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刑事和解在我国实践中发展迅速,各试点地区司法机关,以检察机关为主,尝试将刑事和解应用于处理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化解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适用范围不统一、主持者角色混乱、会谈重赔偿轻交流、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单一等,需要通过立法上的统一规定和制度的设计加以解决。国外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上,但该恢复性司法方案在法律移植的进程中遭遇了观念、法律及社会条件的缺乏,陷入了理论困境。为了寻找刑事和解理论上的正当性,本文除了对传统的司法观念加以调整,还对刑事和解的价值进行挖掘,论证刑事和解本身体现的平等、自由和安全的价值,并进行体系构建。刑事和解所体现出来的恢复正义性、多方参与性、民主性体现了现代法治中的民主、平等、人权至上的精神,充满了文明、法治的光芒;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刑事和解的适用能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现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实践的要求,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展示出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