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毒丸计划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司收购浪潮中出现的、针对敌意收购进行反收购防御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中国,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毒丸计划还不具备适用的环境。但2005年初新浪公司为对付盛大公司的敌意收购而使用的毒丸计划,却让国人耳目一新。本文拟以“盛大收购新浪案”为例,以新浪实施的毒丸计划为切入点,在中美两国法律视野下,对毒丸计划的两个主要争议点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及反收购立法有所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本部分首先概述了毒丸计划的含义和常见形式。毒丸计划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常见的形式有优先股计划、外翻式毒丸、内翻式毒丸和后期权利计划。然后介绍了“盛大收购新浪案”的基本情况,并概括出案件两个主要争议点:其一,毒丸计划反收购措施利弊如何权衡?其二,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设置毒丸计划?第二部分结合“盛大收购新浪案”,分析毒丸计划的利弊,阐明中美立法态度。相对于其他反收购措施,毒丸计划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由于毒丸计划自身的利弊以及两国制度和市场环境的不同,中美的立法规制态度存在差异。美国大多数州(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法院对毒丸计划的合法性是予以确认的;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修改为毒丸计划在将来中国成熟资本市场上的实施提供了可能。第三部分,分析了毒丸计划设置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设置毒丸计划在理论上的争议分别阐述理由,然后在中美两国法律视野下对新浪董事会的权利义务进行法律检视。根据美国法律,董事会有制定毒丸计划的权利,但必须遵循受信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中国法律将反收购措施(中国法律尚未承认毒丸计划的合法效力)的决定权赋予了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四部分是“盛大收购新浪案”对中国的启示。首先案例对海外上市公司的启示:遵守所在国(地)法律;设置毒丸计划时应权衡利弊;主动收购时应巧妙应对毒丸计划。其次案例对中国反收购立法很有启示:应当有条件地允许采用毒丸计划;应当允许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需要完善股东表决排除权制度,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第五部分是结论,对本文内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