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当事人摆脱合同困境的重要救济手段。我国合同法立足于国情,吸收借鉴了大陆和英美立法成功经验,规定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解除合同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章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学说、判例和立法的分析比较,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阐述,揭示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合同解除的概述”,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学者对合同解除不同定义的比较和分析,提出作者的观点,即认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也包括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解除的形式中不应包括协议解除,而仅应指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解除权。同时,文章还对合同解除的制度价值、特点以及合同解除的范围进行了阐述,并与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等制度进行了区别。第二章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文章着重论述的章节。认为约定解除权系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故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应有效,故文章主要围绕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进行重点阐述,分别从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和特殊法定解除条件的理论、立法和审判实践三个层次论述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第三章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立法完善”,阐述了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条件的立法不足,主要包括未将情事变更制度纳入其中、对根本违约未作明确规定、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矛盾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