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环境条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奥兰·,扬,制度谈判理论,国际法
国际环境条约论文文献综述
徐崇利[1](2017)在《以利益为本位的制度谈判理论——基于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美国着名学者奥兰·扬(Oran R.Young)创立以利益为本位的"制度谈判"(institutional bargaining)理论。虽然以利益为本位的制度谈判理论不是国际关系学说主流的制度主义理论,但其对影响国际制度谈判之各种假设因素的研究及所选择的对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缔约实践的实证分析,对国际法学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期刊2017年00期)
陈文彬[2](2017)在《国际环境条约不遵约机制的强制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遵约机制通过处理不遵守情事,帮助未能遵约的缔约方回到履约状态,促进条约的履行,保证条约目的的实现。机制启动方式基本遵循了非对抗性的特点,缔约方自身启动的方式更是对自愿性的佐证。个别条约的遵约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权可采取实质性措施,但这是灵活性的表现,而非实施机构具有强制性的发展趋势。缔约方大会采取适当强制的惩罚措施,其本意和目的依然是促进缔约方遵约,而非出于惩罚和制裁的目的。对于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保留,表明无需规定更加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过分强调和滥用强制性,尤其是强制性的惩罚与制裁,不仅会导致机制失去效用,更是与机制促进条约的遵守,保护条约的完整性以及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不符。(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7年06期)
孙世民[3](2017)在《从国际环境条约的退出看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有关缔约国退出业已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于不同内容的国际条约,因而国际环境条约也不例外。鉴于《巴黎协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退出条款,作为缔约国的美国可以自由选择退出《巴黎协定》。虽然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做法并不违反其中的规定,但这种退出的做法仍然会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贯彻落实乃至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这是美国政府不履行其对国际社会所负义务的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3期)
秦嗣权[4](2017)在《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实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性的环境条约在缔结后,就要在缔约国国内完全实施该条约,进行国内法化,但事实上在国内法化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整理、对比与研究国际社会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及规定,可作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所参考。(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7年06期)
石瑶[5](2015)在《从“不遵守情事程序”探究国际环境条约的遵守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工业革命推动全球经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类文明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迅速发展,而与此同时人类活动也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的诸多领域内制定了大量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多边环境条约。由于多边环境条约义务与经济利益关系密切,不履行这些义务常常会使国家获利,因而多边环境条约时常出现履行不力的情况,并使得多边环境条约难以缓解国际环境问题。由于国际环境保护问题有整体性、潜伏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国际法中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难以起到真正解决问题的作用。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环境问题中难以确定加害方与受害方的情况下,无法对环境受到侵害的国家进行赔偿;国际诉讼和仲裁只能对已经发生了的不可逆的环境污染事故加以处理,而不能真正预防或阻止损害的发生;报复、反报等反措施则与全球环境保护的目的相违背,一国对环境的破坏不能免除受害国作为报复的环境破坏行为的违法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建立起的“不遵守情事程序”则为国际环境法律争端的解决开创了新的途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诞生经历了叁个阶段:1987年议定书通过之前,1990年“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通过之前,1992年“不遵守情事程序”正式通过之前。《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组织机构包括缔约方会议、秘书处和作为财政机制的多边基金,并建立了管理和监督议定书的遵守情况的履行委员会。“不遵守情事程序”有叁种启动方式,分别是别国举报、秘书处启动和缔约国自我申报。经履行委员会建议,缔约方会议可以认定国家是否属于不履行条约义务,并作出具体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咨询、建议、协助;给予资金援助、技术支持,提供关于进一步遵约的咨询意见,要求提交关于遵约的执行计划和定期报告;公布不遵守情况,予以警告,以及中止相关权利与特权等。“遵约”是保证多边环境条约实现其缔约目的、实现有效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保障遵约具有其独立的规范性价值,但最终应该为条约的有效性服务。本文运用国际关系学理论对国家为何会/不会遵守国际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在承认环境利益的驱动是国际环境条约得到遵守的原因之一的同时,认为通过激励机制对国家进行积极引导使国家产生自愿遵循国际法的意愿,并逐渐形成遵循规范的惯例更为可取。在臭氧层保护问题上,《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不遵守情事程序”取得了成功,在国际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这一程序可以推广适用。随着全球进入低碳经济时代,增进全球生态环境公益已成为各国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共识,共同的环境利益也已成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应当以国际环境合作为契机,积极参与到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中,并从遵约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国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条约的适用,以及遵约监管的机构建设叁个方面来强化国际环境条约的遵约能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李文杰[6](2013)在《论“国际环境条约程序制度”发展对南海环境合作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环境条约程序制度"在历经多年发展后,呈现出调整范围拓宽、权利义务细化、法律价值并存等巨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在消除国家疑虑、满足预防性精神、维护和平稳定、适用南海现状等方面对南海环境合作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南海环境合作着重从执法程序、监督程序、争端解决程序和应急性程序四项制度入手,研究其相关发展并加以利用。(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程雨燕[7](2012)在《行政执法适用国际环境条约之困境及出路——以“入境卸驳污油水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入境卸驳污油水案"突出显现了国内环境行政执法适用国际环境条约的困境:国际环境条约与国内环境法之间发生抵触,国际环境条约在国内实施时存在障碍以及可能面临偏离国际环境条约制定目标的风险等。究其成因盖源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主权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因此,既要在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中通过严格适用、恰当解释以及原则补充等方法影响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实施效果,也要通过转化执法依据、明确操作办法、协调国内机制等方法因应国际环境条约对国内环境行政执法的要求,最终通过两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促成国内环境行政执法对国际环境条约的善意履行。(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孙凯[8](2012)在《加强国际环境条约的有效性——读《国际环境条约导论》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环境治理如果从1972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算起,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国际环境条约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重要形式,国际社会在过去的40年里达成了1000多个涵盖众多全球性或者跨境性问(本文来源于《世界环境》期刊2012年06期)
