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非死亡人身保险,合同相对性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文献综述
贵贺涌[1](2019)在《非死亡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护被保险人人身权益,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第二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能够以书面的形式发出撤销之前同意的意思表示,则视为保险合同的解除,由此赋予了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是人身保险包括死亡和非死亡两种,现实中非死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也存在道德风险,同时基于保护被保险人人格的自主及尊重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等要求,本文对非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系统梳理及探索,全文逻辑为:首先进行理论背景的铺垫及问题的引出,其次提出核心问题和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对问题进行逐一解决。第一章对非死亡人身保险合同及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法理论述。我国法律并无对非死亡人身保险下定义,只能通过现有的人身保险类型的梳理,从中排除死亡人身保险的情形,得到非死亡人身保险的定义。后又提出问题,论述了赋予非死亡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从尊重被保险人人格自主、保护被保险人隐私权及类比适用死亡保险的相关规定,得出非死亡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解除权存在的必要性及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二章主要论述赋予非死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解除权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该章节为总分结构。首先第一节需要解决的障碍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通过举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现状及其突破进行了论述,提出拟在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对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其次,分说部分为第二、叁、四节,主要提出了在假想的被保险人突破相对性获得解除权后,实践中行使解除权所面对的问题。第叁章是对上述问题进行的集中解决,得出了如下的结论:1.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突破相对性原则的空间,主要基于(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2)保护人的隐私权和尊重人的自由意志;(3)保险合同属涉他合同的一类,突破相对性早有先例。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请求权和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4)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解除权,通过分析死亡和非死亡保险的相同点,得出非死亡保险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结论。2.第二、叁、四节解决了被保险人的具体解除方式、代理人代为行使的效力及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使解除权的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耿倩倩[2](2017)在《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在《保险法》中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在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赖关系消失,被保险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具有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7期)
陈露露[3](2017)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保险法》经过多年的实践与修订已经越来越趋于完善,但在保险行业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非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对象,从是否应当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问题为出发点,对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在贯彻情势变更原则、预防道德风险以及尊重人格之自主的叁个理论基础上,运用实证的方式,通过对两个不同的案例进行分析,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论证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之必要性。其次,本文选择日本的合同解除请求权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同意撤销权制度这两种独特的除去合同效力的制度,从其适用之原因以及存在的弊端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我国被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完善的构想。本文第叁、四部分则分别探讨了我国被保险人解除权的成立和行使之条件,以及被保险人应该在何种情形下行使该权利以及行使该权利的步骤、流程和将会受到的限制。最后,通过分析在现有的保险主体结构中,被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会对投保人和受益人造成的影响,尝试以引入投保人求偿权和受益人变更知情权这两种制度以及完善解除权行使形式的规定等措施解决现存问题,希望可以为我国构建完善的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体系略尽心力。(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7-05-25)
兰婷[4](2017)在《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时候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该项解除权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和撤销权相比较,在权利行使对象、形式要件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本文以合同法上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为参照系,探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7年02期)
阮庆龙[5](2016)在《对我国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主要存在"投保人中心主义"、"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两种争论,本文在概述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究竟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以及第叁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问题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保险(2016年第3期 总第182期)》期刊2016-06-28)
袁冬梅[6](2015)在《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及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或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投保人欺诈性投保,同时构成保险法之合同解除以及合同法之可撤销。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如何发生竞合,权利竞合之后如何处理,构成了本文的全部内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系以两个案情相似、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引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及竞合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一般性原理,意在阐明解除权与撤销权如何竞合之问题。该部分深入分析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之立法目的、成立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特点,得到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在主观成立条件、客观成立条件上各有交叉重迭部分,造成权利竞合以证明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可能性。第叁部分介绍了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之域外经验,选取了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德国与日本,以及对世界各国保险法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英国,以期对我国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之竞合处理带来有益的、可供参考的处理方式。本文第四部分则是通过对国内有关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处理之学说、现行立法以及未来立法动态进行梳理,全面认识保险人解除权之特殊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意义与缺陷以及选择适用说、排斥适用说、撤销权补充适用说等处理方式。本文第五部分在借鉴、完善撤销权补充适用说的基础上,提出严重性欺诈投保下,保险人可依据合同法撤销保险合同的立法建议,并从实体与程序上全面完善了撤销权补充适用之规则,以期落实保险法中的对价平衡原则以及使保险立法公平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5-06-01)
王夷平[7](2014)在《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缺失问题的案例研究——以人身保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实务案例,本文分析了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之不能以及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的两类情况,建议今后在完善《保险法》中更好地体现人身保险合同这一"利他合同"的特性,赋予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本文来源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曾洁[8](2014)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之理解和适用——保险人能否因投保人欺诈性不如实告知行使合同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0年1月10日,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王小某。2012月1月30日,被保险人王某因肝癌身故,2月20日保险金受益人王小某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09年7月已被XX肿瘤医院确诊为肝癌,并于2009年7月和10月在该医院两次住院治疗,遂拒赔。王小某不服诉至法院,(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18期)
徐龙平[9](2013)在《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他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保险人何时、向何人采用什么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目前,保险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3-11-28)
陈伟杰[10](2012)在《刍议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文探讨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2年12期)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身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在《保险法》中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在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赖关系消失,被保险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具有必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参考文献
[1].贵贺涌.非死亡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研究[D].华侨大学.2019
[2].耿倩倩.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J].山西青年.2017
[3].陈露露.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研究[D].东南大学.2017
[4].兰婷.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J].社科纵横.2017
[5].阮庆龙.对我国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研究[C].黑龙江保险(2016年第3期总第182期).2016
[6].袁冬梅.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及处理[D].重庆大学.2015
[7].王夷平.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缺失问题的案例研究——以人身保险为例[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8].曾洁.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之理解和适用——保险人能否因投保人欺诈性不如实告知行使合同撤销权[J].商.2014
[9].徐龙平.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C].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
[10].陈伟杰.刍议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认定[J].现代交际.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