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外在表现。对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是否构成,因此,研究意思联络,对于确定共同认识因素的有无及程度,从而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意思联络的涵义及意思联络在普通共同犯罪中、过失共同犯罪中、片面共同犯罪中的认定均存在争议。本文主要从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界定、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比较考察、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成立要件、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四个部分探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成立与认定,从而在理论上更好的认识、指导共同犯罪并服务于司法实践。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暗示或默许的方法,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表明愿意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特征表现为共犯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人必须是双向沟通、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行为结束前即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实施行为之际或实施行为过程中。意思联络的形式包括明示、暗示或默许三种方式。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成立要件应当从犯意范围、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及与犯罪事实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来认定。对于不同类型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包括普通共同犯罪、共谋共同正犯、片面共犯、过失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认定也应当从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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