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设立监事会以来,监事会已经走过400多年的历史。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而设计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标志,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有所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在产权设计上有其自身的特征,并且这种独特的产权制度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公司资产所有人的“缺位”使监事会制度存在着先天不足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从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角度出发,分析特殊的产权制度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影响以及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的状况,在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找出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合理途径,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述。介绍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立法现状以及主要内容,并分析了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监事会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现行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现行监事会制度主要存在着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和组成结构不合理、监事会的职权偏小且工作方式不完善,以及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对于这些缺陷的产生原因,本部分从观念和理论上、体制上和立法层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对策。本部分在对国有独资公司现行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当在完善监事会组成人员的选任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职权并完善其职权的可操作性和完善激励监事行使职权的制度并明确和强化监事的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