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与东周:议罪制思想及其表现方式研究

西周与东周:议罪制思想及其表现方式研究

论文摘要

西周、东周两个时期议罪制的内容相同,反映的是以宗法为本位的立法思想持续存在。首先是西周产生以“八辟”为主要内容的议罪制宗法特权规范,然后是到东周时期虽然周天子的地位开始下降、诸侯争霸,议罪制仍然被广泛应用,最后是秦汉、曹魏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在不同程度上运用议罪制处理案件和贵族间的纷争。议罪制的存续,是从西周社会开始到清朝末期宗法制存在的必然结果,对研究中国封建特权法的思想演变及发展也有重要意义。首先,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建立了西周宗法式的统治结构,之后又通过制定礼乐制度,规定贵族的特权,运用宗法规范巩固社会秩序:最后制定了以“八辟”为主要内容的议罪制,来保护贵族特权,终极目标仍是维系西周宗法政权。建国初始,在复杂的国内形势下,以周天子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阶层通过分封制,建立起中央对地方、大宗对小宗的直接统治方式,把血缘关系不平等的宗法精神贯彻到国家重构过程中。当然分封的主体是周天子的同宗。被分封的诸侯、大夫都有属于自己的军队,因此他们的重要责任和作用就是充当周天子的保护伞,保障周王室的安全不受威胁,诸侯与大夫有利用的价值,所以周天子会赋予他们一些特权,使他们更卖力地保护周王室;同时周天子又担心诸侯、大夫有军权后,不受控制,同样会危害到自身的最高统治地位。因此,为解决现实中的双重矛盾,周天子就会寻求一种规范,通过思想意识对诸侯、大夫阶层进行内在控制。于是,周天子便制定了以宗法精神为指导的、一系列礼乐制度,通过规定贵族的特权,达到让贵族的行为都在一定规模内进行的目的,这样诸侯、大夫的行为就都在周天子的掌控之中了。礼贯穿西周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朝聘、伤葬、婚礼等等,规定各阶层不同的礼仪内容。礼,在这一时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根本大法。与分封制的精神相同,礼也强调宗法性,突出了姬姓贵族的特权;在同等爵位贵族中,姬姓贵族所享之礼高于其他异姓贵族的礼。礼赋予贵族特权的同时,还需要更强有力的制度来保护贵族的特权,“八辟”议罪制就满足了这一要求。议罪制在礼这个根本法的指导下制定的,对掌握国家政权的大夫以上的大、小宗主贵族进行的法律特权保护,使思想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矛盾化解,意识和存在达到和谐统一。本文所讲的议罪制主要内容是《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第六节所记:“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功之辟。”用八种议罪法附以王国的八法(对八种人来议论减罪),(而后再)附诸刑罚。“八辟”议罪制是周天子为这些贵族可以免受或减轻处罚,提供的开脱之辞。当然这些保护都是在各统治阶层遵守既定的秩序前提下进行的,如有违反周代统治秩序的行为也会受到严惩。因此议罪制的操作首先是以西周社会宗法统治秩序的存在为条件。东周时期是指春秋和战国的前期,即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56年。在这一时期,社会尽管进行大规模的重组,权力本位逐步由周天子下到诸侯,但是宗法本位没变,因此,宗法统治方式、宗族式社会基本组织也没变。同时维护宗法社会秩序、宗法特权的议罪制规范,在东周时期仍然适用,并且范围还有所扩大。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而频频发动战争,但这仅造成社会外部的动乱,并未给各诸侯国内部的统治集团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各诸侯国的政权仍然由西周分封制所产生的贵族掌握,这些贵族仍以士官制和嫡长子继承制的方式,将本宗族所掌握的权力世代相传,各级宗族主是掌权的核心人物。战国时期,虽然出现新的封建贵族掌权,但是这些贵族还是希望本宗族能世代掌权,因此也主张沿用宗法特权规范。东周时期社会基层政权,也依靠宗族进行维持。宗族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参与者。因此,东周时期统治思想还以宗法为本位。西周的礼,在春秋时期继续为各诸侯国统治阶层所推崇,战国时期统治者则对礼进行了改革,使礼的内容更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发展。作为宗法规范的一部分,议罪制在东周时期也广泛适用。各国诸侯对贤能之士实施刑罚时,往往会法外开恩;在实施对违法贵族的处罚中,通常会由于被处罚对象的特殊身份,而不按照常规进行;对贵族、士大夫的保护,在东周时期也用于对贵族行刑的特殊程序上,对那些必须要杀的贵族,往往会保其全尸或是让其自我了断,以别于其他庶人,以示尊敬;东周时期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时,议罪制也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当时外交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在处理君与臣的关系上,也依据议罪制内容;议罪制与战争发起、平息也有密切关系。议罪制不仅适用于诸侯国内的贵族,而且对其他各诸侯国的贵族也适用。因为,在诸侯争霸的战乱年代里,各诸侯为了避免被他国吞灭,已经筋疲力尽,就更加不想后院着火,那么就需要对国内的贵族安抚;同时,也迫切需要处理好外交关系,避开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又深受西周时期“礼”的影响,认为维护贵族特权是一种义务。面对以上种种的问题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实行议罪制。因此,虽然东周时期没有史料直接证明议罪制的存在,但是在其他史料中如《左传》和《国语》等已经充分证明了议罪制思想的存在和应用。到秦汉、曹魏时期,虽然在行政体制上较西周和东周时期有了变化,但是从统治集团到社会基层组织仍然是以宗族组织为基本的构成因素,却与西周、东周时期有本质上的联系。也就是说,秦汉、曹魏时期我国古代社会仍然是宗法社会,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以宗法为本位的议罪制会一直持续下去。所以汉朝的“先请”制度和曹魏的“八议”都是议罪制的表现形式。只要有宗法制存在,那么维护宗法特权的议罪制思想就必然存在。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议罪制与西周统治
  • 2.1 西周宗法社会秩序
  • 2.2 议罪制与礼规范
  • 2.3 议罪制的运行方式
  • 2.4 议罪制的实践作用
  • 3 东周时期的议罪制研究
  • 3.1 东周时期的基本社会组织
  • 3.2 东周时期社会统治方式
  • 3.3 议罪制在东周的表现
  • 4 余论:议罪制与秦汉、曹魏社会
  • 5 参考文献
  • 附:1.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科研情况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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