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济全球化导致法律的全球化,我国正处于法律现代化进程之中,制订民法典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而这一浩大工程则需要从梳理本土资源和移植西方先进法律二方面着手。从20世纪初至今,学界对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对该问题的两种相对的立论反映了近代以来对中国法律本土资源的不同认知。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为什么要重视本土资源的理由,提出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要避免“西方中心论”的观点,不仅要重视引进吸收西方法律的先进理念及其具体规范,更要本着使民法典不仅是一部先进的纸上条文,更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运作自如的法律的原则而重视吸收转化自身的传统法律资源。第二部分,本文从反驳无民法论之立论角度提出以西方近现代民法之形式与概念为视角的不妥之处,从民法的本质、特征、表现形式、渊源入手指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民法。并且详细论证了所有古代社会的民法皆具有不平等的性质,分析古代法律与近现代法律之间的不同之处,从而反驳了以中国古代法律不具有平等性为由而否认中国古代有民法的观点;又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世界古代时期民法更多为学者立法,从而反驳以法律须为国家制订法为由否认中国古代民法存在的观点。第三部分,本文详尽论述了礼的本质及其与刑、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礼为中国古代民法的重要渊源,探讨了中国古代民法的独有特点。第四部分,本文对本土民法资源的劣性与良性影响分别进行了研究论述,分析论述了本土资源的劣性影响及其良性影响,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本土资源的重要性,探讨了其优秀精神与具体制度转型的可能。本文皆在通过对我国古代民法及其现代转型的研究,为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提供一些可供参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