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众参与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环境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及时发现环境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制定科学民主效率的决策,公众对环境的维护,缓解社会矛盾,均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主要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救济权,本文着重以这三方面为主线展开论述。环境公共财产论的诞生,改变了人类将环境作为自由财产的历史,使环境进入了公共财产领域;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为政府管理环境提供了理论依据;环境权论将以上两种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为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并参与国家管理环境提供了理论依据。这就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美国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赋予了美国公民立法建议权,并有完整的法律程序保护公民的建议得到政府的考虑;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对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诉讼事由等都做了宽泛的界定,更有利于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欧盟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地规定了各成员国的信息公开强制义务及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成功立法经验,可为我国环境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从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救济权三方面阐述了我国环境法律的不足并给予改善建议。在环境知情权方面,我国环境法律存在对环境权的概念理解界限不清、具体操作刚性不强、对予以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改善建议为扩大环境知情权客体、确立信息收集和公开的程序与范围、完善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环境决策参与权方面,我国环境法律的主要问题是因环境决策参与的程序法律缺位,导致的法律刚性不足,改进建议为扩大参与主体范围,结合国情适当引入环保NGO、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救济权方面,我国环境法律不足也主要表现为法律缺位、刚性不足,改善建议为扩大诉讼资格、区分诉讼主体确定举证责任、明确法律后果。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公众参与论文; 环境信息知情权论文; 环境决策参与权论文;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救济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