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私力救济的表达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主体上不仅包括权利人自身,同时也包括当事人所求助的其他主体。二是在目的上不仅包括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包括社会公益。对私力救济的理解,学界观点不一,但大体上都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去理解的。私力救济可以以时间、范围、内容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表达的含义有所不同。私力救济的主要特征有独立性、民间性、个体性以及程序的独立性。私力救济的内容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助行为,其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可以统称为自卫行为,进而与自助行为区分开。在民法学的研究中,自助行为的研究尤为重要。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国家公力在私人领域的过量存在,导致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受到严重阻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公力在私人领域的退却,我国私力救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空间,其中,以法律手段对我国的私力救济制度进行规制与建设,是时代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