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探析 ——以肖志军拒签导致孕妇死亡案为视角展开

患者知情同意权探析 ——以肖志军拒签导致孕妇死亡案为视角展开

论文摘要

2007年11月21日的肖志军拒绝签字导致产妇、胎儿死亡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一部分人痛骂肖志军的愚昧无知,另一部分人认为医院过于机械的理解法律,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存在缺陷。法律没有理由规定病人的生命要靠家属的签字来保障。到底孰是孰非?该对孕妇之死负责?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本文试图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找出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以期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谁应该为孕妇之死负责?”进行了多方位的论证,介绍了知情同意权及其设立的目的,明确了事件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阐述了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种种误读,以及现行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规定之不足。揭示出“拒签事件”缘何使法律出现尴尬?第三部分,在对肖志军拒签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后,笔者提出了正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进司法审查制度、确立医疗紧急避险原则等合理建议。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谁该为孕妇之死负责?
  • 第一节肖志军该不该负法律之责?
  •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二、肖志军的行为是否算杀妻?
  • 第二节 医院是否该为孕妇之死负责?
  • 一、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保障生命
  • 二、应从立法的本意来解释法律
  • 第二章 “拒签事件”缘何让法律尴尬?
  • 第一节 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误读
  • 一、患者及其家属对术前签字制度存在误解
  • 二、医疗机构对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地位存在误解
  • 三、对兜底规定中特殊情况的误解
  • 第二节 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现行规定之不足
  • 一、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主体层次不清
  • 二、“家属或者关系人”的代理权规定过于笼统
  • 三、对其它特殊情况的规定不清晰
  • 第三章 “拒签事件”后的一点反思
  • 第一节 正确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二节 引进司法审查制度, 构建程序正义
  • 第三节 确立医疗紧急避险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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