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和居民金融性资产的迅速增长,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客理财业务也开展得如火如荼。这些代客理财业务尽管名称各异,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也不同,但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具有信托的基本特征。信托是来自英美法系的一种古老的财产管理制度,投资信托业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阶段,信托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投资理财,信托的基本内涵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文用“信托理财”作为统一各种代客理财业务的概念工具,并以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为研究的起点,依据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对我国金融市场上各种代客理财法律关系的共性进行归纳,对信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框架进行初步构建,并对当前代客理财业务“信托化”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加以探讨,尤其是“保底理财”与信托法基本原则的协调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了归纳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对象方面则遵循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一般到个别”的顺序:首先,综合比较理论实务界关于信托理财的不同认识,以及对各种代客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不同解读,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各种理财业务所应当具有的共同法律本质一信托;其次,以信托基本理论原则为指导,结合金融理财活动的特殊规律,对信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再次,按照信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针对当前主要几种代客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进行具体分析,用“信托化”思路进一步澄清理论上的个别模糊认识,化解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全文从总体结构上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言和第一章,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课题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以及所面临的主要理论难题;第一章通过对信托理财概念的全方位阐释,合理确定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五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全面论述信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制度,对代客理财业务的“信托化”进行理论方面的研究论证和规则方面的汇总归纳;其中第五章相对独立,在前面三章总括研究的基础上,又将研究对象具体到当前几类主要的代客理财产品上来,属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部分。第三部分包括第六章,主要针对本研究课题最终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在正确界定代客理财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信托业的混业经营与我国现行金融业立法的矛盾冲突,用“大信托”观念来统一金融机构代客理财业务立法,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相关的制度措施。信托与理财法律关系研究课题所涉及的基础理论跨越多个部门法:民法、信托法、公司法、金融法,因此,本文在论述信托理财制度的基本理论原则与制度特征时,除了全面运用信托基本法理以外,还参照了民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理论以及金融业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