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在综合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的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效力体系、制度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通过对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密切相关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系属效力、既判力效力的探讨,分析了我国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立法规定,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构想。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界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内涵、历史渊源和价值取向。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禁止二重起诉和既判力效力;对此问题,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既判事项原则加以规制,具体包括请求排除规则和争点排除规则。本文在后文中主要围绕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展开论述。一事不再理发轫于罗马法时期的“诉权消耗”理论,在罗马诉讼程序的发展中逐渐建立起来,经过近现代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并在各国立法中多有体现。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本文在对一般价值认识加以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程序效益的关系,分析两者在理念上、制度上、实践中的契合,指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核心价值是程序效益的实现。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效力体系及其与程序效益的关系。文章从禁止二重起诉和既判力效力两个方面展开,界定了狭义、广义禁止二重起诉涵盖的范围,分析了其与程序效益的关系,进而探讨了二重起诉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对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说、新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进行分析后,提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判决确定后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则是通过既判力的双重作用实现的,关于两者的关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作为既判力的上位概念进行使用。然后从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时间范围展开考察了判决确定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讨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几种主要的例外情形: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存在不具有可预料性主张的案件,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书灭失的情形,文章对各种情形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与程序效益实现的促进作用。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从禁止二重起诉和既判力效力两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一事不再理的精神,但是存在缺乏一事的统一标准,对诉讼系属、既判力未作明确规定,申诉制度泛化,再审程序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就其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诉讼理念,特定社会历史发展以及程序效益观缺失的现实。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构想,指出呀哦从立法上完善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立法确定一事的识别标准,以旧实体法说作为设置我国诉讼标的判断标准的基础;完善诉讼系属、既判力制度;改革再审程序,建立再审之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