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监护是个人生存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种族延续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确保民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合时宜,存在着粗糙、陈旧、疏漏等,导致在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出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现象增多,未成年人无人监护、监护质量不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等问题,严重影响其制度功能和目的的实现。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提供一定的参考,以促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实际,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在考察研究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关内容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三万多字。第一部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本部分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产生和演进的介绍来说明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亲权与狭义监护制度的起源。再通过对监护性质、功能的介绍为下文的域外法的考察评析以及具体制度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域外立法之考察与评析。该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英美法系的美国、澳大利亚四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些规定。着重从监护监督、监护权力机构、监护制度的公法化三个方面介绍上述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从立法理念、监护制度体系构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三个方面进行评析,探求我国立法可以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该部分对我国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规定进行梳理,立足于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反思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上的不足。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在借鉴四国监护立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到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