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论文-张汉元,李亚军

不作为侵权论文-张汉元,李亚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作为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安置补偿,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管理局,不作为违法,一审判决,法治政府建设

不作为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汉元,李亚军[1](2019)在《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某区人民政府因高铁建设,需拆除燕某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是106.78平方米。2013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数额为36897.50元,回迁面(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0)

钟岩[2](2019)在《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牵涉不作为的案件日益增多,见诸报端后引发社会公众激烈讨论。不作为侵权的扩张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侵权法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大趋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最终成立,逻辑前提之一就是作为义务的存在,任何不作为侵权案件的认定归根结底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的基础上再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相应的作为义务。本文的研究定位于作为义务来源这一基础问题,在挖掘作为义务发展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分析有关国家作为义务来源的差异和共性,总结出作为义务来源的常见类型,整合既有的理论以及类型,最终落脚于作为义务如何在我国进行司法认定,以期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及体系化建构略尽绵力。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引言部分系问题的提出,本部分指出当今社会中不作为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在不作为侵权逐渐扩张的社会背景下,作为义务来源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交往规则的重构,研究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是处理不作为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引出本文的核心议题。结语部分是对本文观点的简要总结。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侵权法的价值变迁:不作为义务到作为义务。本部分从传统学说上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加以区分并将作为义务限制在例外情形过渡到现代侵权法上的价值倾向的变迁,论述了传统观点在当今风险社会中所遭受的挑战。指出作为义务规范的体系构建对侵权法预防损害和风险的功能实现的重要意义,并从经济学上的获利报偿和节约成本理论、法哲学上的利他主义思想、社会共同体理论、信赖原则等角度阐明支撑作为义务存在的价值原理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域外法中的作为义务来源探析。本部分从域外主要国家关于作为义务的立法发展状况出发,分析得出尽管存在发展路径上的些许差异,各国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认定范围逐渐扩张并有趋同的倾向,包括法定作为义务、契约产生的作为义务、职业或营业活动产生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对危险的引发或控制导致的作为义务、以及因自愿承担、公序良俗、道德秩序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等产生的作为义务。第叁部分,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化思考。在对各国立法中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化总结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界关于具体类型的分歧,指出应当在作为义务类型中剔除基于非法的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基于道德产生的旁观者救助义务等两类作为义务,并将基于合同产生的作为义务纳入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中。同时指出,对作为义务的类型化描述中混杂着法律规定、法理基础以及裁判理由。这种杂糅式的类型化列举,无法给司法适用者提供清晰的作为义务认定路径。第四部分,作为义务在我国的司法认定。本部分具体阐述了作为义务来源的司法认定问题。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形式要素层面考量法律位阶及法律的性质,在实质要素层面找寻规范的目的。对于非法定作为义务的确立,应当遵循“两步检验法”,第一步检验有无作为义务存在的理论依据:引发或控制风险、特殊关系、信赖原则等;第二步检验作为义务被履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30)

任晓彤[3](2018)在《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饮酒作为一种文化,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聚餐饮酒的活动越来越多,而因饮酒所带来的损害纠纷也逐渐呈上升之势。每当有大的酒后伤害发生时,当初的情谊行为、酒桌上的千好万好便会烟消云散了,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通常会起诉共同饮酒人来弥补自身的损失。但此时因为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来规定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因此当共同饮酒的损害纠纷发生时,法院没有能够直接援引的法条来作为自己裁判时的依据。所以各地法院在裁判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是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理论的分析,同时尽可能地参照一些相关联的法条。这样就难免会有同案而不同判的问题出现,最终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因此本文选择了分析研究在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中,共同饮酒人是否应该为自身在饮酒过程中所存在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主要依据是什么?如若共同饮酒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那么其究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呢?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法院裁判共同饮酒损害纠纷时提供一个裁量标准上的帮助,从而能彻底解决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叁个部分的内容来层层递进的讨论分析共同饮酒人不作为行为的责任:第一部分:从检索到的案例入手,对比实践中有关共同饮酒损害纠纷的判决结果。通过查阅到的六十件案例,分类归纳出法院对共同饮酒人作出的叁种不同类型的判决及其各自所占的比重,从而得出司法实践中使共同饮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趋势。并通过详细介绍和分析此叁种共同饮酒损害纠纷判决的典型案例,对比得出每种判决各自的依据和缺陷,进而来论证笔者较为支持的让共同饮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作为义务的产生原因和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得出共同饮酒人基于先前饮酒的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的结论。当共饮人未履行此作为义务时,需要承担不作为的过错侵权责任。同时还列举出了通常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先前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其违反作为义务的表现形式,以及在此基础上会产生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并通过分析公平责任的理论知识,阐述在共同饮酒的问题中适用公平责任裁判的不合理性。第叁部分:通过分析确定责任范围的理论依据,以及对比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进而来确定出共同饮酒人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并进一步列举出了在比较常见的损害范围内,哪些情况是应由共同饮酒人来承担责任的,而哪些情况是不能让其承担责任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王丽娟[4](2018)在《不作为侵权中的先行行为与救助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为人们民事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后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不作为侵权案件逐年增加,对于不作为、救助义务的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以至于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鉴于目前理论的滞后,司法实践的需求,对不作为侵权中的先行行为和救助义务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赵元松[5](2017)在《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赔偿规则研究——黄某某诉余某、黄某生命权纠纷案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的提醒、劝阻义务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共饮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他共饮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按照根据每人在酒宴中的地位和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进行分配,一般按组织者(召集者)、参与者、提前离场者的顺序承担由大到小的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2期)

