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

如何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

中图分类号:D63F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21-02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聚集在一起采取偏激方式要挟党政部门解决问题,并导致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集体行为。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城市管理、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不仅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了一些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笔者认为,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打击,尤其对一些已经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群体性事件,要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意识,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起因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具体利益冲突,大多出于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产生。主观方面,主要是少数群众缺乏法治意识,使一些本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群体事件。

二是矛盾的对抗性。应该说,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少数群众提出的要求往往脱离实际,漫天要价,有的根本不合情理,有的更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公然对抗政府的行政行为。

三是较强的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酿发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有统一的口径和要求,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势力化发展的倾向。

四是事态的不测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数十人、上百人,情绪激动,言语粗犷,往往不听劝导,行为粗鲁,甚至进行过激行为,导致事态难以控制,后果无法预料,尤其是一些敌对分子、邪恶势力也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使事态更加复杂。

五是行为的违法性。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态,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纠帮集伙,组织策划,成群聚集党政机关门口、重点建设工地、交通要道和事故现场起哄、阻止施工、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

从上述特点分析,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国家允许的正常上访范畴,具备了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劝导协商的方法,只讲和解,不讲打击,只注重纠纷的一面,忽视犯罪的一面,而应以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确立的一条重要法治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一切都得依法办事,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信访也不例外,我国《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均对公民的信访、集会、游行示威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断交通。那种“理由合法、举动违法而无关紧要”、“法不责众”的认识不仅错误,而且有害。对一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正常信访行为,必须从严追究,从严打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的经济建设正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随着第三次浪潮的兴起,旅游正成为一门方兴未艾的产业,我市是一个旅游资源大市、也是一个旅游基础弱市,加快发展城建、交通、电力、通讯等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世界旅游精品,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为此,需要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但目前少数市民、单位或集体,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顾大局,对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不支持、不配合、有的拒不搬迁,有的漫天要价,其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则非法聚集在一起,百般阻挠施工,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进度,给国家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带头阻工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从法律上追究其刑事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三)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七大确定的一项战略任务,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反映了民众的心声,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中,最根本的就是安定有序,它强调的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当前的某些群体性事件,越往后发展,事态越难以控制,其性质也已悄然发生了改变,从一般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严重危及了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制止,遏制事态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刑罚不外乎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通过及时打击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拘留、逮捕以至法办,才能最大限度的震慑、警醒那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员,进而平息事态,恢复稳定。

三、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注意几个问题

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区分性质,讲求策略,把握时机,果断坚决,严格依法,迅速稳妥;在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涉嫌犯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弄清情况,明确性质。这是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准确惩治有关犯罪的重要前提。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比较多,参与人的情绪比较激动,讲话粗狂,行为粗暴,不听劝告,不服疏导,甚至出现打、砸、烧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对此要做认真的了解分析,弄清整个情况和事发原因,尔后根据事件的影响大小和危害后果程度来确定事件的性质。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一些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的,虽然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正当、不合法,但大部分都是属于民事或者行政纠纷性质,只有极个别的人,极个别的事件,在极少数人的挑拨下,才转为刑事问题、刑事案件。我们在处理时,就应依行政法处理;只有属于刑事性质的问题,才能依据刑法来处理。在处理刑事问题时,也要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来判别,分清治安处罚、刑事拘留和构成犯罪的法律界线,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既不能把民事、行政纠纷当刑事案件来处理,也不能把本是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行政纠纷来解决,更不能把治安处罚、刑事拘留的范畴升格为刑事犯罪来追究。要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严格依法办事,改变事件的性质,随意扩大打击范围,这既不符合严格依法办事,也不符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但是,对于已造成严重刑事法律后果的极个别组织者、煽动者、肇事者、施暴者等首要分子和引起事件的渎职侵权犯罪,必须果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坚决予以从重打击。

(二)严格法律标准,准确打击犯罪。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对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既要明白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弄清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确保定性准确。只有掌握基本情况、弄清前因后果、明白危害程度、判断整体性质,才能做到打击到位,处理恰当。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大的,通过说服教育方法解决;对于影响大、危害大、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对在危害严重的群体事件中起主谋、煽动、带头作用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对随众起哄闹事的协从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对不明真相参与行动的群众,要进行疏导教育。同时应重视解决诉求问题。对于诉求有理、问题属实的,有关机关和部门要积极依法依规予以解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准确打击犯罪,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才能震慑犯罪,有效地遏制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端正执法作风,防止激化矛盾。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政法机关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打击犯罪的客观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依法执勤、文明办事、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灵活性,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能够统一指挥,能够应付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四)强化责任意识,追究渎职行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方面要求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事件的本身,另一方面也要求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处理主体。少数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与初始处理的不恰当、不到位、不准确有着直接的联系。这其中有处理主体的能力水平问题,责任感和事业心的问题,也有失职渎职的问题。于对渎职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坚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强化初始处理主体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止和减少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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