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通过对纠纷的分配来使法院审判权得到具体的落实。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民事纠纷的管辖归属向受诉法院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救济制度,管辖权异议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诉权的平等,有利于保障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同时对地方保护也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其完善与否很大程度影响着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意义十分重大。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解释亦不甚严密和周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条件尚待进一步明确,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设计存在法律漏洞等。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实践操作中适法的不一和混乱,从而危及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本文笔者立足于自身在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工作实践,在重新梳理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同时,力图从制度功能、提起条件和审查程序三个方面重新构想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期望能够提出一套既适应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又能有效解决现行司法实践所存在问题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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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功能1.1 国内学界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争论1.2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功能定位1.3 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的体现1.3.1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1.3.2 管辖权异议制度能保障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1.3.3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实现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体现了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1.3.4 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第2章 管辖权异议提起条件的完善2.1 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条件及存在的问题2.1.1 异议主体范围规定过于原则2.1.2 异议客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2.1.3 异议期限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2 管辖权异议提起条件的立法完善2.2.1 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2.2.2 明确管辖权异议的客体2.2.3 合理确定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第3章 完善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3.1 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的主要类型及我国相关规定3.1.1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3.1.2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3.1.3 管辖权异议的收费3.2 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2.1 当事人的参与权得不到保障3.2.2 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移送案件剥夺了原告的程序选择权3.2.3 级别管辖异议的处理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主张权3.2.4 异议审查缺乏可适用的证据规则3.2.5 异议运行模式设置不合理3.2.6 异议制约机制和违法管辖惩罚措施的缺失3.3 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重构3.3.1 完善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遵循的原则3.3.2 完善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具体构想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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