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7年11月21日的肖志军拒绝签字导致产妇、胎儿死亡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一部分人痛骂肖志军的愚昧无知,另一部分人认为医院过于机械的理解法律,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存在缺陷。法律没有理由规定病人的生命要靠家属的签字来保障。到底孰是孰非?该对孕妇之死负责?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本文试图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找出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以期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谁应该为孕妇之死负责?”进行了多方位的论证,介绍了知情同意权及其设立的目的,明确了事件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阐述了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种种误读,以及现行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规定之不足。揭示出“拒签事件”缘何使法律出现尴尬?第三部分,在对肖志军拒签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后,笔者提出了正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进司法审查制度、确立医疗紧急避险原则等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