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首部专门指导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最具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一部国际法律文件,其价值和理念直接代表着国际社会打击腐败犯罪的最新趋势和动向。我国政府签署和批准该《公约》显示了我国政府打击腐败犯罪的坚强决心,意味着我国将在反腐败立法上与国际社会立法价值接轨。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及世界反腐败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组织、实体、程序等方面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预防腐败体系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国内反腐体系的若干不足,作者在此基础上大胆地提出了我国预防腐败工作体系设想——集实体、程序、组织为一体的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考与建议。全文共四章。第一章重点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体系,特点,理念。第二章论述《公约》与我国现存反腐机构制度比较研究,明确《公约》的要求,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及国际社会廉正国家的成功经验,回顾我国现存立法就预防腐败机构方面的规定,不足与设想。第三章论述《公约》与我国立法有关实体部分比较分析,重点对腐败主体,腐败类型进行了比较。第四章论述《公约》与我国立法有关程序部分比较分析,重点对刑事程序,司法管辖,缺席审判与返还财产等规定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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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言第一章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节 《公约》的特点一、内容广泛 创新性强二、普遍适用 兼容性强三、明确具体 操作性强第二节 《公约》的理念一、全面预防 重点打击二、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三、实体公正 程序保证第二章 《公约》与我国现存反腐机构制度比较分析第一节 《公约》的要求一、大预防反腐败的政策措施二、大预防反腐败的机构设置及职能三、大预防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构建第二节 中国的规定一、中国现有预防腐败的政策措施二、中国现有预防腐败机构设置及协作机制第三节 不足与设想一、中国预防腐败体系的不足二、履行《公约》构建中国预防腐败体系的设想第三章 《公约》与我国立法有关实体部分比较分析第一节 《公约》与我国立法关于腐败主体的比较第二节 《公约》与我国立法关于腐败类型的比较一、贿赂犯罪二、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侵犯财产犯罪三、影响力交易犯罪四、滥用职权罪五、财产非法增加罪六、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侵吞财产罪七、洗钱犯罪第三节 《公约》与我国立法关于推定犯罪的比较第四章 《公约》与我国立法有关程序部分比较分析第一节 《公约》在刑事程序方面的规定比较一、强调专职独立的反腐机构的重要性二、增加强制措施力度确保执法成效三、切实加强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四、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第二节 《公约》在司法管辖方面的规定比较一、保护主权管辖原则二、属地司法管辖权原则三、属人主义管辖原则四、保护主义管辖原则五、对不予引渡者的司法管辖原则六、管辖权竞合的原则七、不排除缔约国的任何刑事管辖权第三节 《公约》在缺席审判与返还财产方面的规定比较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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