为我国所采用,最后得出自己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构想,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并对这个机构进行了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