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破产程序模式研究

跨国破产程序模式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跨国破产领域实用主义指导下的主从破产程序模式的设计、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参考价值。由于传统的属地主义和理想中的普及主义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为跨国破产多重程序的冲突寻找更合理、更具有实效的解决途径,便成为各国学者与法律实践部门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越来越多的跨国破产立法正逐步脱离属地破产主义,转向积极进行跨国破产国际合作的态度。它们在两个原则之间谋求折衷的办法,在保护当地利益与便利国际合作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这被称为新实用主义潮流。它倡导的是主从程序模式,通过对多重破产程序的效力做出相应的安排来消除冲突、促进合作。主从程序模式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很多,囿于时间、精力及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可能对所有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研究。本文的出发点是对这种模式的关键、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了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和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为主要载体,结合最新的典型判例,力图清晰地对主从程序模式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可供选择的三种破产程序模式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分别是单一程序模式、单独程序模式、主从程序模式。该部分先分别介绍了单一程序模式和单独程序模式的基本含义、特征、选择该模式的动因以及两种模式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在对单一程序模式和单独程序模式进行权衡分析之后,本文提出,基于实用主义的两分法模式——主从程序模式可以较好地克服单一程序模式和单独程序模式的缺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跨界破产示范法》与欧盟的《破产程序规则》就体现了主从程序模式的生命力及其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对主从程序模式的具体设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由于视角和出发点不完全一致,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跨界破产示范法》与欧盟的《破产程序规则》中的主从程序模式有所差异。本文分别分析了《示范法》的主从程序模式和《欧盟规则》的主从程序模式,并指出了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示范法》与《欧盟规则》都有着相同的核心概念——主要利益中心。这一标准决定着哪国法院有权开始主要破产程序。但是两种主从程序模式中的程序类别却不相同。《示范法》将跨国破产程序分为三类:主要破产程序、非主要破产程序与平行破产程序。而《欧盟规则》只将跨国破产程序分成两类:主要破产程序、从属破产程序。此外,在两种不同的主从程序模式中,主要程序清算人的控制权也不同。第三部分详细研究了主从程序模式的实践。任何一种制度,都必须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对于主从程序模式,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检验主从程序模式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实践来发现现有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欧洲食品”破产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爱尔兰与意大利两国在“欧洲食品”破产案的管辖权之争的主要原因就是两国对欧盟《破产程序规则》所规定的“主要利益中心”有着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争议,欧盟法院在2006年5月的裁决中对“主要利益中心”进行了解释,为以后欧盟成员国的司法实践明确了相关标准。美国在2005年颁布了“第15章”,基本照搬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的模式,甚至连条款的顺序都没怎么变动。自“第15章”生效以来,在对既有的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美国法院在处理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案件上显得越来越成熟。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在2008年1月16日对阿尔法基金公司的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做出了判决。本文认为这个判决很好地适用了“主要利益中心”这一标准,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同时确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方法。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现有主从程序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对实践中处理这些问题的做法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要利益中心的界定问题;第二,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第三,当事人意见分歧的处理问题;第四,公司集团的破产问题;第五,挑选法院和管辖权之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现实的,而且彼此也密切相关。第五部分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探讨。目前我国新《破产法》中仅有的相关立法就是第五条的规定。本文先结合第五条分析了我国的跨国破产程序立法现状。随后,本文提出了有关我国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这些构想涉及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制度;第二,对同时存在的外国破产程序的协调制度;第三,平行程序制度;第四,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的效力;第五,外国破产管理人的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方式。本文在最后的结束语中总结:主从程序模式正视各国间社会、文化、法制以及政治上的差异,采取实用主义的方法选择了单一程序模式和单独程序模式两种模式的调和。鉴于目前国际上尚无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模式,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实用主义模式未尝不是一种合适的选择。从对跨国破产主从程序模式及其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本文认为这种模式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跨国破产程序的模式选择
  • (一) 单一程序模式
  • (二) 单独程序模式
  • (三) 主从程序模式
  • 二、主从程序模式的设计
  • (一) 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的模式设计
  • (二)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的模式设计
  • (三) 两种模式设计的差异
  • 三、主从程序模式的实践
  • (一) 欧盟的实践
  • (二) 美国的实践
  • 四、现有主从程序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主要利益中心的界定问题
  • (二) 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 (三) 当事人意见分歧的处理问题
  • (四) 公司集团的破产问题
  • (五) 挑选法院和管辖权之争
  • 五、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探讨
  • (一) 我国的跨国破产程序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几项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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