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传统的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在对于弥补被害人损失、矫正犯罪以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社会效果上渐显力不从心,带来了一系列难题。传统刑罚功能的不足直接促使全球刑事司法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重大转型,恢复性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等相关制度相继产生,其概念先后被引入我国。我国法学理论界通过对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以及刑事和解等制度的研究,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传统文化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均能相互契合,是能够在我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一项司法制度。其折射出来的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内涵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价值功能,且与我国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相容性。刑事和解制度虽然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时,但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未确立具体刑事和解制度,给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造成很大困扰。由于各地做法不一,从而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会滋生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等现象的发生,不利于显现刑事和解的优势,更不利于法律的威严。本文从刑事和解的内涵出发,将刑事和解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加害人真诚悔悟,并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免于对加害人刑事处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并通过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调解、“私了”等制度比较,试图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精髓和独特之处。接着分析了西方学者所列的刑事和解的三大理论基础:“恢复正义理论”(Narrative theory)、“平衡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与“叙说理论”(Rquity theory),并将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与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所比较,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推广的基础。每一项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刑事和解制度在注重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和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同时,也存在刑法预防功能的削弱和公平原则的破坏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亦即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机关、适用范围、前提条件、适用程序、结案方式和救济途径等,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法律规范,以充分发挥其有效功能,能够更好地弥补传统对抗式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此外,因我国缺乏暂缓起诉制度,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也较少应用,故不利于开展刑事和解,本文建议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立法应当逐步建立适于我国国情的暂缓起诉制度,以便对刑事和解中的加害人监督和考察;适当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应用,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合理的、平等的交流平台,更好的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以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更好维护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三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