黄婧,王晓辉,王宁珝[9](2012)在《里约之后是履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在新近闭幕的“里约+20”峰会上,国际环境公约的履约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联合国副秘书长、“里约+20”峰会秘书长沙祖康认为,里约峰会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不仅是因为我们谈判后决定建立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且我们还决定建立一个高级(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2-07-05)
刘婷婷[10](2012)在《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一系列的国际环境问题的恶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国际环境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迄今为止,已经签订了260多项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环境条约。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被制定出来,如果各缔约国不去有效地遵守条约义务,那么就会使这些条约形同虚设,造成国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如何遵守国际环境条约成为国际社会必须解决的首要议题。基于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国际法学家对国际环境条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为确保缔约方遵守条约义务,一种专门促进国际环境条约遵守的新机制——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应运而出。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是指在国际环境条约框架下,通过缔约方之间以及缔约方与条约内设机构间的合作,加强缔约方的履行条约的能力,从而促进对条约的遵守,并处理不遵约事情的一种避免争端的新型履约保障程序和机制。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对促进条约遵守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遵循国际环境条约权利、义务具有的非相对性特点,顾及环境损害难以归因、难以恢复的特点,既是对传统履约保障制度的新发展,也是对其他国际条约遵守积极的借鉴。根据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可以采用协助、警告或惩罚等一系列的措施,敦促各缔约方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各项义务,保证国际环境条约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条约的目的和任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尤其是对中国应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整体概述,比较了与“遵约”相关的概念,进而对遵约机制进行定义。研究了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历史沿革,以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为基础,分析了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产生的必要性,阐述了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针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具体实践进行分析。选取了《蒙特利尔议定书》遵约机制、《巴塞尔公约》遵约机制、《生物安全议定书》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进行研究。针对这四个最具典型的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分别对各遵约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方式进行分析,以此基础进行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评析。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适应了国际环境条约的新特点,强调通过促进性措施提高缔约国的履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不遵约问题的解决,并有力地补充了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但是,国际环境条约毕竟还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我们还有应该客观的看待它,在某些方面确实出现一些不足之处。比如遵约机制与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关系不明确、遵约义务的规定过于模糊、惩治措施过于软弱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第叁部分是对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的遵约状况进行研究。从中国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现状为切入点,研究中国现有的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法律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中国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因素,譬如国家的环境观念、实力、利益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对国际环境条约的现实遵守状况。最后一部分分析了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也随之增强,参与国际间交往的程度日益深入,带来了加入或缔结的国际环境条约的日渐增多,从而使得我国在遵守这些国际环境条约的问题上承受着巨大的履约压力。中国要想更好地应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必须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进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切合中国实际的应对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建议。在国际层面上,要注重战略选择依法做出环境承诺,要不断加强国际合作,要为完善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做出努力;在国内层面上,要深入研究国际法律机制为前提,修正国内环境立法、强化法律责任等。(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2-03-01)
国际环境条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遵约机制通过处理不遵守情事,帮助未能遵约的缔约方回到履约状态,促进条约的履行,保证条约目的的实现。机制启动方式基本遵循了非对抗性的特点,缔约方自身启动的方式更是对自愿性的佐证。个别条约的遵约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权可采取实质性措施,但这是灵活性的表现,而非实施机构具有强制性的发展趋势。缔约方大会采取适当强制的惩罚措施,其本意和目的依然是促进缔约方遵约,而非出于惩罚和制裁的目的。对于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保留,表明无需规定更加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过分强调和滥用强制性,尤其是强制性的惩罚与制裁,不仅会导致机制失去效用,更是与机制促进条约的遵守,保护条约的完整性以及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不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环境条约论文参考文献
[1].徐崇利.以利益为本位的制度谈判理论——基于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实证分析[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7
[2].陈文彬.国际环境条约不遵约机制的强制性问题研究[J].东南学术.2017
[3].孙世民.从国际环境条约的退出看美国退出《巴黎协定》[J].法制与社会.2017
[4].秦嗣权.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实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7
[5].石瑶.从“不遵守情事程序”探究国际环境条约的遵守机制[D].吉林大学.2015
[6].李文杰.论“国际环境条约程序制度”发展对南海环境合作的价值[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7].程雨燕.行政执法适用国际环境条约之困境及出路——以“入境卸驳污油水案”为例[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孙凯.加强国际环境条约的有效性——读《国际环境条约导论》有感[J].世界环境.2012
[9].黄婧,王晓辉,王宁珝.里约之后是履约[N].中国环境报.2012
[10].刘婷婷.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