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大量的国外企业和产品进入了中国市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1/3以上。中国企业早已经与外国企业站在同一竞技场了。中国在很多行业上都已经存在垄断的问题,国内企业的垄断往往是地方性的和不稳定的,而跨国公司对中国许多行业的垄断却是稳定和具有全国性。反垄断法有助于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垄断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作为“自由企业的宪章”历来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反垄断法研究比较深厚的发达主义国家如欧美主要运用国内规制和国际协调的方式对跨国公司进行控制。这也使得跨国企业在行为时不仅需要考虑本国的竞争政策,还需要考虑那些可能受到其限制竞争做法影响的国家的竞争法的可适用性,即跨国企业应当注意到一些国家通过效果原则而赋予本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以国内法或者国际协调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的方式利弊并存,相较而言国内法协调的方式更容易引发了一些经济和政治的冲突,给世界经济和和平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入世后的中国产业应该以本国反垄断法为依托应对世界反垄断一体化带来的压力,努力借鉴他国先进的经验,积极制定相关反垄断法配套立法;支持国际上在WTO的背景框架下在处理由跨国公司垄断行为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注意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问题上不同的立场,正确理解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发达国家的主导之间的微妙联系,使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大国能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资源来发展和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促进本国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