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制变革论文-吴湘玉

近代法制变革论文-吴湘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近代法制变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日,近代,法制变革,比较研究

近代法制变革论文文献综述

吴湘玉[1](2019)在《中日近代法制变革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中日两国同时面临沦为列强殖民地的威胁,在应对挑战时,两国都采用法制变革的方式寻求出路。论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对中日近代法制变革前的社会背景进行比较,归纳相似的社会政治、外部压力及文化结构的同时,又比较了两国社会基础的差异。第二章回顾两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历程,分为两个时期,即1840年至1894年第一阶段和1894年至1945年变革的延续阶段,突出比较了两国变革内容的差异。第叁章归纳总结两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形同实异的特征及原因,评析了近代法制变革中两国的得失:中国的近代法制转型没有成功,随后清朝覆灭,中国陷入了分裂割据、政权混乱时期;日本则相反,通过法制变革摆脱沦了为半殖民地的威胁,且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日本也成为资本主义强国之一。但近代法制变革对两国的影响也是有好有坏的,清末的法制变革为民国“六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日本的法制变革也蕴含着走向毁灭的因素,即军部势力无限膨胀最终导致法西斯化。最后,文章提出了两点经验借鉴,其一是夯实法制发展的社会基础,其二是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希望通过比较,总结经验教训,以史为鉴。(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4-22)

朱明哲[2](2018)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与欧洲中心主义法律观——以宝道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西法东渐为特点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外国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也带来了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因此揭示出中国近代法史的世界史意义。先后担任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顾问的法国法学家宝道在华期间曾经针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写下了一系列意见书和论文。从他留下的作品中,我们可知,这一外国顾问本着职业精神,竭尽所能希望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作出贡献。但他追求的并不是革命式改天换地的现代化,而是以渐进的方法更加务实地推进先进立法的实施。宝道对中国法的观察立足于其对欧洲法的知识,无论是对中国法律的评价还是改进意见,都是以欧洲法律为标准的。他的观点并未摆脱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法学国际共同体的窠臼。具体而言,温和的进步主义和普世主义是所有投身法律现代化潮流的法学家都无法避免的思想底色。(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郝铁川[3](2016)在《走上近代法制变革前台的法学留学生》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中国法制史,不难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外国派遣留学生来中国学习法律,然后把《唐律》或《明律》移植过去;而在中国近代,则是中国派遣留学生到西方学习法律,然后把西方的法律移植过来。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舞台上,活跃着一大批海外归来的法学留学生(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6-08-01)

辛佰乐[4](2015)在《论近代以来俄罗斯法制变革中的宗教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以来的俄罗斯历史跌宕起伏,数次社会变革同时促动法制变革。在国家发展的各个时期,均伴随着政治力量与宗教势力的合作与斗争。东正教自罗斯受洗之后,在俄罗斯国家治理层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自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中表现尤为明显。以俄罗斯社会变革为切入点,探究法制变革中的宗教因素,大体可作叁个阶段的划分:第一阶段为彼得一世改革后至十月革命前,东正教作为国教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第二阶段为十月革命后至前苏联解体,苏联的宗教受到残酷镇压;第叁阶段为俄罗斯联邦独立后至今,由于苏联解体后形成的意识真空而导致宗教重新与政权紧密结合,成为稳定社会的主要工具。本文以历史事实及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探究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如何权衡当时政治利益与宗教关系,如何在规范层面对宗教或利用、或合作、或压制,从而促进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透过法制变革与宗教的互动关联,既可以探究俄罗斯法制变革中对宗教予以法律层面限制与保护的深层次原因,同时对于认识当代俄罗斯法律文化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3-20)

支振锋[5](2010)在《变法、法治与国家能力——对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末以来的中国社会变革中,法治不是主导性话语,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而非法制才是近当代史的主题。这启发我们认识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一个新角度其最初的使命并非为了"以法治国",而是"以法强国"。因为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华民族首要与最为急迫的任务乃是增强国家能力以抗外侮,平内乱,应对危机。清末的法制变革之所以失败,就在于它未能成功地增强国家能力并应对这两个挑战。结合政治学、史学与法学的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乃是常规社会的稳定器,它在大变革的社会中并不能增强国家能力以对外驱逐侵略,对内重构秩序。法治之要旨固然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但在所谓后发国家,法治的建成却端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而国家能力就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一个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4期)

