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财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资产,如股权,著作权,专利以及一些预期的经济利益。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上增加了一个“模糊区”,增加了在实体上认识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同时,由于这类财产涉及到我国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分割这些财产时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常常引发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从而增加了在适用各种法律上分割夫妻财产的难度。夫妻财产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对传统夫妻财产分割理论的巨大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增补。虽然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地不适应夫妻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着极明显的滞后。为此,我国在2004年4月1日又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完善了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它不仅对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以往夫妻财产分割的疑难情形(如房屋、企业产权、养老金、知识产权收益等的分割)作了规定,对当前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因此,本文拟研究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新问题,并重点探索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和分割,旨在抛砖引玉,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包括五个部分,共约四万字。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以往立法相比的进步性,然后评价大陆法系的俄罗斯、法国及英美法系的美国的相关立法概况,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写作意义。当前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纠纷,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出现了“盲点”,法院审理案件时出现了误区。因此,本文就从分析现行规定入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第一章评述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规定,及其较之以往的进步性。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实务性规定,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及分割方法。第二章国外部分国家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该部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财产分割的原则、财产分割的效力方面对大陆法系的俄罗斯、法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的夫妻财产分割立法作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他们的夫妻财产分割立法进行评价。第三章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反思我国立法的缺陷,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的缺陷、分割原则的缺陷和分割方法的不足,并且从案例入手指出现行立法针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规定有失公允。第四章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首先阐述修改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重要意义,然后针对我国实践中的新情形,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最后,借鉴美国立法提出依成本—收益规则决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最后建议增设分割知识产权收益应参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