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

新时期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

[摘要]农民工的就业权、安全保障权、政治权利是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从法律、政府、用人企业和农民工自身等方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析,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为推动农民工权益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出台了社会保障、工资拖欠治理、户籍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转型时期,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呈现出新旧交织的复杂情况。笔者借助此文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进行探析。分析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新时期农民工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产物。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民工群体,在近年来不断出台各项法律政策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使之总体上有所改善。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工的权益诉求及其权益保护呈现出新的特征和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继续探析。

一、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

关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农民工作息时间的保护。第四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关于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政府下了非常大的力气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发布《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等。

(二)农民工对自己的权益寻求保护措施。

农民工对于自身劳动权的维护,是有意识的,而且是积极的。绝大多数公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态度明确、积极,就是想办法一定要回工资。如:直接找老板索要、找老乡一起去要、上访、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寻求法律援助、向媒体呼吁、甚至以极端方式威胁、找劳动仲裁部门反映等,当然也有无奈认倒霉的。[1]其中自己去索要和老乡一起索要占比例较大。借助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来索要工资的比例要小些。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农民工自身积极寻求解决措施方面取得一些效果,但依然存在诸多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工在就业时,往往受到一定歧视;二是农民工在就业中每月的工资都相对较低。三是农民工的工作环境都普遍较为恶劣,劳动强度普遍较大。长期加班加点的超负荷工作,导致农民工精力、体力下降,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农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使他们容易情绪低落、消沉,甚至厌世和轻生。四是农民工自身维权的能力较为薄弱。五是参与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缺少政治权利和尊严。这些困难和问题都是政府、社会、企业和农民工自身都需要迫切解决的民生问题。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建议与设想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还相对不足,社会资源相对稀缺,农民工全部的权益诉求也不可能在短期都能得到满足。鉴于内外的因素,农民工权益保护还应该根据需求规律进行,政府、企业等主体应该共同构筑起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互助网络。

(一)提高政府的执法水平和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工权益。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通过笔者与诸多农民工交谈,多数人认为“现有的法律如果能得到很好的、大力的执行,那么农民工的权益状况也会改善许多”。[2]但与此同时,法律的不完善也会在执行中被放大,同时制度的滞后也会出现法律空白,出现局部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从而均衡各阶层权益的公平正义,如此才能成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保障。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在立法时,需要树立以下法制观念:一是确立无差别的分配正义与公平;二是具有包容性和宽容性;三是法律逻辑需完整,准确反映现实。

(二)农民工应提高自我权利保护的综合能力。

农民工要学会利用劳动仲裁部门、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站的地址、电话等重要维权工具。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以上部门反映事实,以组织来维权。同时提高自身的诚信度,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这就需要农民工在流动之前,要和前雇主友好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私自离开。[3]进入城市,要遵守公共道德,不能因破坏规则受到别人歧视而倍感不公。注重获取信息和知识壮大自身能量。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弱势,其中很关键的原因在于获取信息能力的较弱。就业信息的获得、创业资源的获取,都需要本人具有积极主动的意识,而不能只是抱怨和等靠要。农民工要改变就业弱势的局面,应首先提升自身的能力。如在寻找就业信息方面,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喜欢上网,但却不注重为自己寻找就业信息,而是沉溺于网络游戏中。种种现象,并不利于自身维权。要培养农民工信息素养,提升其信息获取能力,需从农村中学、小学乃至职业学校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和锻炼,使之能够利用信息壮大自身实力,改善权益状况。此外,农民工还需要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和参加培训以争取更多权益。

