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应享有公平竞争权,这就要求供应商在竞争的环境下公平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人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可能违规侵害处于弱势一方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如违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使供应商失去竞争采购合同的机会等行为。还有,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亦可能不按规定进行采购评审,侵害某个(些)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另外,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某些供应商也可能违规行事(如通过行贿采购人获得采购合同),这无疑也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使其能够公平参与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了供应商的充分参与,才能有充分的竞争;有了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本论文分析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遭遇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供应商公平竞争权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如何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论文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除引言外,本文还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权概述。本部分首先解释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概念及其享有的主要权利;其次明确了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定义和构成要件;最后阐述了保护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为下文的写作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中侵害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情形。这部分分析了我国实践中供应商公平竞争权遭受的侵害情形,主要从侵害主体、侵害表现的形式及侵害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本部分基于不同的侵害主体,逐一分析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其他供应商侵害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具体情况,运用归纳的方式列举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主体侵害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主要情形,是本文的创新之一。第三部分为我国现有保护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缺陷。本部分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与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相关的法律作为出发点,首先阐释了两部法律中关于供应商公平竞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然后探讨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对比分析。这些不足之处包括两方面,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严谨;二是两法之间有关规定不协调。第四部分为完善对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法律保护。本部分首先研究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中与保护供应商公平竞争权有关的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评审专家违法行为、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以及监督救济机制的规定),总结了可为我所用的国际立法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提出了完善对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的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规制以预审制度为核心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规制评审专家违规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质疑投诉救济机制以及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最新修订文本的解读及部分完善建议是本文的又一创新之处。最后一部分为结语,经过前文内容的梳理,总结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公平竞争权保护的意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