陈玲玲[6](2017)在《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后发生损害而将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多。共同饮酒人强迫饮酒等行为致同饮者人身损害的,是作为侵权,法院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有共识,而涉及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同法院对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等存在不同认识,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人们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这类侵权责任加以研究。本文从理论上阐述共同饮酒人之间作为义务的正当性,通过检索该类案件的判决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提出意见。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进行概述,包括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共同饮酒人范围、不作为侵权的界定。第二章,对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作为义务的法理依据进行阐述。先分析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来源和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理论基础,再通过对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先行行为进行界定,以得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作为义务的正当性。第叁章,对我国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总结出叁种判决类型,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讨论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该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08)

夏向荣,张春玲[7](2017)在《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饮酒行为作为一种情谊行为,本来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这种情谊行为一旦违反特定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就可能转化为不作为侵权。共饮人基于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出发,确定这一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并通过对这项行为的定性,进一步分析了其构成不作为侵权的要件及责任承担情况。(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8期)

赵伟琦[8](2016)在《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责任的重要类型之一,本文以此为论题展开研究和讨论。首先从分析先前行为、不作为侵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角度,明确了其责任内涵,继而分析了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最后简述了这类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并简要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12-10)

唐凌峰[9](2016)在《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公众权利意识逐渐高涨的背景下,质疑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声音越来越多。长此以往不利于公安机关形象的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之形成有其特定的原因。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既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力量,也是社会治安的维护力量。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对明确的行政职能与任务不同,公安机关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维护范围十分广泛,义务来源也相当模糊,而且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认知与功能定位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明确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为公安行政不作为之侵权认定以及相应救济措施的设置与执行有所裨益。本文的基本结构在于,首先通过典型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即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问题,随后对公安行政不作为之概念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与解读,进而分析了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从主体,义务来源等方面对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与其他行政不作为侵权进行了比较。最后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之规范与救济对策。认为应当明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确立公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认定不作为,以及强化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等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11-28)

张浩良[10](2016)在《论不作为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研究主要集中于作为方式的侵权行为上,对不作为方式能否构成侵权行为关注不够。从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讨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并提出立法建议。研究不作为侵权责任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协力,发挥立法、学说与判例的作用,促进侵权责任法在民事领域得到更好的运用。(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不作为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牵涉不作为的案件日益增多,见诸报端后引发社会公众激烈讨论。不作为侵权的扩张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侵权法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大趋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最终成立,逻辑前提之一就是作为义务的存在,任何不作为侵权案件的认定归根结底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的基础上再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相应的作为义务。本文的研究定位于作为义务来源这一基础问题,在挖掘作为义务发展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分析有关国家作为义务来源的差异和共性,总结出作为义务来源的常见类型,整合既有的理论以及类型,最终落脚于作为义务如何在我国进行司法认定,以期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及体系化建构略尽绵力。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引言部分系问题的提出,本部分指出当今社会中不作为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在不作为侵权逐渐扩张的社会背景下,作为义务来源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交往规则的重构,研究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是处理不作为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引出本文的核心议题。结语部分是对本文观点的简要总结。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侵权法的价值变迁:不作为义务到作为义务。本部分从传统学说上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加以区分并将作为义务限制在例外情形过渡到现代侵权法上的价值倾向的变迁,论述了传统观点在当今风险社会中所遭受的挑战。指出作为义务规范的体系构建对侵权法预防损害和风险的功能实现的重要意义,并从经济学上的获利报偿和节约成本理论、法哲学上的利他主义思想、社会共同体理论、信赖原则等角度阐明支撑作为义务存在的价值原理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域外法中的作为义务来源探析。本部分从域外主要国家关于作为义务的立法发展状况出发,分析得出尽管存在发展路径上的些许差异,各国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认定范围逐渐扩张并有趋同的倾向,包括法定作为义务、契约产生的作为义务、职业或营业活动产生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对危险的引发或控制导致的作为义务、以及因自愿承担、公序良俗、道德秩序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等产生的作为义务。第叁部分,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化思考。在对各国立法中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化总结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界关于具体类型的分歧,指出应当在作为义务类型中剔除基于非法的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基于道德产生的旁观者救助义务等两类作为义务,并将基于合同产生的作为义务纳入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中。同时指出,对作为义务的类型化描述中混杂着法律规定、法理基础以及裁判理由。这种杂糅式的类型化列举,无法给司法适用者提供清晰的作为义务认定路径。第四部分,作为义务在我国的司法认定。本部分具体阐述了作为义务来源的司法认定问题。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形式要素层面考量法律位阶及法律的性质,在实质要素层面找寻规范的目的。对于非法定作为义务的确立,应当遵循“两步检验法”,第一步检验有无作为义务存在的理论依据:引发或控制风险、特殊关系、信赖原则等;第二步检验作为义务被履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作为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汉元,李亚军.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9

[2].钟岩.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D].南京大学.2019

[3].任晓彤.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王丽娟.不作为侵权中的先行行为与救助义务探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5].赵元松.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赔偿规则研究——黄某某诉余某、黄某生命权纠纷案解析[J].法制与经济.2017

[6].陈玲玲.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D].华侨大学.2017

[7].夏向荣,张春玲.共同饮酒人不作为侵权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8].赵伟琦.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C].“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9].唐凌峰.公安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及其救济[D].湘潭大学.2016

[10].张浩良.论不作为侵权责任[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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