(三)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企业和工厂作为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主要场所,无疑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企业要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正确理解发展问题,“发展”应该是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发展,同时涉及到员工与机器、员工与企业、员工与资本的协调发展,要体现着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体面工作和环境友好在内的“人权”发展。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要严格、认真地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负责任,这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企业家应有的基本良知。企业和企业家应该真诚对待、关爱农民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尽可能创造优越的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以人为本的首要体现即不歧视农民工。企业要认真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在用工涉及歧视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为农民工朋友提供机会均等的就业发展平台,要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内部各工种、岗位的需求,投入一定的资金,对农民工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帮助农民工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内容,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安全生产涉及到农民工生命健康与企业的长久发展,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将这一问题作为社会责任管理中的首要工作来抓。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真正履行好职能的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好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同时,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该定期为农民工检查身体,预防职业病,并在发现农民工患职业病后,积极为之治疗。此外,企业应适当缩短加班的时间,关爱农民工身体,不涸泽而渔而使繁重的工作严重损害农民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企业要改变农民工紧缺的状况,应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农民工薪酬权益来稳定人心。如企业为农民工按时发放工资,不拖欠,不无故扣发,并随着企业的利润增加而逐步上涨工人工资。此外,企业也可以发动全部职工,建立农民工救助基金,向临时遭遇不幸或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要以人性化的科学管理创造农民工发展平台。

第一、建立公平的激励制度。绝大多数农民工对企业处事不公平、管理混乱表示失望和无法忍受。企业保护农民工权益,并非只是发工资和提供福利这样简单。其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从中体现公平的激励,使工人意志舒畅,也是对工人权益的维护。

第二、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农民工学习技术的主要途径是“干中学”,其职业技能水平提高主要在于企业的技能培训。企业要保护农民工权益,首先保护农民工的发展权。应注重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升农民工职业素质,并对企业产生向心力。也可以对农民工进行素质教育,提高其预防和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教育农民工养成良好的行为道德规范,树立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良好社会公德。[4]

第三、组织文化娱乐活动。农民工是理性的经济人,也是理性的社会人。他们需要读书、看影视、联谊等文化娱乐活动,以舒缓精神、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企业在组织农民工生产之余,也应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工人文化生活。

(四)强化政府职能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力量。

政府是农民工权益保护中最强大的力量,其职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一是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调整;二是企业监管,提供就业与创业服务;三是做好政策宣传,激发社会互助力量;四是进行制度创新扩大政治参与、引导舆论支持等。政府应对与农民工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多渠道的宣传。一是应加快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惠及范围。二是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将与农民工有关的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及其他权益相关内容,加入政府部门考核体系中,以示对该工作的重视。三是政府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也需要不断做出适应现实的决策和管理。农民工作为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和自身相关的公共决策中,也应有发言权。[5]笔者认为我国应完善听证会制度,在做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日常管理决策时,应广泛听取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建议。在决策之外,还应彰显农民工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如建立对政府各部门解决农民工权益投诉的考核机制。只有用制度来激励和督促领导干部,才会逐渐形成重视农民工权益的思想意识,并在行为中体现出来。

四、结语

农民工进城,就会形成城市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以群体的汗水推动了城市的建设。而农民工返乡又会成为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同时,他们背后还站着子女、配偶和老人,其人口总量是庞大的。农民工权益一旦受损,会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6]因此,农民工权益保护直接影响着城市化的有机推行、农村的健康发展。如果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全面彻底的保护,中国的城乡之间就不再出现户籍的藩篱,阶层之间的鸿沟就会缩小,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将会变得强大而健全,农民工无论在乡或进城,都能够体面地工作、学习、娱乐和生活,他们完全获得了公民理应享有的尊严,不再成为被讥笑和排斥的对象,他们成为堂堂正正的中国公民,与其他阶层共同建设中国,并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

注:

[1]白南生,李靖.农民工就业流动性研究[J].管理世界,2008(3):70-76.

[2]邓圩.广东出现“退保潮”了吗.人民日报[N].2009(4):8.

[3]杜晓龙.浅谈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J].广西大学学报,2010(6):100-102.

[4]丁胜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与健全——谈工会组织的维权途径[J].调研世界,2005(1):10-13.

[5]曹菁,卜瑜.广东农村留守儿童上百万成绩多数在中等以下[N].广州日报,2011(4):102.

[6]丁大晴.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平等就业权[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9):73.

作者单位:王胜坤:贵州民族大学人事处,邮编:550025

韩贞妮:贵州大学,邮编: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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