李鸣[6](2008)在《近代社会转型与法律思想的变革——以龚自珍法制变革思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一个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必定要求法制的变革,而社会法制的变革,又以法律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先导,呼吁法制变革的思想为社会的转型清除障碍,鸣锣开道。变法维新的思想不外乎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对现存体制的反思和批判,二是对未来美好世界的憧憬。但由于转型伊始,思想家受客观因素的种种限制,往往以固有的知识否定传统,以主观想象构筑未来,使这种叛逆思想本身就带有先天的缺陷,龚自珍的法制变革思想就有这方面的典型意义,并给我们许多关于思想变革的启示。(本文来源于《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期刊2008-10-18)

尹晓闻[7](2007)在《在华外国“法律人”与近代中国法制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在华外国"法律人"包括近代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商人、领事法官和"洋顾问"、"洋幕宾"。他们在华期间译书着书、创办教学机构和文化机构、向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进谏"、参与变法修律、领事审判等活动,传播西方法律文化,推动了在近代中国法制变革和法制转型。(本文来源于《菏泽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6期)

黄升任[8](2006)在《黄遵宪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黄遵宪是晚清维新派的重要人物,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多年的外交生涯使黄遵宪逐步形成法律思想并最终确立君主立宪的政治理想,他在输入近代西方法文化、主张“以法治国”、批判“治外法权”、创设近代警察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9期)

华友根[9](2002)在《董康的刑法思想与近代法制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董康(1876—1947),江苏武进人。早年就读于南菁书院。1889年考中举人,次年中进士,并入清朝刑部工作,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擢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为该馆校理、总纂、提调。曾多次东渡,调查日本司法改革史及监狱制度、裁判所制度等,聘请日本法律家来华讲学及帮助中国修律。清末修律时参加过《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后又任大理寺推丞、宪政编查馆科员等职。1912年(民国元年),与章宗祥合纂《暂行新刑律》,后赴日本留学。1914年2月,任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并兼署北洋政府大理院院长、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15年,参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本文来源于《中西法律传统》期刊2002年00期)

高见泽磨,马玉珍[10](2002)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与都市景观的变革——对监狱制度的初步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本文的目的是将大清律例作为近代(从鸦片战争前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以前中国法制的最高点,来考察近代以来从旧的法制转入西方近代型法制的进程中,中国都市景观的变化状况。更具体的目的是,考察所谓"法"这样的语言上和观念上的理念,如何能够成为民众可以看到的事物。尽管这个问题的规模非常之大,但本文仅集中在监狱(本文来源于《城市史研究》期刊2002年00期)

近代法制变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以西法东渐为特点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外国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也带来了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因此揭示出中国近代法史的世界史意义。先后担任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顾问的法国法学家宝道在华期间曾经针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写下了一系列意见书和论文。从他留下的作品中,我们可知,这一外国顾问本着职业精神,竭尽所能希望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作出贡献。但他追求的并不是革命式改天换地的现代化,而是以渐进的方法更加务实地推进先进立法的实施。宝道对中国法的观察立足于其对欧洲法的知识,无论是对中国法律的评价还是改进意见,都是以欧洲法律为标准的。他的观点并未摆脱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法学国际共同体的窠臼。具体而言,温和的进步主义和普世主义是所有投身法律现代化潮流的法学家都无法避免的思想底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近代法制变革论文参考文献

[1].吴湘玉.中日近代法制变革比较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2].朱明哲.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与欧洲中心主义法律观——以宝道为切入点[J].比较法研究.2018

[3].郝铁川.走上近代法制变革前台的法学留学生[N].北京日报.2016

[4].辛佰乐.论近代以来俄罗斯法制变革中的宗教因素[D].黑龙江大学.2015

[5].支振锋.变法、法治与国家能力——对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再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10

[6].李鸣.近代社会转型与法律思想的变革——以龚自珍法制变革思想为例[C].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8

[7].尹晓闻.在华外国“法律人”与近代中国法制变革[J].菏泽学院学报.2007

[8].黄升任.黄遵宪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J].广西社会科学.2006

[9].华友根.董康的刑法思想与近代法制变革[J].中西法律传统.2002

[10].高见泽磨,马玉珍.中国近代法制史与都市景观的变革——对监狱制度的初步考察[J].城市史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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