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是行政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加强和深化该问题的研究对于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就国外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几乎没有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已经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就我国而言,台湾学者们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较早地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也出版了大量专著,但大陆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很晚,而且主要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某一或某几个具体方面展开专门研究,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问题即效力内容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先定力和公定力,至今很少有人涉足。此外,其研究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的各种理论,不同学者支持不同的学说,呈现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复杂局面。这很不利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本文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公定力等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应的研究思路和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方法;第二章详尽地论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分析和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合法要件;第三章探讨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界分,并在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第四章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推定效力进行了深入探讨,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推定效力只是法律的假定,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合法要件,即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效力才不是法律的假定而是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有效。最后对于各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了区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