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法律等诸方面都经历了逐渐深入、逐渐全面的转型。在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行政机制和行政手段逐步从经济领域退出,国家对人们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管制日趋松动。在政治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意识日益浓厚,在这种意识的推动下治理方式的民主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在法律上,这种转型不仅存在于以法律形式对经济和政治转型的确认,而且—在更重要的意义上—存在于对法律本身价值的体会、认同和向民主法治的演进,与此相适应,中国农村治理经历了一个从人民公社模式向村民自治模式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虽然始终起着主导作用,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民主制度是我国农村治理的最新形态,它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表现在它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不断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性养于制度、民权存乎社会。这种治理制度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提高作为农村社会主体的农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它不仅提供了一整套建设农村民主的规则、程序和经验,而且为中国农村锻炼了一大批初步具有现代意识的农民。本文以控制型治理和自治型治理的理论为基础,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国家、社会扮演的角色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法律关系和法治理念的变化。对农村治理模式的转变、国家权力和村民自治权利在农村治理中的互动与互补进行了透视,试图厘清农村社会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期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