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权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担保方式,其行为的设立与公示,担保的效力以及实现,均与传统权利质权有所不同,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又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而我国的现行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留下些许法律空白,并且散落于各法之中,缺乏系统性,这严重影响了股权质押制度的价值功能的有效适用。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担保立法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立法更显苍白、空洞,甚至严重脱离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没有可操作性。本文试图通过对股权担保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应用以及立法研究,并从股权担保行为的设立、效力、实现几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担保制度,以期使这一担保方式获得应有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为股权质押制度的分析。在该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定义。然后对股权中的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做了介绍。接着对股权质押的概念及其特点做具体介绍,分析了股权质权的性质,并且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特点。最后介绍了股权质押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第二部分为股权质押设立中的权利平衡。在该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律上对股权质押设立要件的规定;其次对我国法上有关股权设质规定作了探讨。主要针对《担保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设质的股东限制及公示效力和公示方法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再次界定了股权质押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为股权质权实行中的权利平衡。在该部分中,首先分析了股权质权人在股权质权中相较于其他股东的优先性。然后通过分析理论上股权质押实现的三种方式在实践中的区别,找到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最后分析了公司破产时股权担保的高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