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租税法律主义的实践研究 ——基于「人本思想」的研究视角

台湾租税法律主义的实践研究 ——基于「人本思想」的研究视角

论文摘要

租稅法律主義包括兩個主要的元素:租稅和法律。租稅固然是通過法律的形式把人民的財產權以強制方式無償移轉至國家手上,以滿足國家公共需求。但國家對人民課稅,不應損及人民的生存權,否則人民行使「抵抗權」,從歷史的長河看,政權因此而覆亡者,何嘗少見?以租稅語言銓釋生存權,它是企業的營業成本和必要費用(即同業的成本率和必要費用率者是),它是人民賴以養活自己和家人的基本所得或財產,它是課稅的起征點,它是稅法的「公與義」的所在,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方。准此,生存權是「人本思想」的神髓,是放諸四海皆准的道德原則,是憲法基本價值,它有拘束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效果,同時對稅法也有直接效力。它超越法律條文,因為法條是人造的、是人討論出來的,所以法律規定難免違反人性,稅法難免「不公不義」。故法律條文的本身,不應被認為「最高化」,至少在人權、正義及平等議題上是如此。司法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審查人民生存權時,是要站在「憲法的高度」看稅法的「公與義」,而非以「稅法的高度」看待。臺灣租稅爭訟事件聲請大法官釋憲,是因人民不服課稅處分,通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即二級二審)最終確定後,人民的救濟程式已然窮盡,惟人民仍認最高行政法院所確定的事實,其適用的法令,有違憲或違法情形,而向大法官提起釋憲聲請。從租稅爭訟違憲宣告的實踐以觀,除以「平等權」為理由宣告稅法某些條文違憲應不再適用外,通常都圍繞在「稅法施行細則違反母法規定」、「司法判解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行政函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等違憲態樣中。至於稅法本身是否違反生存權的「公與義创角度」尚乏適例。此無異表明大法官釋憲的高度,祇從「稅法的高度」以所謂法律實證主義所重視的法的文義解釋、法與法之間的競合關係作為論證基礎,並未從「憲法基本價值的高度」,就法律條文背後的法理或哲學作為基礎,挑戰現行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實質正義確保人民租稅生存權。職是之故,人民因其租稅生存權受到侵害而屢屢提出租稅救濟,甚至發起和平反抗權—抗稅,是可理解的。基於「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本研究認惟有從「人本思想」的憲法基本價值高度審查稅法本身的規定是否「公與義」,始足以緩解國家與人民間租稅爭訟事件與日俱增’並緩解人民因稅制不公的抗稅風潮。基於人民先於國家而存在,生存權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所在,本研究提出創新見解「租稅生存權」,建議:(1)大法官宣告「租稅生存權」是稅法的「公與義」所在,課稅應受它的制約,租稅生存權保障領域,在一定程度內,原則上,人民不負舉證責任;(2)由大法官行使積極「准立法權」宣告若干稅法條文為侵害租稅生存權,應不再適用,並自行創設新規範,以保障人民生存權,因臺灣立法部門長期議事效力不彰,有「立法怠隋」情形,把現行欠稅侵犯租稅生存權的案件終止強制執行,並解除其旅行權限制(即解除限制出境),把租稅生存權落到社會底層的實處,實有其必要,其中以所得稅最為相關。通過租稅生存權的研究,對中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某些看法。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研究背景
  • 1.1 選題背景
  • 1.2 研究動機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範圍
  • 1.5 研究限制與預期貢獻
  • 1.6 研究流程與論文結構
  • 2 人本思想的租稅文獻探討
  • 2.1 基本权观念的缘起、演进与发展
  • 2.2 以租税语言铨释基本权的生存权保障问题
  • 2.3 租税生存权从租税法律主义中解放
  • 3 租稅法律主義的建構和解放
  • 3.1 租稅法解釋的原則及其方法
  • 3.2 租稅法律主義的建構
  • 3.3 租稅法定主義的困境
  • 3.4 租稅法律主義的解放
  • 4 大法官解釋的無違憲案例分析
  • 4.1 無違憲的案例
  • 4.2 實質課稅原則
  • 4.3 法規明確授權
  • 4.4 租稅生存權保障
  • 4.5 納稅人協力義務
  • 5 大法官解釋認有違憲的案例分析
  • 5.1 違憲的態樣
  • 5.2 法律本身違反比例原則
  • 5.3 稅法施行細则違反母法規定
  • 5.4 司法判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 5.5 行政釋示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 6 人本思想的案例探討
  • 6.1 課稅權應受生存權保障的制約
  • 6.2 租稅生存權的實踐探討
  • 6.3 人民基本權
  • 7 結論與建議
  • 7.1 結論
  • 7.2 政策建議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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